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有些業者可能會覺得「地名」令人耳熟能詳、容易記憶,想以之作為商標,或以包含地名的商標申請註冊,但這樣的商標是否能獲准註冊呢?其中可能會涉及該地名是否會給予消費者產地說明文字之印象,或有使人誤認誤信產地之可能,以下本文將以「上野及圖」商標訴願案作為案例,為讀者進行介紹。
貳、案情介紹
- 事實:
- 」商標,指定使用於第43類之「冷熱飲料店;飲食店;小吃店」等服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申請註冊。經審查,智慧局認為本件商標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0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因此作成核駁之審定書。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
- 訴願決定:
- 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部分:
- Google搜尋網頁結果,大部分均為日本上野地區觀光旅遊或介紹物產之網頁或分享文,相關消費者對於日本「上野」之地理名稱應有相當之認識,且極易將中文「上野」視為傳達日本上野町地理位置之指示。是訴願人以中文「上野」結合裝飾性之圓框圖及黑色正方形圖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冷熱飲料店;飲食店」等服務,傳達予消費者之印象係表示該等服務或服務所提供商品係源自於日本「上野」地區或與該地區有關,而為所指定服務之起源地、提供地等相關特性之說明,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服務來源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自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
-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部分:
- 30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適用,應不准註冊。
- 30條第1項第8款之規範目的在於制止商標構成要素之圖樣文字等與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不實關係,防止消費者因商標表徵之外形、讀音或觀念與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不相符合,發生誤認誤信而予以購入,因而遭受不測損害。是一般公眾對於中文「上野」之認知,既為日本上野町地理位置之指示,則本件商標指定之上開服務實際上並非源自該地理位置或與之有關,即有造成消費者誤認或誤信其服務或服務所提供商品之性質、起源地、提供地之虞,自無須以盛產夙稱產品為限,亦不以商標使用人積極肇致相關消費者產生誤認誤信為必要,所訴並不足採。
參、分析
- 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
- /服務產地之說明文字或圖案構成,主要予人之印象為說明該商品/服務源自於何地,並無法使人產生識別商品/服務來源之功能,因此不能獲准註冊。申言之,當商標僅由產地之說明所構成,例如:前述訴願案中,訴願人之商標只有地名「上野」加上裝飾性的圖案或背景所組成,消費者在看見該商標時,僅會產生商品/服務來源地為「上野」,或該指定服務或服務所提供之商品為「上野」地方風味之印象,因此屬於不具識別性之說明文字。
-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
- /服務之產地,而產生誤認誤購商品之情況。如同前述訴願案,因訴願人之商標有「上野」二字,而台灣消費者因經常前往日本旅遊,對於「上野」為日本東京旅遊熱區之地名十分熟知,商標圖樣包含「上野」二字即會使消費者誤認所指定之服務,或服務涉及之用品來自於「上野」,而有對服務來源地發生誤認誤信之疑慮,故為保護消費者之權益及公共利益,該商標不得准予註冊。
- 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與第30條第1項第8款之差異
上述二條款與地名有關之部分,雖皆與商標之全部或一部會使消費者對商品/服務產地產生聯想,但二者所規定之目的卻有不同。就「地名」因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不得註冊,是因為商標所顯示之地名與指定商品/服務間雖然是「名符其實」之情況,但該地明卻給予消費者產地說明之印象,故欠缺識別性,而無法取得商標權;至於第30條第1項第8款則是規範商標有「名不符實」之情況,不得准予註冊,藉此制止商標因包含的圖形或文字與指定商品/服務間有「不實關係」,導致消費者誤認誤信而予以購入商品/服務情形發生。因此在上述訴願案中,若訴願人能提出指定服務或服務所涉用品源自於日本上野地區之具體證明,則該商標即使有「上野」二字,因商標本身與指定服務間並無「名不符實」之情況,而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適用,但該商標仍然會因為商標本身僅說明指定服務來源地或餐點口味,屬於服務之說明文字,根據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而無法獲准註冊。
另外,第30條第1項第8款規範目的既然是避免消費者因商標本身與指定商品/服務間不實關係,而發生誤認誤信之情況,與商標圖樣一部或全部欠缺識別性之規範目的有所不同,因此第30條第1項第8款並無第29條第2項商標因商標實際使用而取得後天識別性規定之適用。
肆、結論
有時商標申請人可能會覺得在商標圖樣中放上地名可以使消費者簡單記憶,或展現商品/服務之特別風格,但地名使用在商標之中,通常容易予人產地來源之印象,若地名與指定商品/服務間為「名符其實」之情況,屬於產地說明之文字;若有「名不符實」之情形則屬於有使人產生誤認誤信之可能,二者均會導致商標無法獲准註冊,是為避免商標註冊申請遭到駁回,應盡量不以地名作為商標,並選用具創意之文字或圖形作為商標,較為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