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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被判刑還能申請良民證嗎?

2020-01-02 沈泰宏 律師


案例:小亮是會計系畢業的社會新鮮人,在找工作的時候,發現很多公司都要求應徵者出具良民證,但小亮在大學聯誼的時候曾經因為騎機車闖紅燈發生車禍,導致後座小美跌倒受傷,因此被判拘役10天,所以小亮擔心沒辦法拿到良民證,該怎麼辦?可否主張雇主要求出具良民證違法?

一般坊間常常聽到求職、移民或留學時,必須提供所謂的「良民證」,證明自己沒有刑事犯罪紀錄。然而,大部分民眾對於什麼條件之下才會核發「良民證」,仍是一知半解。實際上,「良民證」在臺灣的正式名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若記載無刑事犯罪紀錄,就可作為「良民」的證明。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相關申請規定都規範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依照該條例第6條的規定,原則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必須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情節比較輕微或特殊情形,則不會記載,包括: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受免刑之判決者。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由此可知,因為刑事犯罪紀錄對於民眾生涯規劃影響很大,所以在情節比較輕微或符合少年事件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其實還是可以拿到良民證。

另一個問題是,應徵者可否主張雇主要求出具良民證違法?反對者認為,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此處所謂的隱私資料,即包含個人犯罪紀錄(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1項第3款);相反地,贊成者則認為依照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2項,只要未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且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應得要求應徵者出具良民證。此外,過往法院也曾在員工監守自盜的案件中,以雇主未要求應徵者出具良民證為由,認定雇主對於員工的選任監督有過失,必須與員工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實際上,應徵者在尚未獲得工作機會前,往往不太可能拒絕提供良民證,所以通常雇主也不太會構成「違反求職人的意思」,況且拒絕提供通常也就意味著很可能具有刑事犯罪紀錄,所以實務運作上,應徵者通常不易拒絕。況且,即便要雇主提出所謂正當目的且有必要之理由,也並非困難之事。所以實務上若雇主要求提供良民證,要認定違法有其難度。
回到本案的案例,小亮過往被判拘役10天,原則上仍然可以申請到無犯罪紀錄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至於可否拒絕提供,基於會計工作牽涉公司資金財務等敏感資訊,雇主要求應徵者出具良民證,應係出於正當目的且有必要及合理關聯性,似難認有違反就業服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