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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一張表格就搞定勞工各種請假解析

2020-02-04 鄭育紳 律師


【案例】
剛新婚的女員工小愛進公司工作已經滿半年,後來小愛懷孕了,請了五天的產檢假、在生產手術前後也請了八星期產假。後來喜獲麟兒,為照顧新生寶寶,請了七天的家庭照顧假,最後小愛決定申請二年的育嬰留職停薪。請問在上述的這些請假中,小愛的工資應如何計算呢?

【解析】
政府為保障勞工,特別基於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訂立相關請假制度,以利勞資雙方遵守,惟法律所規定係最低標準,如勞資雙方約定更有利之條件,則從更有利之約定。以下,則為讀者整理分析勞工的各種請假。(因特別休假在實務上有各種重要之爭議問題,未來另再獨立撰文介紹,故本篇文章解析範圍不包含特別休假)
 
一、 請假手續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二、 婚假。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不影響全勤獎金(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
 
三、 喪假
1.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2.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3.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喪假不影響全勤獎金。(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
 
四、 普通傷病假
1.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2.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普通傷病假影響全勤獎金。
 
五、 公傷病假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日數不限(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不影響全勤獎金(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 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六、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受僱者得請家庭照顧假(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全年以七日為限,僱主不得拒絕員工請家庭照顧假。
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換言之,家庭照顧假亦為事假之一種,但是不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僱主亦不得為不利之處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第21條)而受僱者一年內所請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不得超過14天。
事假(家庭照顧假)期間不給工資(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單純事假則影響全勤獎金。

七、 女性生理假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僱主不得拒絕請假,且不影響受僱者全勤獎金、考績或僱主亦不得為不利之處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八、 產假
1. 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產假八星期;
2.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四星期;
3.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一星期;
4.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五日。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項)
女性受僱者在該僱主處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勞動基準法第50條)
僱主不得拒絕請假,且不影響受僱者全勤獎金、考績或僱主亦不得為不利之處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九、 產檢假
女性受僱者妊娠期間,有產檢假五日,薪資照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第7項)。僱主不得拒絕請假,且不影響受僱者全勤獎金、考績或僱主亦不得為不利之處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十、 陪產假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有陪產假五日,薪資照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6項、第7項)。僱主不得拒絕請假,且不影響受僱者全勤獎金、考績或僱主亦不得為不利之處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十一、 育嬰留職停薪
1.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
2. 僱主不得拒絕,且不影響受僱者全勤獎金、考績或僱主亦不得為不利之處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3. 同時撫育計算方式:舉例,員工於107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以第1名子女的名義申請,又於108年10月1日生第2名子女,則108年10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共3個月為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期間,則員工後續如欲為第2名子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其可申請之期間應扣除前揭同時撫育期間 (24個月-3個月=21個月) 。
4. 育嬰留職停薪雖不給薪,惟可向主管機關(勞保局)申請最多半年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十二、 結論(整理見附表)
在前述案例中,小愛的請假日之薪資計算,如下。
1. 五天產檢假:全薪。
2. 八星期產假:因小愛在該公司工作已6個月以上者,全薪。
3. 七天家庭照顧假:不給薪。
4. 二年育嬰留職停薪:不給薪。但可向主管機關(勞保局)申請最多半年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附表:請假天數及薪資給付
請假種類 請假天數 給薪
婚假 八日 全薪
喪假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 八日 全薪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 六日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 三日
普通傷病假 未住院者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者合計未超過三十日半薪。超過三十日之部分,不給薪。
住院者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公傷病假 日數不限 全薪
事假(含家庭照顧假七日) 十四日(家庭照顧假可請七日) 不給薪
生理假(限女性) 每月一日。(一年超過三日之部分計入病假。) 半薪。
產假 有分娩 八星期 工作6個月以上者,全薪。未滿6個月者,半薪。
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 四星期
懷孕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 一星期
懷孕未滿二個月流產 五日
產檢假(限女性) 五日 全薪
陪產假 五日 全薪
育嬰留職停薪 二年 不給薪(但可向勞保局申請最多半年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