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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章】侵害特留分的遺囑有效嗎?

2018-01-26 (文/蕭郁庭律師)
【案例】:
   王老太太年輕失婚後即含辛茹苦地拉拔兒子與女兒長大,培養一雙兒女相繼出國留學並且成家立業,羨煞親戚朋友,直誇王老太太有福氣。然而,大家都不知道王老太太兒子自從成家立業後,長期以工作忙碌為由未對王老太太噓寒問暖,亦未時常探望。王老太太心裡苦,但王老太太不說,直到心臟發昏倒住院後,兒子仍遲未探視,反而是出嫁的女兒每日悉心探望照顧。王老太太越想越傷心,才開始埋頭書寫遺囑,表示欲將名下價值千萬的財產全數留給女兒,一分一毫都不留給兒子,寫完記明年月日並簽名後,旋即交由好友保管。數月後,王老太太與世長辭,兒女對王老太太遺囑內容產生爭議,請問王老太太遺囑是否有效?
【解析】:
  • 首先,我們要先知道,所謂遺囑係指遺囑人以法定方式表示其最後意思,而於其死後發生法律上效力之行為,乃遺囑人單方面定其死後法律關係(尤其財產關係)之意思表示。因此,為尊重遺囑人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倘若遺囑人不欲依照民法應繼分規定分配遺產,自可以透過生前預立遺囑方式為事先規劃分配,此為遺囑自由原則。
  • 然而,我國因政策考量,對遺囑人處分遺產自由設下限制。依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與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易言之,我國法律保障繼承人對遺產應有最低之繼承比例,故遺囑人無法隨心所欲將其遺產全數贈與某人,或指定其遺產全數由某人繼承。回到本案情形,王老太太將遺產全數留給女兒,其所立遺囑是否因違反特留分規定而無效?
  • 按,「又自由處分財產之情形,並不限於遺贈而已,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及應繼分之指定,若侵害特留分,自可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許被侵害者,行使扣減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80號判決參照)」、「被繼承人因遺贈或應繼分之指定超過其所得自由處分財產之範圍,而致特留分權人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扣減權利人得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是扣減權在性質上屬於物權之形成權,經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者,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1032號判決參照)」。因此,遺囑如有違反民法第1187條與第1123條特留分之規定,並不影響遺囑效力,僅係受扣減權利人(即特留分受侵害之人)得類推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使侵害特留分部分失其效力。
  • 另提醒大家,最高法院向來認為特留分扣減權性質上為物權之形成權,特留分權利人行使扣減權,與正當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法律效果相類似,涉及親屬關係暨繼承權義,故為早日確定有關扣減之法律關係,以保護交易安全,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即自扣減權人知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十年者亦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80號判決參照)。因此,倘若已知悉特留分有遭侵害之狀況,千萬要記得在知悉後2年內或繼承開始後10年內之法定期間內主張權利,以免權益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