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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章】趁病脅迫簽署遺囑的法律效果?

2018-01-26 (文/沈泰宏資深律師)
【案例】:
    老陳晚年長年臥病在床,膝下三個兒子卻只有小兒子不離不棄留在身旁照顧,大哥二哥擔心老陳把遺產都留小兒子,於是兩人商量好,用電腦打了一份遺囑,把不動產都分給自己,趁著小兒子不在醫院時,潛入病房逼病重的老陳在遺囑上簽名,老陳一氣之下沒幾天就過世了,這時大哥二哥便拿出遺囑主張要過戶不動產,試問大哥二哥行為的法律效果?
【解析】:
    首先,上面大哥二哥的做法,可能會落得偷雞不著蝕把米的下場,因為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換句話說,自書遺囑必須由老陳自行書寫,所以大哥二哥弄了份電腦打字的文書讓老陳簽名,這份遺囑本身就是無效的遺囑。
    其次,大哥二哥逼病重的老陳簽遺囑,還符合了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2款的繼承權喪失的事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因此,雖然老陳如果事後宥恕原諒大哥二哥的話,仍有機會不喪失繼承權,但老陳被氣死了,所以大哥二哥只能確定喪失繼承權了。
    再來,老陳臥病在床,如果大哥二哥利用老陳痛苦且無力反抗的情況逼迫老陳簽名,也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如果老陳病情讓他欠缺辨識能力,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41條第2項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的準詐欺罪(未遂犯亦有處罰)。
    綜上所述,大哥二哥不僅無法利用遺囑拿到值錢的不動產,反而還因此喪失繼承權,甚至面臨刑事責任,可說是賠了夫人又折兵。然而,真實情況通常可能會再複雜一點,例如老陳過世了,小兒子要怎麼證明大哥二哥逼老陳簽名,這時可能就會遇到困難,如果無法證明,則遺囑雖然還是無效的,只是大哥二哥未喪失繼承權,仍可分配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