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男人隨著年紀增長,歷練能力愈趨成熟,在公司裡的職位也不知不覺升到了主管的位置,經濟能力跟著提升,整個人彷彿都自信了起來,走路有風自然也容易吸引到公司裡年輕的小妹妹,年輕的一代思想開放,也不在乎男人是否有婦之夫,朝夕相處再藉由職務之便下班溫馨接送用餐,很容易就發展出感情,如果男人本身另有原配,事情就複雜了。雖然也有少數原配會為了家庭選擇忍氣吞聲,但大部分還是會花錢找徵信社,或自己購買器材來監視丈夫的一舉一動,試圖打擊小三,挽回這頹圮的婚姻。
這時候,法律要保護的對象,似乎就出現了矛盾,如果任由原配或徵信社在丈夫的四周私人空間私自裝設監控設備,對於丈夫的隱私權就會造成侵害。但反過頭來,我們也不禁要問,像偷腥這種偷偷來的事情,若不藉由科技方法來蒐證,恐怕只能一輩子被蒙在鼓裡,丈夫死後私生子出來爭產時才有機會知道。尤其,臺灣在外遇通姦的民事賠償額偏低,甚至遠低於徵信社的高昂收費,所以迄今刑法仍保留通姦罪這小小的嚇阻。但目前大部分實務法院見解仍認為通姦罪必須有性交的證據才會成立,所以才會經常出現偷腥夫辯稱去摩鐵「純聊天」、「借廁所」、「學做菜」、「談公事」、「聽線人爆料」、「看書」、「吃海鮮」等可笑理由。因此,如果要求原配不能借助科技方式蒐證,好像顯得有點不食人間煙火,也容易被質疑法律為何要保護偷腥的丈夫?
目前實務上法院見解有認為維護婚姻關係並非妨害秘密之正當理由,夫妻雙方雖然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上或法律上之義務,以維持夫妻間幸福圓滿之生活,然非任配偶之一方因而須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生活及社會人際關係互動之義務,故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即認有恣意窺視、竊聽他方,甚至周遭相關人士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法律上之正當理由(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02號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判決)。
然而,也有認為婚姻係以夫妻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間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因配偶間在法律上及事實上均係親密連結之生活共同體,因此相互之間可以保有之隱私權範圍,本來就比較小,加上出軌偷腥的行為通常都採秘密之方式為之,其證據之取得極為困難,所以偷腥夫的行為在客觀上已經足以導致他方對婚姻之純潔產生合理懷疑,他方採取蒐證行為時,應依比例原則,具體衡量隱私權遭侵害之程度、侵害行為之嚴重性以判斷之。
據筆者觀察近期實務見解,現階段就法律而言,原配為了對抗小三而裝設監控設備的行為,仍有構成妨害秘密罪的風險,加上違法取得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上可能不具證據能力,其結果可能是小三的通姦罪不成立,反倒是原配成立妨害秘密罪,這種奇特的現象,原配們如果有裝設監控設備的行為,在拿出證物前可能要多謹慎考慮一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