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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文章】基於2016年專利侵權判斷要點之規定淺談解釋請求項

2017-01-16 文/巨群-呂尚霖 專利工程師
 
  • 前言:
專利法第11條規定「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即專利的本質在鼓勵申請人公開技術,相對的由政府給予申請人法律上的排他權,且同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並同法第96條亦規定「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同時,專利法第120條規定「新型專利準用專利法第58條第1項與同法第96條之規定」,上述規定明訂了專利權的效果。
然而,如何判斷某一特定物品或方法是否侵犯專利權係有不同的判斷方法且可能因各國而異,而我國則於2016年制訂了「專利侵權判斷要點」2來取代2004年的「專利侵害鑑定要點」3,以供司法機關、專利業者、社會大眾作為侵權的參考基準。實務上,在判斷是否構成侵害發明或新型專利權的過程中,「解釋請求項」則是需要特別注意的部分,現本文基於2016年專利侵權判斷要點之規定,針對幾種重要態樣的請求項之解釋搭配示例來進行介紹。
 
  • 解釋請求項的重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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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衡平原則:解釋請求項時,必須同時保護考慮專利權人及公眾的利益,應充分考量專利對於先前技術所做的貢獻,避免不當擴大請求項界定之範圍。
  2. 專利權有效推定:此原則係指,於專利權訴訟中,當請求項有若干不同解釋時,並非以最寬廣合理範圍予以解釋,原則上朝專利權有效的方向予以解釋。但若請求項已經明確且僅有唯一解釋方式時,且該唯一解釋方式係會造成請求項無效的結果,則即使於專利權有效推定原則下仍必須選擇將該請求項解釋成無效之解釋,不得選擇將該請求項解釋成有效之解釋。舉例來說,若請求項界定A化合物含量為1~20重量%,但先前技術揭示A化合物含量為1~5重量%,則不得為了使請求項解釋成有效,而將請求項限縮解釋成「大於5~20重量%」。
  3. 折衷解釋:在解釋專利範圍的原則中,理論上分有「中心限定主義」、「周邊限定主義」和「折衷限定主義」三者,過去德法日等歐陸法系國家多採「中心限定主義」而英美等國則多採「周邊限定主義」,而現在世界各國已漸採介於兩者之間的「折衷限定主義(原則)」。此原則係指,發明專利權範圍係以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請求項為準,於解釋請求項時,應以請求項記載之技術內容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且依據說明書及圖式之內容合理確定請求項所界定之範圍。使用折衷解釋原則(折衷解釋主義)而得到的申請專利範圍係介於中心限定主義與周邊限定主義之間,因此一般認為折衷解釋原則屬於中庸的解釋原則,且我國專利法第58條第4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亦呼應了折衷解釋原則,而在折衷解釋原則中,又有以下幾個在實務上應注意的原則:
  1. 整體解釋原則:此原則係指,解釋請求項時,應以請求項記載之整體內容為依據,不得省略其中任一技術特徵。舉例來說,於解釋兩段式撰寫的請求項時,應結合前言部分與特徵部分所述之技術特徵,來認定請求項界定之範圍,不得僅解釋特徵部分所述之技術特徵而忽略前言部分所述之技術特徵。
  2. 請求項差異原則:此原則係指,同一請求項中各請求項之範圍均相對獨立而具有不同的範圍,且不得將一請求項解釋成與另一請求項相同。此外,一般而言,該原則僅適用於同一專利案中同一群組之各請求項間的解釋,不適用於不同專利案或是同一專利案中不同群組的請求項之間。
  3. 禁止讀入原則:雖然我國專利法規定,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惟不得將揭露於說明書或圖式而未揭露於請求項之內容引入請求項。舉例來說,若請求項記載「酸」,而實施例僅記載「有機酸」,則不得將請求項所記載的「酸」解釋成實施例記載的「有機酸」(但此時需考量請求項所記載的酸是否為說明書的有機酸所支持)。
  • 解釋請求項時證據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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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釋請求項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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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用途界定物之請求項的解釋
通常,此種請求項係指物的前言部分含有特定用途,例如一種「用於清潔假牙」的組合物、一種「用於起重機」的釣鈎;若該用途特徵對於申請專利之物本身的結構或組成有產生影響或改變,則該用途特徵對於該物具有限定作用,反之,若沒有產生影響或改變,則不具有限定作用
  1. 該用途特徵具有限定作用之例:若請求項分別記載了一種用於起重機的吊鈎(請求項1),以及一種用於釣魚的釣鈎(請求項2),在請求項1其他的技術特徵與請求項2其他的技術特徵相同之前提下,因為用於起重機的用途特徵隱含該吊鈎具有適用於起重機的特定尺寸或強度之結構,該結構勢必與用於釣魚的釣鈎不同,因此該用於起重機之用途特徵對於請求項所載之吊鈎具有限定作用。
  2. 該用途特徵不具有限定作用之例:若請求項分別記載了一種用於治療心臟病的組合物X(請求項1),以及一種用於治療癌症的組合物X(請求項2),且治療癌症的用途與治療心臟病的用途皆源自組合物X中成分本身的特質,則該等用途特徵並未隱含組合物X有某種特定成分,故該等用途特徵對於該物不具有限定作用。此外,對於該用途界定物來說,即使該用途特徵係新穎且前所未見的,只要該用途特徵並未隱含該物具有特定尺寸、結構或組成(即該用途係基於該物的本質而產生,只是未曾有人發現該物可以應用於該用途),則不論該用途特徵是否為新穎,該用途特徵對於該用途界定物中的物來說,皆不具有限定作用,也就是所謂「物之絕對新穎性」概念。
  1. 包含功能性子句之請求項的解釋
通常,功能性子句係記載於請求項的最後,以描述條件、功能或結果,例如「藉此,達成…功能」。功能性子句對於請求項是否具有限定作用的判斷方法與第(一)點的用途特徵相同,端看該功能性子句是否對於申請專利之物本身的結構或組成有產生影響或改變。
  1. 該功能性子句具有限定作用之例:若請求項記載了一種吊鈎,其具有鈎體與鈎爪…,「藉此,能夠吊起一公噸的物體」。因為該功能性子句隱含該吊鈎具有適用於吊起重物的特定結構,且該功能性子句對於該物產生影響,因此該功能性子句對於請求項所載之吊鈎具有限定作用。
  2. 該功能性子句不具有限定作用之例:若請求項記載了一種吊鈎,其具有高強度合金製的鈎體與鈎爪…,「藉此,能夠吊起一公噸的物體」。對於本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通常知識者而言,因為該高強度合金製之技術特徵本身即隱含了能夠吊起一公噸物體的功能,因此該功能性子句對於該物(吊鈎)沒有產生影響或變化(因為吊鈎其本身的結構即能達成功能性子句的功能),故該功能性子句對於請求項所載之吊鈎不具有限定作用。
 
  1. 製法界定物之請求項的解釋:
通常,對於物之發明,一般使用結構或特性予以界定,若以製法之外的技術特徵無法充分界定物之發明時,始得以使用製法來界定物之發明。一般而言,若於專利申請時無法或不易以該物之製法以外的技術特徵與以界定,而使用製法來界定該物時,則請求項中該製法之目的僅用於界定該物之發明,不具有限定作用,反之,若申請時得以該物之製法以外的技術特徵與以界定,則該製法具有限定作用。
  1. 該製法特徵具有限定作用之例:若請求項記載一種組合物X,其包含50%A、25%B與25%C,且該組合物X係由步驟1~3製得。因為組合物X能夠使用特定成分的A、B、C來界定,且該組合物X不需使用製法即可藉由結構、物性或其他特性來界定,因此請求項中記載製法之目的被認為係申請人有意利用該製法特徵來進一步界定請求項,故請求項中的製法對於該組合物X具有限定作用(此相當於日本判決中所謂的不真正製法界定物)。
  2. 該製法特徵不具有限定作用之例:若請求項記載一種萃取物,係由步驟A~C製得。因為於申請時,該萃取物係無法以製法以外的技術特徵來界定,因此記載該製法之目的僅是為了界定該物之發明,則於解釋請求項時,不應僅限於依請求項所載制法所製得之物,且因為製法特徵與該萃取物的組成息息相關,解釋請求項時還應包含請求項中所有與依其製法所賦予特性之物具有相同結構或特性之物,故請求項中的製法對於該萃取物不完全具有限定作用(此相當於日本判決中所謂的真正製法界定物)。
 
  1. 包含手段功能用語之請求項的解釋
若請求項中某些技術特徵的作動關係過於複雜,而使用功能來界定係能夠使請求項更為明確時,則會使用手段功能用語。
  1. 手段功能用語的要件:
  1. 使用「…手段(或裝置)用以(means for )…」或「…步驟用以(step for)…」之用語記載技術特徵。
  2. 「…手段(或裝置)用以…」或「…步驟用以…」之用語中必須記載特定功能。
  3. 「…手段(或裝置)用以…」或「…步驟用以…」之用語中不得記載足以達成該特定功能之完整結構、材料或動作。
  1. 手段功能用語之解釋:對應於說明書中所記載的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
  2. 手段功能用語之例:若請求項記載了一種鍋具,其包含防沾黏手段,用以藉由防沾黏層來防止不純物的沾黏。因為使用了一種「…手段,用以…」(防沾黏手段,用以…)之特定用語,故滿足要件A;同時,因為該特定用語中記載了特定功能(防止不純物的沾黏),故滿足要件B;再者,該特定用語中雖然記載了達成該功能的技術特徵(防沾黏層),但於請求項中並未揭示該防沾黏層的完整結構、材料或動作,故滿足要件C,因此該防沾黏手段為手段功能用語。
 
  1. 包含功能界定物之請求項的解釋
若請求項中的技術特徵使用功能來界定較為明確,但又不屬於手段功能用語,且該功能能夠直接進行驗證時,得以使用功能來界定該等技術特徵。
  1. 功能界定物之要件:並無特定要件。
  2. 功能界定物之解釋:包含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通常知識者所知之所有能夠執行該功能的實施方式。
  3. 功能界定物之例:若請求項記載了一種鍋具,其包含防沾黏層。因為該防沾黏層並未滿足手段功能用語的要件,且根據說明書所揭示之內容能夠檢測或驗證該防沾黏的功能時,該防沾黏層係一功能界定物。
  4. 功能界定物與手段功能用語的比較:此兩種請求項雖然類似,但功能界定物之解釋範圍較手段功能用語還大,且在形式上功能請求項亦沒有特別的規定(要件),對申請人而言,將請求項撰寫成功能界定物看似較有實益。然而,功能界定物常會因為請求項中僅記載該功能而使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通常知識者無法想像出一具體物而有不明確的問題,且因為功能界定物的申請專利範圍包含了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通常知識者所知之所有能夠執行該功能的實施方式,因此可能會產生說明書無法支持所有能夠執行該功能實施方式的問題,故雖然功能界定物的申請專利範圍較手段功能用語還大,但其應注意的事項亦較多。
 
  • 結論
實務上,當進行專利侵權判斷時,若申請專利範圍被解釋得越大且有效,則被控侵權對象落入專利權範圍的機率越高,專利權人勝算的機率也越高,因此,作為專利侵權判斷要點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即是解釋請求項。
然而,於進行專利侵權判斷時,該如何解釋請求項係相當重要且無法迴避的一課題。因此,智慧局於參照各國判例及我國實務後,於2016年的專利侵權判斷要點中更清楚地說明了各種解釋請求項時所應遵循的原則,以及示例了一些較特殊請求項的解釋實例,而本文中針對解釋請求項的原則以及特殊請求項的解釋實例作一節錄並以示例內容來做介紹。
最後,雖然本文中解釋請求項的原則以及案例對於司法機關並無強制性質,但仍能提供申請人在撰寫請求項時作為參考之用,以免請求項中存在著申請人認為沒有限定作用但實務上很有可能被判斷成具有限定作用的記載,而限縮了申請專利範圍進而影響申請人的權益,故不可不慎。
 
【參考文獻】
  1. 現行專利法。取自https://www.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43251722178.doc
  2. 2016年專利侵權判斷要點。取自https://www.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692110242332.pdf
  3. 2004年專利侵害鑑定要點。取自https://www.tipo.gov.tw/public/Data/67271137297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