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opgi

【商標解析】實務上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之適用

2025-09-05 王竹平 商標顧問


壹、前言
商標法的立法目的除了保障商標權人之權利、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外,維護消費者利益,即:避免消費者對商品/服務來源產生混淆,以及因商標圖樣上之文字或圖形而產生誤信,亦為商標法規範之重點。關於避免公眾對商品/服務品質、性質或產地發生錯誤認知,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規定,商標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不得註冊。此條款之判斷重點在於商標圖樣與指定商品/服務間是否有「名不符實」之情況,若二者間屬「名不符實」極可能使消費者因誤認誤信而選購商品/服務。站在維護公共利益之立場,有此情況之商標則不得准予註冊。

貳、常見之案例類型實務上,商標提出申請後,主管機關將對商標是否有不得註冊事由加以審查。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案例可歸納出以下幾種較常見之類型:
一、
地名:由於商標圖樣上有地名或與地名有關之標識(如:國旗),易使人與產地產生聯想,進而發生誤信產地來源之情況。
案例一《第T0438138號核駁審定書》:
商標圖樣
指定商品/服務 第35類:
廣告企劃;廣告設計;廣告美術設計;廣告;廣告代理;傳播媒體廣告時段租賃;廣告宣傳;電腦網路線上廣告;為他人促銷產品服務;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網路行銷;代理進出口服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藉由網路提供企業資訊;企業管理顧問;行銷顧問;為他人授權之商品及服務提供商業管理;提供企業加盟及連鎖經營管理之諮詢顧問;工商管理協助;網路拍賣;網路購物;為消費者選擇商品服務提供資訊和諮詢;購物中心;飲料零售批發;食品零售批發;室內裝設品零售批發;與烘焙產品有關的零售。
申請人 狸小路手作烘焙有限公司

處分書理由重點摘要:
  1. 「狸小路」是日本北海道札幌市中央區的一條著名商店街,也是北海道最古老的商店街之一。
  2. 本件商標圖樣係僅由單純文字「狸小路手作烘焙」所構成,其中商標圖樣中之「手作烘焙」明顯屬服務內容或其所涉商品相關說明文字,不具商標識別性,故整體以之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廣告企劃;廣告設計;廣告美術設計;廣告……飲料零售批發;食品零售批發……與烘焙產品有關的零售」服務,予消費者之認知為服務或服務所涉商品係來自日本北海道的狸小路且與手作烘焙糕點相關之意,或與該地理區域有所關聯,而本案申請人為本國籍,倘服務或服務所涉商品非來自日本北海道狸小路或與該地理區域有關,將有使一般消費者對其表彰服務或服務所涉商品之性質、品質、產地發生誤認誤信之虞,自有前揭法條規定之適用,爰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及第31條第1項規定,應予核駁。
案例二《第T0435126號核駁審定書》:
商標圖樣 加拿大國旗
指定商品/服務 第7類:
車刀;銑刀;拉刀;鉸刀;金屬加工機械用角鑽;金屬加工機械用鑽頭;鑽頭(機械零件);工業用刀具;刀刃(機械零件);機械用刀具。
申請人 貝士特企業有限公司

處分書理由重點摘要:
本件商標圖樣係由經設計之「BEST」結合「楓葉設計圖」所組成,其中圖樣上之楓葉設計圖,與加拿大國旗之楓葉圖樣僅設色不同,其外觀的設計意匠完全相同,以之結合經設計之「BEST」外文,指定使用於「車刀;銑刀;拉刀;鉸刀;金屬加工機械用角鑽;金屬加工機械用鑽頭;鑽頭(機械零件);工業用刀具;刀刃(機械零件);機械用刀具。」商品,會使公眾認為商品之產地係加拿大;然查,本案申請人並非加拿大商,依一般生活經驗判斷,其所產製之商品,非來自加拿大的蓋然性較高,而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的產地
 
二、
商標圖樣包含「有機」、「Organic」:因商品成分是否「有機」為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重要之考量因素,若商標圖樣包含「有機」字樣,卻無法提出商品經有機機構驗證合格或審查合格,則有導致消費者產生錯誤認知之可能,因而不得准予註冊。
案例一《第T0438489號核駁審定書》:
商標圖樣
指定商品/服務 第5類:
人體用藥品;醫療用龍腦香膏;蛋白質營養補充品;植物纖維素營養補充品;抗氧化營養補充品;營養補充品;醫療用食療飲品;醫療用營養品;植物萃取營養補充品;藥草茶營養補充品;代餐營養補充品;酵素營養補充品;酵素膳食補充品;草本營養補充品;蜂膠膳食補充品;食療用穀物處理過程的副產物;醫療用均質化食品;益生菌營養補充品;牛樟芝萃取營養補充品;膠原蛋白萃取營養補充品。

處分書理由重點摘要:
本件商標圖樣上之「Organic」,係指「有機」之意,使用於指定之商品,有使一般消費者誤認其所提供商品為經有機認證者,足以為影響消費者之消費意願或決定是否購買商品之重要因素,雖於申請時已聲明「NATURAL.ORGANIC.GREEN.ZERO CARBON LIFE」不專用,惟其中「Organic」文字有使一般消費者對其表彰商品之性質或品質發生誤認誤信之虞,無法藉由聲明不專用取得註冊,自有前揭法條規定之適用。
案例二《第T0446614號核駁審定書》:
商標圖樣
指定商品/服務 第31類:
蘋果;新鮮水果。
申請人 法商農擇果公司(AGRO SELECTIONS FRUITS SAS)

處分書理由重點摘要:
  1. 為促進農業友善環境及資源永續利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7年5月30日制定公布「有機農業促進法」,依據有機農業促進法第16、17條等相關規定,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須依該法規定驗證合格(國產或經我國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驗證合格之進口農產品)或審查合格(進口農產品),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另標示「有機」中外文字於食品或民生物品原料,如屬於該法規範範疇,亦應符合該法規定(本局公告之「商標/商品含「有機」字樣之審查事項」參照)。
  2. 本件商標圖樣上之外文「CandineOrganic」,雖係結合連續書寫,惟因有大小寫差異,相關消費者仍易區隔拆解為前、後兩個文字組成,其中在後之「Organic」即表示「有機」之意,以之作為商標之一部分,指定使用於第31類「蘋果;新鮮水果」商品,予消費者認知即表彰該等商品係有機農產品,倘其商品並非經有機機構驗證合格或審查合格,則有使一般消費者對其表彰商品之性質、品質發生誤認誤信之虞,有前揭法條規定之情事,經本局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申請人於113年12月20日檢送意見書、有機證明文件及生產種植培育合約等資料欲證明其所販售之蘋果已獲有機認證,惟查該有機證明文件上之被認證者為實際生產公司「EARL DE PRAYSSAC」,而本件以「AGRO SELECTIONS FRUITS SAS」(法商農擇果公司)之名義申請商標,自與實際取得有機認證之公司不符,雖申請人另出具生產種植培育三方合約欲作為申請人所銷售蘋果均為有機生產之佐證,惟依一般社會通念,消費者自然會認為申請人即為有機證書上之被認證者,且亦難就商標圖樣本身即知悉申請人與他人之內部生產種植培育合約關係是否有效存續,倘若實際上取得有機認證者與申請人不一致,則保證其性質、品質之來源對象將產生錯誤,有使一般消費者對其表彰商品之性質、品質發生誤認誤信之虞,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及第31條第1項規定,應予核駁。
 
三、
年代:當商標圖樣上有年代相關文字,予人該品牌具有相當歷史,屬於可信賴之品牌。
案例《第T0443469號核駁審定書》:
商標圖樣
指定商品/服務 第30類:
麵條;冬粉;米粉;麵糰;拉麵;油麵;烏龍麵;意麵;麵線;蕎麥麵;生麵糰;餃子皮;餛飩皮。

處分書理由重點摘要:
本件商標圖樣上之文字「SINCE 1984」,通常僅為所經營事業創立年代的表示方式,屬於顯無疑義的說明性文字,雖無須聲明不專用,惟該文字表彰事業創立迄今已逾40年,易予人經營年代久遠之品牌印象,使用於所指定之「麵條;冬粉;米粉;麵糰;拉麵;油麵;烏龍麵;意麵;麵線;蕎麥麵;生麵糰;餃子皮;餛飩皮」商品,倘非當年度所創立,則有使一般消費者對其表彰商品之性質、品質發生誤認誤信之虞
 
 
四、
標榜醫療效果: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及「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5條規定,「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一、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二、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三、涉及中藥材效能。」,又前行政院衛生署93年8月18日衛署食字第0930034253號函亦明確指示:「食品之商標名稱不論是否向智慧財產局註冊,均視同食品標示或廣告之一部份,不得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醫藥效能或健康食品保健功效之宣稱,否則將認屬違規」,因此商標主管機關在審查商標圖樣時,亦會將商標圖樣上之文字是否有宣稱醫療效能之嫌,納入考量。
案例《第T0437604號核駁審定書》:
商標圖樣
指定商品/服務 第5類:
治糖尿病藥劑;降膽固醇藥劑;人體用藥品;抗氧化營養補充品;植物萃取營養補充品;草本營養補充品;膳食補充品;人體用膳食補充品;OK絆;保健貼布;醫療用洗髮精;醫療用皂。

處分書理由重點摘要:
本件商標圖樣上之「調節血糖血脂 X 延緩衰老」,予消費者認知為標榜其商品可以達到控制血糖、血脂及抗老等醫療效果,惟指定使用於「抗氧化營養補充品;植物萃取營養補充品;草本營養補充品;膳食補充品;人體用膳食補充品」等非屬藥品之食品,有使一般消費者對其表彰商品之性質發生誤認誤信之虞,亦違反衛生福利部之相關規定,自有前揭法條規定之適用。
 
五、
具有環保、永續發展之文字:由於環保及企業永續經營日漸受到重視,因此業者紛紛響應環保、永續經營之理念,在商標設計時將具有環保、永續發展等相關文字加入到商標圖樣中。以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多會以商標法第29條第3項之規定,認為該等具有環保等含義之文字不具識別性,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要求申請人就該等文字聲明不主張商標權,例如:註冊第02405178號「」商標係經過商標權人聲明「本件商標不就『ECO』文字主張商標權」,始獲准註冊。然近期主管機關對於具有環保、節能等類型之文字,亦會考量指定商品是否有「名不符實」之情況。
案例一《申請第113086424號商標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
商標圖樣
指定商品/服務 第9類:
消防器材;滅火設備;滅火裝置;滅火器;火災避難設備;火警警報器;火焰偵測器;熱感知器;煙霧警報器;火災自動感溫警報器;瓦斯警報器;瓦斯偵測器;煙霧偵測器;一氧化碳感知警報器;滅火彈;滅火球;滅火毯;自動滅火排煙機;滅火拍打器;逃生救助袋。

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重點摘要:
經查,「環境保護」,簡稱「環保」係指在個人、組織或政府層面,為大自然和人類福祉而保護自然環境的行為。各個國家對環境日漸重視,繼而利用國家法律法規去規範和處理污染問題,並作出宣傳使全社會注意污染對環境的深遠影響。我國環境基本法第1條開宗明義宣示「為提升環境品質,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維護環境資源,追求永續發展,以推動環境保護,特制定本法」。另我國為鼓勵廠商設計製造產品時,考量降低環境之污染及節省資源之消耗,促進廢棄物之減量及回收再利用,同時喚醒消費者慎選可回收、低污染、省資源之產品,以提昇環境品質,於民國81年即推動環保標章制度。然近年來有業者於商標圖樣中加入「環保」、「環境友善」(environmental friendly)、「可循環利用」(recyclable)、「Eco」等普遍世人認知的綠色形象文字,而商標圖樣若包含該指定商品或服務性質、品質等特性的描述,應配合指定商品或服務內容觀察,若該描述非屬事實,且消費者可能會相信該描述為真實,而影響其購買意願,屬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性質、品質之虞的情形,不得註冊。「Eco」為生態學「ecology」之縮寫,時值推崇環保、愛護地球的背景理念下,以「ECO」起首之文字多用以指稱生態、環璄友善、環保的之意,本件商標圖樣上之「eco-Li」傳達環保鋰物質意涵,以之作為商標圖樣之一部分,指定使用於第9類「消防器材;滅火設備;滅火裝置;滅火器;火災避難設備; 火警警報器;火焰偵測器;熱感知器;煙霧警報器;火災自動感溫警報器;瓦斯警報器;瓦斯偵測器;煙霧偵測器;一氧化碳感知警報器;滅火彈;滅火球;滅火毯;自動滅火排煙機; 滅火拍打器;逃生救助袋」商品,若實際上申請人並未實施相關環保措施、或達到環保標章等標準,將可能導致相關消費者因信賴其描述,而影響消費者購買意願甚至產生錯誤的決定,即有使一般消費者對其表彰商品之性質、品質發生誤認誤信之虞,有前揭法條規定之情事。
案例二《第T0445796號核駁審定書》:
商標圖樣
指定商品/服務 第39類:
安排旅遊;安排觀光旅遊;旅遊預約;旅行預約;安排航海旅遊;安排乘客運輸;線上安排乘客運輸服務;代辦出入國手續;代售國內外運輸事業之客票;代預訂國內外運輸事業之客票;運輸工具預約;運輸預約;提供旅遊資訊;旅客陪同;為旅遊預訂座位;為旅行目的提供行車指引;旅遊運輸安排;為出國旅行者安排旅行簽證和旅行證件。
第41類:
教育服務;電腦補習班;技藝訓練班;補習班;語文補習班;珠算補習班……音樂教育。

處分書理由重點摘要:
  1. 經查,「綠色旅遊」係指在旅遊時選擇對環境友善的方式,依環保、低碳方向規劃旅遊行程,減少因旅行、交通或食宿所帶來的資源消耗。GTS綠色旅行標章(Green Travel Seal)為荷蘭「Green Destinations B.V.公司」(簡稱GD B.V.)創立的標章制度,屬第二方認證系統,2019年發展初期為針對全球綠色旅遊目的地區域內的業者、組織設計,提供綠色旅遊目的地管理單位DMO一套接軌全球永續旅遊準則的入門工具。2021年開始也接受綠色旅遊目的地外業者申請。GTS綠色旅行標章適用的業者,主要是以台灣交通部觀光署許可之公司為認證對象,如:民宿、飯店、露營場、旅行社,餐飲類(餐廳、咖啡廳、酒吧等)、潛水中心與學校、公立博物館等。同時申請公司須有實體營運空間,且營業收入來源為遊客消費的公司。GTS綠色旅行標章在協助提供業者或組織一套檢視自己營運的方式:是否有符合台灣勞基法、是否有破壞環境、是否可以讓在地特色延續以及能讓自己下一代可以持續生活的標章系統,最終能減少業者與消費者在旅遊過程中產生的負面衝擊,提升正面影響。
  2. 本件商標圖樣上之「綠旅遊」、「Green Travel」,指定使用於「安排旅遊;安排觀光旅遊;旅遊預約……」服務、「教育服務;電腦補習班……」服務,予人指定服務係經過Green Travel Seal認證或予人環保旅遊的概念,為指定服務品質或相關特性之說明,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又指定服務如未經Green Travel Seal或其他環保標章認證,可能使消費者因此對商標所施之文字或圖形與指定服務產生錯誤聯想,有使一般消費者對其表彰服務之性質、品質發生誤認誤信之虞。
 
叁、結論
雖然許多業者會希望商標圖樣上除有具表彰商品/服務來源之部分外,另外可以加上描述或標榜品質、性質或產地之文字,藉此突顯品牌之特色,然該等文字如與商品/服務本身不相符,則會使消費者發生誤認而購買商品/服務,以商標法保護消費者權益之角度,此種情況自然非法律所允許。鑒於商標主管機關對於消費者選購商品/服務重要因素之重視,如果在無法提出相關證明之情況下,建議商標申請人避免在商標圖樣上加入有使人對商品/服務品質、性質或產地產生誤認誤信之文字或圖案,讓商標可以順利獲准註冊,取得權利保護。
 
關鍵字#巨群 #商標 #註冊保護原則 #商標不得註冊事由 #使人對商品服務品質性質產地產生誤認誤信
 
參考資料
  1. 商標法逐條釋義。
  2. 第T0438138號核駁審定書。
  3. 第T0435126號核駁審定書
  4. 第T0438489號核駁審定書。
  5. 第T0446614號核駁審定書
  6. 第T0443469號核駁審定書。
  7. 第T0437604號核駁審定書。
  8. 申請第113086424號商標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
  9. 第T0445796號核駁審定書
衍生閱讀
商標法中與「地名」有關之規定(二) --產地說明文字與使人誤認誤信產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