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opgi

【智財評析】2020年4月日本設計專利修法簡介暨台灣、中國制度比較

2020-05-15 呂尚霖 專利師 | 趙君怡 智權顧問

日本特許廳日前公布最新修法內容,此次修法主要針對設計專利(意匠),並於2020年4月1日正式施行。以下除介紹日本主要修法內容外,亦配合現行台灣設計專利及中國外觀設計專利加以比較說明。

擴大保護範圍
  1. 圖像設計
   日本在本次修法前,設計專利是以保護「物品」作為前提,圖像本身是不受保護的。因此,只有預先固定或附加在物品上,且供操作物品使用、發揮物品功能的圖像才受保護。本次修法後,圖像本身成為保護之標的,即圖像設計已無「預先固定或附加在物品上」之限制,只要是可供操作物品使用、發揮物品功能的圖像皆受保護,例如:應用程式介面中的圖像、投影之圖像等。而純裝飾性的圖像依然不受保護。
 
  相對於此,台灣規定圖像設計是一種透過顯示裝置顯現而暫時存在的「花紋」或「花紋與色彩結合」的外觀創作,且其必須「應用於物品」。換言之,在台灣的規定中,只要是應用於物品之圖像設計(例如螢幕上顯示的遊戲畫面)即受到保護,並未規定其是否必須「供操作物品使用、發揮物品功能」,因此較日本修法後規定更為寬鬆。
 
  再者,中國外觀設計專利中,圖形用戶介面設計是指設計要點包含圖形用戶介面之設計,且其應表明圖形用戶介面所應用之產品。然中國雖亦保護圖像設計本身,但仍有些許限制。舉例來說,遊戲介面以及與人機交互無關之圖案,屬於不授予圖像設計的對象,較台灣為嚴苛。
 
  以一汽車導航應用程式為例,開機畫面出現該汽車廠牌的LOGO(圖一),在台灣屬於可保護之圖像設計專利;但日本修法後,由於廠牌LOGO未發揮物品功能,仍不屬保護範圍;在中國,開機畫面屬於與人機互動無關之圖案,亦不屬於保護範圍。迎賓燈的投影圖像(圖二),在日本修法後可成為保護標的,在台灣亦未排除在保護範圍外,基本上為適格的申請標的;但在中國則不屬人機互動圖案,不在保護範圍內。而導航控制面板(圖三)上,各功能鍵上的示意圖案,則在台、日、中皆屬於保護範圍。

圖ㄧ


圖二


圖三
  1. 建築物及內部裝潢
   日本修法前,建築物並非設計專利保護之標的;此係因為,日本設計專利所指的物品係動產,而建築物等不動產並非日本設計專利中所指的物品,故非為設計專利保護標的。修法後,建築物及其部分的形狀可以受到設計專利保護。台灣和中國就建築物的部分未特別規定,實務上允許建築物作為設計專利保護標的(圖四、圖五)。
 
  至於內部裝潢,通常為牆壁、家具、照明設備等不具整體性的不同物品。在日本修法前,此等物品不僅無法以一個一般設計提出申請,亦無法以成組設計專利提出申請。修法後,若內部裝潢整體產生統一的美感,則能夠作為一個設計專利提出申請。相對於此,台灣和中國則並未針對內部裝潢的部分特別規定,且如同日本修法前般,實務上內部裝潢通常不符合一設計一申請及成組設計的要件,故無法取得設計專利保護。


圖四 TW D183690S



圖五 CN 302830904S

衍生設計(関連意匠)專利制度的擴充
   
   日本修法後,衍生設計提出期限從原設計申請日起至公告日為止(通常為8個月內),延長為自申請日起10年內。另外,僅與衍生設計近似,而不與原設計近似之後續衍生設計,在修法前無法以衍生設計進行保護,修法後則承認該類衍生設計。(圖六)
 
  台灣目前衍生設計制度與日本修法前相同,衍生設計提出期限為原設計申請日起至公告日為止,且不允許僅與衍生設計近似之後續衍生設計的註冊。而中國並無衍生設計制度,同一產品的近似設計可採合案申請。


圖六  衍生設計及其後續衍生設計

延長設計專利權利期間

   日本經過本次修法,設計專利保護年限已與歐盟相同,皆為申請日起25年。台灣則在2019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中,已將設計專利10年保護年限延長為15年。中國在2018年曾公布修正草案,預計延長至15年,但尚未確定施行日期,現行制度仍為申請日起10年。
 
  關於台、日、中設計專利之權利期間,請參考下表整理。
國家 設計專利權利期間
日本 修法前為註冊日起20年,修法後為申請日起25年。
台灣 申請日起15年。
中國 申請日起10年。
 
間接侵權規定的擴充

   日本修法前,針對「僅供製造該註冊設計專利或與其近似的設計專利物品所使用」的專用品,進行製造、進口等行為時,視為間接侵權。但若將侵害設計專利權的產品之成品拆解為零件再將之進口時,若構成零件不屬於專用品,就可規避侵權問題而進口這些仿冒品。本次修法即修正此缺陷,新增間接侵權之規定,如主觀上為明知零件為用於製造仿冒品所必須者,製造或進口的零件即使非屬專用品,也被視為侵害專利權。
 
  台灣專利法曾於2008年修正草案中規定間接侵權「明知為用於發明專利解決問題之主要技術手段之物,而為販賣之要約或販賣予侵害該專利權之人者,視為侵害該專利權。但該物為一般交易通常可得者,不在此限。」,其主觀要件(明知)與客觀要件(專用品)皆與各國相似。惟各界憂心因我國多為代工產業,此明文立法恐有濫訴之虞,故考量後便予以刪除,即現行台灣專利法中並未明文規定間接侵權。現行實務上多以民法共同侵權處理,不論零件是否為專用品,只要該零件與侵害專利權的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有可能產生共同侵權。
 
  中國現行法並無明文間接侵權規定,實務上一般認為主觀上需具有誘導、教唆其他人侵害他人專利權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協助或教唆其他人侵權的行為,且該行為與直接侵權行為具有密切的關聯性。例如在明知產品為實施專利權的專用零部件的情況下,為生產經營的目的,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生產或銷售了該產品,並將其提供給其他人實施而導致侵犯他人專利權的,即可能構成間接侵權。2018年修正草案中曾導入間接侵權規定,但未確定施行日期。

 
圖片來源:
圖一至圖三,NISSAN官網及使用說明書。
圖四,台灣智慧財產局專利檢索系統。
圖五,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檢索系統。
圖六,日本特許廳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