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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醫評析】打造人工智慧的美麗新願景-美國AI政策之回顧整理-I

2020-05-19 孫世昌 資深顧問
       在前一篇文章中,筆者已簡單的分享了美國政府於今(2020)年初時所發布的一項備忘錄文件內容,就其公部門未來對私部門開發的AI技術及應用所將採取的法規管理措施,究竟是會朝向較寬鬆的方向發展?抑或是將轉而朝向更嚴格規範的路線走去?筆者相信在大多數讀者的心中,或多或少已可約略的窺知其概貌,而既然…我們對美國AI的未來管理與發展都已做了初步的探索,那麼對美國政府先前究竟是端出了甚麼樣的國家AI政策?似乎…好像也沒理由不該帶著讀者們一起來做更進一步的瞭解,所以筆者決定…乾脆也趁這個機會,一併就美國川普總統於2019年2月11日所簽署發布標題為:「維持美國在AI方面之領導地位」(Maintaining American Leadership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的第13859號行政執行命令(Executive Order 13859)內容,為大家精簡的做個回顧整理。

       關於上述第13859號行政執行命令,其實也就是川普政府所提出來的國家AI政策(其藉AI倡議計畫的形式來落實),並以「維持美國於AI領域領導地位」作為前述國家AI政策的最終目標,而在其內容中,有兩項較為重要之點:其一,是提出了5項指引原則,來做為美國維持其在AI研發與部署過程中所涵蓋的科學、技術及經濟等面向領導地位的重要指引;其二,則是為境內行政機關(構)未來於促進該國在AI領域的創新進步上,明確定出了6項策略性目標,現依序,分別說明如下:
(一)5項指引原則:
1. 第1項指引原則:美國必須帶動跨聯邦政府、產業界及學術界在AI領域之技術突破,以促進科學發現、經濟競爭力及國家安全。
2. 第2項指引原則:美國必須帶動合適技術標準的開發,並減少AI技術安全測試及部署上的障礙,以促進AI相關新產業的創造,並使現行產業廣泛地採用AI技術。
3. 第3項指引原則:美國必須培訓現行及下一代具開發及應用AI技術技能的美國勞動人力,以使其為當前的經濟及未來的工作做好準備。
4. 第4項指引原則:美國必須促進公眾對各項AI技術的信賴感及信心,並於應用AI技術的過程中,維護人民自由、隱私及美國的價值觀,以為美國人民充分現實化AI技術本身所具潛力。
5. 第5項指引原則:美國必須為境內AI產業,打造一個可支持美國AI研究、創新及公開市場的國際性環境並保障於AI領域中的技術優勢,同時亦要保護關鍵AI 技術,避免受到戰略競爭對手及敵對國家的惡意收購。
(二)6項策略性目標:
1. 策略性目標-1:促進在AI領域中於產業界、學術界、國際夥伴、同盟國及其他非聯邦機構間所進行的共同研發合作的長期性投資,以提升AI及其他相關技術之突破,並迅速將其轉變為可對國內經濟及國家安全產生貢獻的能力。
2. 策略性目標-2:強化對高品質且可完全追溯之聯邦數據資料、模型及電腦運算資源的近用(Access),以提升此類資源對AI研發的價值,並同時保持與應適用法律及政策間對安全性、資安防護、個人隱私及機密性保護規範的一致性。
3. 策略性目標-3:減少於使用AI技術上的障礙,以促進其創新/應用,並同時保護美國技術、經濟及國家安全、人民自由、隱私及價值。
4. 策略性目標-4:確保所採的技術標準,可以將受到來自於惡意人士攻擊的弱點,降至最低,並應充分反映出美國聯邦政府對使用AI技術系統所優先考量的創新、公眾信賴感及信心等因素,且應建置可促進與保障前述各項優先考量因素的國際性標準。
5. 策略性目標-5:藉由學徒制、技術學程及強調以電腦科學為主的科學(Science)、技術(Technology)、工程(Engineering)及數學(Mathematics)等領域(即STEM)的教育訓練,來培訓下一代美國AI研究人員及使用者,以確保包括聯邦政府員工在內的美國勞動人力,可充分利用AI所帶來的機會。 
6. 策略性目標-6:依據2019年2月11日「國家安全總統備忘錄(NSPM)」內容(即要求維護美國在AI及相關關鍵技術上的優勢),將制訂並實施一項行動計畫,來維持「美國在AI領域的優勢」並保護「對國內經濟與國家安全等利益至關重要」的關鍵技術,以對抗策略競爭對手及外國敵人。

       針對上述AI政策的執行及策略性目標的推動,於此項執行命令的後半段部分,有較為具體的說明,為使讀者能更充分的掌握美國AI政策的推動方式,故以下筆者也再為大家簡要的做個補充:
(一)關於AI倡議計畫的協調&執行:
依此項執行命令,就「AI倡議計畫」的協調工作,將交由美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uncil,簡稱NSTC)下設之「AI專責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簡稱專責委員會)負責;而關於此項計畫的相關措施(或行動)的執行,則交由執行AI技術應用的基礎研究、開發及部署、或提供教育補助金的機構負責實施。
(二)關於6項策略性目標的推動:
1. AI合作研發的促進&投資:
(1) 就同時執行與資助AI技術研發的機構負責人(AI研發機構),應依所適用之法律並根據「管理及預算辦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簡稱OMB)與「科技政策辦公室」(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簡稱OSTP)所發布的研發優先事項備忘錄,將AI技術研發視為該機構本身的研發優先事項。
(2) AI研發機構負責人,應為AI研發編列合適的優先預算。
(3) 於符合適用的法律規定範疇內,AI研發機構負責人,應探索任何可與非聯邦機構(包括:私部門、學界、非營利性組織、州、地區、部落、領域內的政府及國外合作夥伴與盟國)的合作機會,以使所有研發合作之參與者,均可從彼此於AI研發的投資及專業知識中獲得利益。
2. 可供AI研發的相關數據與資源的近用:
(1) 針對有助於AI研發的相關數據與資源的近用,此項執行命令要求所有機構負責人,應通盤檢視其聯邦政府數據資料及模型,以鑑別出任何可在能同時兼顧安全性、資安防護、個人隱私與機密性情況下,又能讓更多的「非聯邦」AI研究社群使用聯邦政府數據資料及模型的機會。
(2) 其次,是要求國防部、商務部、衛生與公眾服務部與能源部部長、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署長、國家科學基金會理事長,應在與所適用法律規定相一致的範圍內,優先考量透過下述方法,就與AI有關的應用,優先分配具高功能表現的電腦運算資源:
  • 增加對資源配置及資源保留分配的自由裁量權限;或
  • 任何其他合適的機制。
(3) 再者,要求專責委員會應與「美國聯邦總務署」(US 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簡稱GSA)就如何能更好的使用雲端電腦運算資源來進行聯邦政府所補助的AI研發進行協調,並於此項執行命令發布日起180天內,向總統提交建議報告。
(4) 另外,還要求上述專責委員會應就AI技術及聯邦政府、數據資料現代化及數位服務推廣等相關事項,酌情向「美國技術委員會」(American Technology Council)提供技術性專業知識協助。
3. 確立行政機關對私部門發展AI應用的法規監管原則:
為確立日後行政機關對私部門發展AI應用的法規監管原則,使美國境內AI的研究及發展,不會因為過度的預防性法規監管措施而受到阻礙,故於此項執行命令中,提出如下要求,以確立其政府機構未來對AI所採取的基本管理態度與原則:
(1) 要求OMB主任應:與OSTP主任、國內政策委員會主任、美國國家經濟委員會主任與其他相關機構、以及由OMB主任所定義的主要利益相關者進行協商,並向所有政府機構負責人發布一項備忘錄,其將要求:
  • 負責法規監管的政府機構(或單位)需通報其於相關產業領域為管理私部門AI技術研發及應用所建置的法規及非法規監管措施。
  • 上述政府機構必須在可促進AI創新應用且又可同時保障到人民自由、隱私、美國價值觀及美國經濟與國家安全前提下,就如何降低使用AI技術的障礙此項問題,詳細的進行考量。
(2) 要求OMB於公布最終版備忘錄前,應先行發布一項備忘錄草案來徵詢並收集民眾意見,以利逐步建立公眾對AI 應用的開發及實施的信任感。
(3) 要求具法規監管權限的執行機構負責人,於上開備忘錄發布日起的180天內,應就該機構本身所具與AI應用有關的權限進行檢視,並向OMB提交一項計畫,以確保所採相關措施能與備忘錄要求保持一致。
(4) 要求美國商務部部長自此項執行命令發布日起180天內,應透過「國家標準暨技術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簡稱NIST)院長,發布一項與制定技術標準及相關工具有關的聯邦參與計畫,以支持可靠的、穩健的與值得信賴的AI技術系統的使用。
4. 預先培訓AI世代的美國勞動力:
(1) 提供教育補助金的執行機構負責人,於所適用的法律規定範疇內,應將AI 視為既有聯邦研究資金及服務計畫中之優先領域,且:
  • 就符合資格的優先性計畫,應先考慮美國公民,包括:
a. 高中、大學及研究生獎學金、另類教育及訓練計畫;
b. 承認與資助從事AI研發早期職業大學教職人員之計畫,包括通過總統獎和表彰;
c. 服務性獎學金計畫;
d. 美國軍方的直接試運轉計畫;及
e. 支持可鼓勵將AI技術整合至課程當中來促進針對正式及非正式教育(或培訓)的個人化及適性化學習經驗的教學及課程的開發計畫。
  • 政府機構每年應與專責委員會聯合主席,就可實現此優先事項的計畫進行溝通討論。
(2) 專責委員會應於此項執行命令發布日起90天內,就美國公民的與AI相關的教育及勞動力發展所需注意的事項,向STEM教育委員會提供相關建議;另外,就與AI技術及美國勞動力有關的事項,其亦被要求應向「美國勞工國家委員會」(National Council for the American Worker)提供技術性專業知識。
5. 保障美國於AI領域的技術優勢:
(1) 美國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Assistant to the President for National Security Affairs,即國家安全顧問)應與OSTP主任、及接受國家安全總統備忘錄(NSPM)的機構進行協調,並建構一項行動計畫來保護美國在AI方面的優勢、及可為美國經濟及國家安全帶來利益並對抗策略競爭對手及敵對國家的重要AI技術。
(2) 前項行動計畫,應自此項執行命令發布日起120天內提交給總統。
(3) 於經總統批准後,此項行動計畫應由所有接受NSPM的機構負責執行。

       文行至此,筆者已大致將川普政府先前所發布的國家AI政策中較具重要性的部分,與讀者們做了基本的介紹,而其實,在筆者一邊整理上述政策內容的過程中,同時也一邊思索著一項問題,也就是…這項政策方案,在不少國家(例如:歐盟或中國大陸)均下定決心要在未來全球AI技術領域的發展上積極搶下頭香的情況下,它究竟有甚麼不一樣的地方?或者說…這樣的政策內容及落實方法,其是否真能如美國自己所宣稱的那般,可讓該國日後AI技術及相關產業的發展獨步全球?還是…其本質上也只不過是川普政府所吹填起的另一個華而不實的泡沫式願景而已?惟考量篇幅,筆者覺得…我們還是把問題留到下篇文章中再來稍作探論,似較為合適。

參考資料
1. About the full text of the “US Executive Order on Maintaining American Leadership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vailable at this website: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executive-order-maintaining-american-leadership-artificial-intelligence/, or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19/02/14/2019-02544/maintaining-american-leadership-in-artificial-intelligence
2. For more information about the “AI POLICY - UNITED STATES”, please refer to this website:
https://futureoflife.org/ai-policy-united-states/?cn-reloaded=1
3. About the full text of the “AMERICA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ITIATIVE: YEAR ONE ANNUAL REPORT”, available at this website:
https://www.whitehouse.gov/wp-content/uploads/2020/02/American-AI-Initiative-One-Year-Annual-Report.pdf
4. For more information about the “Is Trump’s American AI Initiative Bold Enough?”, please refer to this website:
https://innovationatwork.ieee.org/is-trumps-american-ai-initiative-bold-enough/
5. For more information about the “The United States Needs a Strategy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please refer to this website:
https://foreignpolicy.com/2019/12/24/national-artificial-intelligence-strategy-united-states-fall-behind-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