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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以法院的暫時性命令,要求房東容許維修太陽光電設備

2024-04-17 主持律師 賴安國


在台灣,租賃建築物之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備的租賃契約,其租賃間往往長達20年,而這此20年期間內,承租方必須就太陽光電設備進行清潔、檢查、維修等工作,這些太陽光電設備的檢查維修工作,需要進入建築物或可能使用到屋頂以外的部分,有賴於出租方的配合,方能順利完成。在雙方關係融洽時,執行這類的設備維護工作,並無困難,但如果房東與承租方發生齟齬,又未能在達成共識,則房東便有可能不願意配合承租方的維護工作。此時,雙方便需透過法院訴訟,以將爭議解決。但,法院訴訟程序往往耗費時間,而過長時間不進行檢查維修工作,太陽光電設備的效能或安全性都可能發生減損。
 
對於此一困難,民事訴訟法中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制度,可讓法院在訴訟尚未結束之前,就雙方爭執的法律關係,先初步審酌,裁定一個暫時性命令,讓雙方爭執的事項,先暫時地有一個解決方式。此即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2 項規定之,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近來,法院在一件畜舍主人將屋頂出租,讓承租人設置太陽光電設備,而雙方在太陽光電設備建置後發生爭執,畜舍主人不願意配合讓承租方進入畜舍維修屋頂的案件中,在法院作出最終判決前,透過暫時性命令的方式,要求畜舍主人應容忍承租方每3個月一次,得進出畜牧場,進行(1)模組清洗工程、(2)屋頂模組線路查修工程、(3)地面表箱、監控、高壓電力檢修工程,以及(4)樹木遮陰處理工程。
 
法院認為有必要在該訴訟案件的最終判決之前,容許承租人進入畜舍維修,其理由略為:
  1. 太陽光電設備未定期檢修,可能因面板髒污、遮陰而提高短路或漏電之風險,進而引起火災,對該設備及畜舍均可能發生重大損害。
  2. 太陽光電設備本身及發電所衍生之經濟效益極高,畜舍內所養殖之豬隻,經濟價值亦屬不菲,且該設備依附在畜舍屋頂上,豬隻則飼養於畜舍內部,彼此具密切關聯。
  3. 准許承租方進入畜舍,使用畜舍之屋頂,並為維護系爭設備之必要行為,得使設備維持正常運作,持續發電獲利,對於畜舍主人而言,至多增加施工人員之防疫成本;反之,若不許承租方進入維修,不僅太陽光電設備可能因欠缺維護而毀損,亦可能損及畜舍暨其內部之豬隻,對兩造而言均屬重大損失。
 
 
時間是商業活動重要的衡量因素,但法院訴訟程序的嚴謹要求,也自然會伴隨著來時間耗費。太陽光電業者在面臨類似案件時,在不過度妨害房東的情況下,透過向法院提交適度擔保金,以及靈活運用暫時性命令的作法,能先就太陽光電設備進行必要維護作業,是可以考慮的方式。
 
【本文章僅對所述議題之概括性表達,並不構成對個案的法律意見或結論,亦不必然代表本事務所或客戶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