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回談了幾個常見的英文合約用語,不管是”shall”’、”will”、”as of”、”best efforts”、”commercially reasonable efforts”等,大家應該可以歸納出一個原則,就是合約訂立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日後爭議,因此草擬和談判過程中妥善地、仔細地、負責任地把雙方所願意遵守規則白紙黑字寫下,在這個前提之下,自然所以能說清楚的,都儘量說清楚,以免日後還得要在對於合作內容完全陌生的法官面前,必須努力建構或辛苦解釋何為「真意」。
然而筆者最近參與一個合約談判卻有不同的一個思維,值得提出討論,也給大家一個不同思考角度。筆者參與的合約談判,也是近期重要的投資建設之一環,金額及涉及面甚廣,筆者代表的是台灣廠商,對方是該業界知名歐洲大公司,當然也有法務律師參與協商。
如題目所述,相信常常審約擬約的人員,也必然對於”entitled to but not obliged to”這個用語不陌生,他表示的意思也很清楚,就是”有權利但沒有義務”,通常這樣的文字是在做一個釐清,站在法律人的角度,這樣的釐清很好,符合講清楚說明白的原則,可以說值得稱讚和支持。而
在筆者談判的合約裡,是在說明在原本承諾的採購單位數量外,對方有權利下單超過多少單位,但對於該等超過的單位採購沒有義務。這段話想必是法律背景的人要求加入的。
原本筆者在視訊會議裡看到合約裡頭對方新增意見中加入這樣的文字,當下立即的反應是「OK,沒有問題!」立刻可以進行下一個條款的討論了。萬沒想到這個新加入的修改竟花了雙方至少十分鐘進行溝通討論。對於法律人來說可能會覺得這樣的討論很奇怪–因為畢竟合約條款未做實質的修改,只是在釐清雙方已認知並同意的權利義務。那他值得爭執的點到底在哪裡呢?
在進行合約談判的時候,不要忘記了,
合約是商業交易的一環,除了法律考量之外,還有很多商業考量,甚至該說,
法律的考量是為輔助商業考量,最終還是商業考量為依歸。
因此,在這段”entitled to but not obliged to”裡,就法律人的角度來看,是沒有任何問題的,甚至是可以拍拍手鼓勵的,但在商業決策的角度,卻是完全不同的理解。在商業投資經營的角度看來,
這樣的講清楚說明白將導致未來沒有的期待可能性–尤其是其中的”not obliged to”,以至於面對未來潛在投資者揭示可能獲利範圍程度時,也沒有了吸引,因此大力反彈這樣的文字描述,縱使這段話完全符合雙方當事人真意和理解。
於是合約談判應該如何進行呢?身為法律背景的協商者必然會試著告知當事人這樣描述是符合實情,並未對於雙方權利義務做任何的修改,講白了就是,爭執也沒有太大意義,因為本來就是這樣。另一方面也必須努力告知對方,我方當事人的顧慮,要不然歐洲法務律師應該會覺得被爭執得莫名其妙,不能理解這樣的描述為何會遭致如此大的反彈。
最後到底如何收尾呢?如何結束了至少十分鐘的爭執然後終於可以進行下一個條款談判了?大家要知道,合約的談判完全和有無談判籌碼、雙方是否基於一個理性討論、以及雙方合作意願等等決定。在本案中,最後對方終於理解我方的顧慮–雖然是否支持這個顧慮猶未可知,但那也不重要。於是最終同意的折衷文字是把”not obliged to”這三個字刪除,我方當事人當然是樂於接受這樣的讓步,至少從商業角度來看,合約表面文字是表示未來可期待性的。至於對方,筆者以為,應該是覺得不完美,但是可以接受,至少覺得這點爭執意義實在不大。
這樣的談判過程其實在合約談判中常常發生,也就是法律人在不違反當事人真意下,為了商業考量及顧慮,犧牲了某程度的講清楚說明白,然而這樣會不會有後續的風法律風險呢?這個很難說,要看最終折衷到甚麼程度,還有法院過往見解,綜合判斷。只是
在進行合約談判時,或許還是很難以未來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說服當時以商業考量凌駕一切的當事人,法律人能做的,也必須做的,就只有把雙方溝通討論的email或是會議做妥善記錄–並讓對方確認表示雙方理解一致,以做為未來爭執的依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