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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章】消費者保護法新修正後之實例應用。

2016-08-16 (文/林經洋律師)
【案例】:
  • 小陳在網路商場看到號稱「完全客製」、「滿足您一切特殊節日、場合要求」的「手工蛋糕」訂製服務,為了滿足女友浪漫求婚的夢想,雖然所費不貲小陳仍忍痛訂購並繳費,終於收到期待已久的手工蛋糕,卻發現跟預想中落差甚大,很多指定的小細節如兩人之公仔也作的相當粗糙,因而想退貨退款卻被拒絕,業者這樣合理嗎?
  • 小英透過電話行銷,向A業者下訂減肥產品,但業者並未於電話中告知或送貨單上載明七日內可退貨之提醒,後來小英吃了減肥藥一個月後認為無效要求退貨,A業者表示已超過七日鑑賞期而拒絕退貨,是否合法?
 
【解析】:
  • 第一個案例:
    1. 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於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本次所有修正條文均已於10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新修法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依據上述修正條文,已發佈「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明文規定數種不適用七天鑑賞期之產業,分別為:(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應用程式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且消費者知悉將因此喪失解除權。(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此準則之制定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過去實務上混沌不明之處,值得吾人參考。
    2. 又所謂「通訊交易」,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消保法第2條第10款參照),合先敘明。
    3. 本例中,小陳所購買之網路店鋪屬通訊交易無疑問,故應有消保法第19條之適用,然而該賣家標榜其為「完全客製」、「手工蛋糕訂製」等,可見其為客戶下單後才依需求特別製作之訂製業者,符合新公佈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中「(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規定,且西式手工蛋糕之本質乃較易腐敗之食品,亦符合「(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規定(行政院舉例商品即包含現做餐盒、蔬果、蛋糕、鮮奶等),以保障業者製作此類訂製商品及易腐敗食品之成本風險。
    4. 是故,縱使小陳收到蛋糕後認為與圖片或訂製要求落差甚大,依現行法律並無法於七日內要求業者解除契約,業者拒絕退貨於法有據。
  • 第二個案例:
    1. 新修正之消保法第19條第3項復規定:「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首次明確賦予通訊交易業者「事前主動告知」之義務,意即業者必須主動告知消費者其所購買之商品有本條七日鑑賞期之規定,否則此七日期間將不會從收到貨品後即自動起算,而係直至消費者受業者告知後才正式起算,然此延長期間最多不得超過四個月,若超過則消費者之解除契約權利將直接歸於消滅。
    2. 回到本案例,小英透過電話行銷購買商品,此種交易方式自屬通訊交易而有消保法第19條之適用,惟A業者竟漏未於當時洽談之電話中告知小英可於收到商品後七日內退貨,亦未於送至小英府上之包裝中再度說明有七天鑑賞期之適用,故依現行消保法第19條第3項,此七日無條件退貨之期限將自動延長至小英受告知之日,也就是小英向A業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A業者將無從拒絕此項解除契約之要求。
    3. 附帶一提,若本例中小英係於收到貨品後四個月才要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則A業者雖未善盡告知義務而有延長期間之適用,但因消費者已超過本條但書規定最長四個月之期間,依法即不得再主張退貨,以保障業者之權利。
  • 結論:
因應新修法,從事通訊交易之企業經營者,應特別注意本次修法所帶來之影響,尤其以本次文章中所舉例之消保法第19條為最重要,企業未來應徹底落實向消費者告知七天內無條件退貨之權益,建議可使用書面告知以留下業者已善盡告知義務之證據,避免可能發生的舉證問題,不可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