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專利法1第1條規定「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其中,專利法第1條所指之「創作」依據專利法逐條釋義2中有關專利法第1條之解釋,創作係為一切人類精神活動成果的統稱,為發明、新型及設計的上位概念;並且,依據專利法逐條釋義中有關專利法第2條之解釋,發明、新型係保護具有技術性之創作,設計係保護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兩的創作的保護方式不同。
日前已於另一文中針對「如何藉由發明或新型專利來保護創作人的複數個具有技術性之創作」進行探討,但基於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與具有技術性之創作的保護方式不同,當創作人於一技術領域中投入大量時間與金錢後,很有可能會研發出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時,應將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分別於多件專利申請案來進行申請,還是將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涵蓋於一件專利申請案來進行申請,才能有效地保護創作人的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仍是許多創作人的同樣詢問。
因此,於本文中,將針對「如何藉由設計專利來保護創作人的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進行探討。
二、 如何藉由設計專利保護創作人的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
由於「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是否針對同一物品、是否針對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售或使用的複數個物品、是否使複數個物品於組合後視為一外觀、及是否為相似的視覺性創作,皆會影響設計專利申請案的申請方式,故以下探討「如何藉由設計專利來保護創作人的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時,會以前述幾點為條件來分別進行探討。其中,依據專利審查基準3第三篇第十章第1節,所謂「同一類別」係指國際工業設計分類表之同一大類之物品。
【多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是否針對同一物品】
1. 針對同一物品
當創作人於一技術領域中針對同一物品研發出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時,若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不相似,依據專利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創作人必須將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分別於多件設計專利申請案來進行申請;若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相似,依據專利法第127條第1項及第128條第1項規定,創作人不能將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分別於多件設計專利申請案來進行申請,否則會違反先申請原則,所以創作人僅能將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其中之一者作為主要設計專利申請案來進行申請,並將其他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以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來進行申請。
2. 針對不同物品
當創作人於一技術領域中針對不同物品研發出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時,不論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是否相似,依據專利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創作人皆必須將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分別於多件設計專利申請案來進行申請。
【多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是否針對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售或使用的複數個物品】
1. 多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所針對的複數個物品非屬於同一類別
當創作人於一技術領域中針對複數個物品研發出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時,只要複數個物品非屬於前述「同一類別」,即屬於「不同類別」,且複數個物品必定為不同,依據專利法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論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是否相似,亦不論複數個物品於組合後是否能視為一外觀,創作人皆必須將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分別於多件設計專利申請案來進行申請。
2. 多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所針對的複數個物品屬於同一類別,但習慣上不會成組物品販售或使用者
(1) 複數個物品為不同物品
當創作人於一技術領域中針對複數個不同物品研發出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時,雖然複數個不同物品屬於「同一類別」,但由於習慣上不會成組物品販售或使用者,依據專利法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論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是否相似,亦不論複數個不同物品於組合後是否能視為一外觀,創作人皆必須將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分別於多件設計專利申請案來進行申請。
(2) 複數個物品為同一物品
當創作人於一技術領域中針對複數個同一物品研發出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時,必定屬於「同一類別」,但若習慣上不會成組物品販售或使用者,且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不相似,依據專利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創作人必須將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分別於多件設計專利申請案來進行申請;若習慣上不會成組物品販售或使用者,且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相似,依據專利法第127條第1項及第128條第1項規定,創作人不能將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分別於多件設計專利申請案來進行申請,否則會違反先申請原則,所以創作人僅能將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其中之一者作為主要設計專利申請案來進行申請,並將其他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以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來進行申請。
3. 多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所針對的複數個物品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會成組物品販售或使用者
(1) 複數個物品為不同物品
當創作人於一技術領域中針對複數個不同物品研發出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且複數個不同物品屬於「同一類別」並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售或使用者時,依據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第四章第1節及第十章前言規定,若複數個物品於組合後無法視為一外觀,創作人必須依據專利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將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分別於多件設計專利申請案來進行申請;若複數個物品於組合後視為一外觀,則創作人可依據專利法第129條第2項規定將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涵蓋於同一件設計專利申請案以成組設計專利申請案來進行申請,從而有效地節省申請費用,但依據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第十章前言及第2.3節說明,成組設計取得專利權後,在權力的行使上,只能將所申請之成組物品視為一個整體之設計行使權利,不得就其中單個或複數個物品分拆單獨行使權利。
(2) 複數個物品為同一物品
當創作人於一技術領域中針對複數個同一物品(必定屬於「同一類別」)研發出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售或使用者時,依據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第四章第1節及第十章前言說明,若複數個物品於組合後無法視為一外觀,且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不相似,依據專利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創作人必須將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分別於多件設計專利申請案來進行申請;若複數個物品於組合後無法視為一外觀,且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相似,依據專利法第127條第1項及第128條第1項規定,創作人不能將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分別於多件設計專利申請案來進行申請,否則會違反先申請原則,所以創作人僅能將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其中之一者作為主要設計專利申請案來進行申請,並將其他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以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來進行申請;若複數個物品於組合後視為一外觀,不論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是否相似,創作人皆可依據專利法第129條第2項規定將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涵蓋於同一件設計專利申請案以成組設計專利申請案來進行申請,從而有效地節省申請費用,但依據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第十章前言及第2.3節說明,成組設計取得專利權後,在權力的行使上,只能將所申請之成組物品視為一個整體之設計行使權利,不得就其中單個或複數個物品分拆單獨行使權利。
除此之外,縱使複數個物品於組合後視為一外觀,若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不相似,創作人亦可依據專利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將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分別於多件設計專利申請案來進行申請;若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相似,創作人亦可依據專利法第127條第1項及第128條第1項規定將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其中之一者作為主要設計專利申請案來進行申請,並將其他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以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來進行申請。
三、 關於「如何藉由設計專利來保護創作人的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之結論:
基於前述針對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的各的專利申請態樣,可清楚了解到,當創作人於一技術領域中研發出複數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後,是否針對同一物品、是否針對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售或使用的複數個物品、是否使複數個物品於組合後視為一外觀、及是否為相似的視覺性創作皆會影響設計專利申請案的申請方式。
當多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針對不同物品時,通常須以多件設計專利申請案來進行申請,若符合專利法第129條第2項規定之情況下,還可以成組設計專利申請案來進行申請;當多個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針對同一物品時,可依據專利法第127條第1項、第128條第1項及第129條第2項規定,來決定應以多件設計、衍生設計還是成組設計專利申請案來進行申請;但應了解到,若以成組設計專利申請案來進行申請,雖然能節省申請費用,但依據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第十章前言及第2.3節說明,成組設計取得專利權後,在權力的行使上,只能將所申請之成組物品視為一個整體之設計行使權利,不得就其中單個或多個物品分拆單獨行使權利,故以成組設計專利申請案來進行申請的專利權保護範圍相較於以多件設計專利申請案來進行申請的專利權保護範圍而言,其專利權保護範圍較小。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對於創作人而言,上述關於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的設計專利申請方式各有差異,建議創作人可參考本文之探討後再擬定專利申請策略來進行申請為宜。
【參考文獻】
1. 現行專利法。取自
2. 現行專利法逐條釋義。取自
3. 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取自https://www.tipo.gov.tw/lp.asp?Ct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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