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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評析】台灣設計專利之特殊申請態樣及其揭露原則

2019-07-18 呂尚霖 專利師



摘要
    現行台灣設計專利大致上可分為成組設計與衍生設計等特殊申請態樣。且各申請態樣對於說明書及圖式的揭露原則又有所不同。

壹、前言
    雖然成組設計與衍生設計分屬專利法「一設計一申請」[1]及「先申請原則」[2]的特殊申請態樣,惟其仍需符合專利法有關設定之定義及一般性規定。關於設定之定義及一般性規定、以及設計的一般申請態樣之規定,請參照前篇文章http://www.giant-group.com.tw/law-detail-731.html。以下,基於設計專利審查基準2,針對成組設計與衍生設計之相異於一般設計申請樣態的部分進行重點介紹。

貮、成組設計
    實務上,在進行產品開發時,往往會針對習慣上同時販賣或同時使用之複數個物品進行整體性之創作(以下稱為成組創作)。因此,雖然專利法規定原則上應就每一物品之外觀提出一設計申請,但針對此種成組創作的申請態樣,例外允許將其作為成組設計提出申請。
一、定義
    成組設計係指,對於兩個以上物品,其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同一類別,係指國際工業設計分類表之同一大類之物品;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係指二個以上之物品,在市場消費習慣上係以成組物品一同販賣或合併使用。
    另外,成組設計必須視為一個整體的設計以行使權利,不得就其單個或多個物品分拆而單獨行使權利

二、說明書之揭露原則
1. 設計名稱
應以成組設計之物品的上位名稱來指定其設計名稱,並冠以「一組」、「一套」、「組」或「套」等用語。若成組設計係欲主張該成組物品之部分組件或部分特徵,或欲排除該成組設計之部分者,則設計名稱亦應符合部分設計之規定,例如記載為「一組餐具之把手」或「杯墊組之部分」。
2.物品用途
應就該成組物品之用途、使用方式或功能進行說明。如果必要,亦得就各構成物品之用途進行說明。
3.設計說明
應就該成組物品所構成之整體視覺外觀的設計特點加以說明,例如成組物品並列後所產生整體連貫的視覺效果、或所有物品間所具備之共通設計特徵等。另外,若為了輔助說明圖式中所揭露之各構成物品的名稱時,亦得於設計說明中簡要敘明。

三、圖式之揭露原則
由於成組設計係包含二個以上之物品,故圖式應分別揭露各構成物品之所有視面(例如,分別揭露各構成物品之立體圖及六面視圖),並應揭露至少一張包含成組物品且能代表該成組設計之視圖(如下圖所示)。


參、衍生設計
實務上,在開發新產品時,通常會在同一設計概念下發展出多個近似之產品設計,或就同一產品先後進行改良而產生近似設計。因此,專利法規定,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時,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或稱原設計及其衍生設計)。

一、定義
    衍生設計專利,係指同一人就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原設計及其衍生設計,而不受「先申請原則」要件之限制的一種特殊申請態樣。惟不得就與原設計不近似,僅與衍生設計近似之設計申請為衍生設計專利。
    就衍生設計專利的申請時間點而言,因為衍生設計為與原設計近似之設計,故不論同時或先後提出申請者,其申請日自不得早於原設計之申請日;另外,由於經公告之專利申請案即成為先前技藝,故於公告後亦不得再以近似之設計申請衍生設計專利。因此,衍生設計之申請,必須在原設計已提出申請(包括申請當日)且原設計專利公告日之前,始得為之;又,衍生設計所主張之優先權日亦不得早於原設計之申請日(或優先權日)。
    就衍生設計的申請內容而言,必須判斷衍生設計所欲主張之設計是否近似於原設計所欲主張之設計。進行前述判斷時,係就同一申請人所申請之衍生設計及原設計,針對兩者所欲主張的設計為比對範圍,而據以判斷衍生設計申請案是否近似於原設計申請案。
    基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衍生設計專利:
  1. 申請之衍生設計與原設計完全相同,即物品相同且外觀相同;
  2. 申請之衍生設計與原設計不近似,即物品不相同亦不近似,或外觀不相同亦不近似;
  3. 在原設計尚未取得權利之申請過程中,原設計已撤回申請、已審定不予專利或逾限未領證公告者。
二、說明書之揭露原則
1. 設計名稱
衍生設計的設計名稱係依據原設計之申請態樣來指定。若原設計為部分設計,則衍生設計的設計名稱亦需符合部分設計之規定。另,衍生設計之設計名稱無須與原設計完全相同。

2. 物品用途
若衍生設計的物品與原設計相同,則衍生設計的物品用途亦需符合關於原設計之申請態樣之物品用途的規定;若衍生設計為相同外觀應用於近似物品者,則得於衍生設計之物品用途載明其與原設計所應用物品近似之相關說明或其差異部分。

3. 設計說明
若衍生設計的外觀與原設計相同,則衍生設計的設計說明亦需符合關於原設計之申請態樣之設計說明的規定;若衍生設計為近似外觀應用於相同或近似物品者,則得於衍生設計之設計說明載明其與原設計外觀近似之相關說明或其差異部分。

三、圖式之揭露原則
衍生設計之圖式亦需符合專利法有關設計專利圖式之揭露要件。例如,若原設計為部分設計,則衍生設計的圖式亦需符合部分設計之規定。

肆、結論
本文已介紹了現行台灣設計專利之特殊申請態樣及其重點揭露原則,謹供讀者作為參考。此外,關於設計專利的專利要件,將於另文介紹。

【參考文獻】
  1. 專利法,2017年1月18日。
  2. 設計審查基準,2017年5月1日版。



 
[1] 申請設計專利,應就每一設計提出申請。每一設計專利申請案中說明書及圖式所揭露之單一外觀應用於單一物品,即所謂一設計一申請。
[2] 所謂「先申請原則」,係指同一設計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設計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