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新婚的女員工小愛進公司工作已經滿半年,後來小愛懷孕了,請了五天的產檢假、在生產手術前後也請了八星期產假。後來喜獲麟兒,為照顧新生寶寶,請了七天的家庭照顧假,最後小愛決定申請二年的育嬰留職停薪。請問在上述的這些請假中,小愛的工資應如何計算呢?
政府為保障勞工,特別基於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訂立相關請假制度,以利勞資雙方遵守,惟法律所規定係最低標準,如勞資雙方約定更有利之條件,則從更有利之約定。以下,則為讀者整理分析勞工的各種請假。(因特別休假在實務上有各種重要之爭議問題,未來另再獨立撰文介紹,故本篇文章解析範圍不包含特別休假)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1.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2.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3.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1.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2.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日數不限(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不影響全勤獎金(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 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六、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受僱者得請家庭照顧假(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全年以七日為限,僱主不得拒絕員工請家庭照顧假。
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換言之,家庭照顧假亦為事假之一種,但是不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僱主亦不得為不利之處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第21條)而受僱者一年內所請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不得超過14天。
事假(家庭照顧假)期間不給工資(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單純事假則影響全勤獎金。
七、 女性生理假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僱主不得拒絕請假,且不影響受僱者全勤獎金、考績或僱主亦不得為不利之處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八、 產假
1. 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產假八星期;
2.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四星期;
3.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一星期;
4.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五日。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項)
女性受僱者在該僱主處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勞動基準法第50條)
僱主不得拒絕請假,且不影響受僱者全勤獎金、考績或僱主亦不得為不利之處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九、 產檢假
女性受僱者妊娠期間,有產檢假五日,薪資照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第7項)。僱主不得拒絕請假,且不影響受僱者全勤獎金、考績或僱主亦不得為不利之處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十、 陪產假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有陪產假五日,薪資照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6項、第7項)。僱主不得拒絕請假,且不影響受僱者全勤獎金、考績或僱主亦不得為不利之處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十一、 育嬰留職停薪
1.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
2. 僱主不得拒絕,且不影響受僱者全勤獎金、考績或僱主亦不得為不利之處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3. 同時撫育計算方式:舉例,員工於107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以第1名子女的名義申請,又於108年10月1日生第2名子女,則108年10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共3個月為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期間,則員工後續如欲為第2名子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其可申請之期間應扣除前揭同時撫育期間 (24個月-3個月=21個月) 。
4. 育嬰留職停薪雖不給薪,惟可向主管機關(勞保局)申請最多半年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十二、 結論(整理見附表)
在前述案例中,小愛的請假日之薪資計算,如下。
1. 五天產檢假:全薪。
2. 八星期產假:因小愛在該公司工作已6個月以上者,全薪。
3. 七天家庭照顧假:不給薪。
4. 二年育嬰留職停薪:不給薪。但可向主管機關(勞保局)申請最多半年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附表:請假天數及薪資給付
請假種類 |
請假天數 |
給薪 |
婚假 |
八日 |
全薪 |
喪假 |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 |
八日 |
全薪 |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 |
六日 |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 |
三日 |
普通傷病假 |
未住院者 |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
二者合計未超過三十日半薪。超過三十日之部分,不給薪。 |
住院者 |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
公傷病假 |
日數不限 |
全薪 |
事假(含家庭照顧假七日) |
十四日(家庭照顧假可請七日) |
不給薪 |
生理假(限女性) |
每月一日。(一年超過三日之部分計入病假。) |
半薪。 |
產假 |
有分娩 |
八星期 |
工作6個月以上者,全薪。未滿6個月者,半薪。 |
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 |
四星期 |
懷孕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 |
一星期 |
懷孕未滿二個月流產 |
五日 |
產檢假(限女性) |
五日 |
全薪 |
陪產假 |
五日 |
全薪 |
育嬰留職停薪 |
二年 |
不給薪(但可向勞保局申請最多半年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