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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幫配偶清償債務要得回來嗎?

2019-09-16 沈泰宏 律師


案例:
阿強與小慧於104年間結婚,婚後阿強決定貸款買屋,小慧為分擔阿強的重擔,便將父親過世後所留下的房子拿去貸款300萬元匯給阿強,阿強隔日便支付頭期款500萬元給房屋賣方,並將房子登記在阿強自己名下。不料,阿強婚後竟與辦公室女性同仁發生不倫戀,被小慧抓到後,阿強還狡辯說因為工作壓力太大才忍不住,小慧心灰意冷要阿強歸還300萬元,阿強則怒斥是小慧自己要送給他的,送了就不能要回去了,請問小慧該如何要回這300萬元?
 
按民國91年民法修正前採夫妻聯合財產制,民法1023條舊法規定夫在結婚前所負債務、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以及妻因代理行為所生債務,由夫負清償之責,依財產種類不同而區分責任歸屬,造成內容複雜且不易分辨。所以民法修正後改為由夫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之財產,並修正民法1023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據此,夫妻各自的債務,原則上各自負責清償;但如果幫對方清償債務,不論將來是否離婚,都可以請求償還。
 
然而,實務訴訟上常見如同案例中阿強,辯稱300萬元是小慧的贈與,所以自認無需歸還。對此,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43號判決曾經針對舉證責任提出看法,認為夫妻之一方依1023條向他方請求償還代為清償債務時,「僅須證明其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為已足;倘他方抗辯夫妻間另有贈與等其他法律關係之特別約定者,自應由他方就該有利之特別約定事實負舉證責任。」依此意旨,小慧只需要拿出匯款明細證明有給付300萬元給阿強拿去清償債務,便可請求阿強返還,如果阿強主張這300萬元是贈與,則必須提出證據證明雙方確實有贈與的法律關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