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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群-各國智財權新知】台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通過

2023-03-31

2023年1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由原先的41個條文增加到77個條文,為該法施行以來幅度最大之修正。本文將針對專利訴訟、營業秘密訴訟之修正做簡要的介紹。
  • 因專利權、營業秘密涉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之律師強制代理:專利權、營業秘密具高度法律專業與技術特性,明定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第10條第1項第2款)
  • 專利權、營業秘密侵害事件導入查證制度:專利權、營業秘密侵害事件涉及高度技術與專業,亦存在證據偏在一方而不易蒐證之情形,新增查證制度由中立且具備專業知識之專家到現場,執行具有一定法律上強制力之證據蒐集程序。(第19-27條)
  • 專利權之文義範圍界定予當事人知悉: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乃專利民事訴訟事件之實體判斷基礎,又申請專利範圍應如何解釋,乃法院依職權行使之事項,無辯論主義之適用,法院不受當事人及參加人主張之拘束。增訂法院審理因專利權所生之民事訴訟事件,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有爭議時,宜適時依聲請或依職權界定專利權之文義範圍,並適度開示心證。(第30條)
  • 專利權、營業秘密侵害事件被告舉證責任提高:專利權、營業秘密具有高度技術、資訊機密之特性,且證據往往存在他造或第三人處。考量證據偏在、蒐證困難等因素,調整當事人間之舉證證明度。被控侵權行為人不能僅就被害人主張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之事實為否認,而必須就其自身並無被訴之事實及證據為具體答辯。(第35條)
  • 加強營業秘密保護:擴大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人範圍、修正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增訂營業秘密卷證去識別化、提高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之罪責並引進境外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第36-40、56、72-74條)
  • 避免裁判歧異、解決實務爭議:「更正再抗辯」、徵詢智慧財產權責機關意見、專屬授權訴訟告知義務及專利有效性判斷歧異之再審限制。(第43-45及49條)
  • 營業秘密第一審刑事案件由智慧財產法庭管轄及準用刑事訴訟法被害人訴訟參與規定:營業秘密刑事案件具有高度技術與專業特性,且為避免被害人之營業秘密侵害持續擴大,改由智慧財產法庭審理,並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之地位,使被害人具有程序參與人之主體地位。(第54條第2項第1、2款及第66條第3項)
註:《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原擬增訂之「商標複審及爭議事件程序」(最後被刪除),已於2023年3月9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在3月17日送入立法院進行審議,完整說明可參見本所【商標解析】2023年台灣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一次看
參考資料: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795719-527c0-1.html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