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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評析】專利修正應思考對維權之影響,找到最佳保護範圍

2021-01-18 楊啟元律師

  
 
   判決要旨(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
  1. 「申請歷史檔案中,專利審查人員所引用之引證2(即被證10)之圖12,已揭露大穿孔的孔壁之大內徑是傾斜設立,小穿孔的孔壁之小內徑是傾斜設立的技術特徵,原告於被證2始修正申請專利範圍並於請求項1中加入『內徑實質垂直設立的大內徑』及『內徑實質垂直設立的小內徑』技術特徵,是以修正之結果已限縮專利權範圍,故應將原告的修正視為內部證據,輔以理由解釋請求項,經參酌內部證據,系爭專利『內徑實質垂直設立』應限縮解釋為須排除內徑傾斜設立。」
  2. 「對於專利權人曾於專利申請過程或維護專利權過程中所為修正而限縮專利權範圍之情況,則難謂專利權人無法預見該修正將導致放棄部分專利權,若仍容許專利權人藉由主張均等論而重為主張其已放棄之專利,則此非但不符合均等論之意旨,且將增加專利權範圍之不確定性。」
  3. 「『內徑實質垂直設立的小內徑』為系爭專利為取得專利權而限縮的技術特徵,有禁反言原則之適用,專利權人不得主張均等論。
 
 
   背景事實
  1. 第I-326208號「拖把頭、該拖把頭之製造方法以及該拖把頭之製造設備」發明專利,於申請案審查時,提出申復修正,將原請求項的「每個穿孔的內徑係由大內徑以及小內徑構成」、「每個穿孔的內徑係由內徑實質垂直設立的大內徑以及內徑實質垂直設立的小內徑構成」。
  2. 嗣專利權人在智慧財產法院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專利權。法院認定系爭產品不具備「內徑實質垂直設立的小內徑」,亦無均等論之適用,而判專利權人敗訴。
 
 
   案件事實
 
1.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一種拖把頭,包含拖把頭框及清潔部件,該拖把頭框可用為固定於拖把頭接合機構,該拖把頭接合機構藉由一旋轉及直立定位機構而與長形管連接以使拖把頭可相對長形管而旋轉並使長形管可相對於拖把頭而直立定位,其中,該拖把頭框具有多數個穿孔以使清潔部件穿過,每個穿孔的內徑係由內徑實質垂直設立的大內徑以及內徑實質垂直設立的小內徑構成,以使清潔部件自小內徑穿入而塞入至大內徑,以固定清潔部件。」
 

系爭專利圖4(局部,紅字標註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圖1B(紅字標註請求項1中經修正之技術特徵)
 
2.申請時申復修正,所欲區隔之引證案(US 5,428,858)

引證案圖12
 
3.系爭產品的「小內徑」具有12度的傾斜角度,故非「內徑實質垂直設立」
   
系爭產品(傾斜角θ=12度)
   
4.專利權人之爭執及法院判決之認定
   
民事訴訟中,專利權人就「內徑實質垂直設立」之解釋,主張應解釋為「穿孔之設立方向為實質垂直於拖把頭框」。但如此之解釋顯然不能區隔引證案,也不符合請求項之文義。因此,法院判決參酌申請歷史檔案,認定「專利審查人員所引用之引證2(即被證10)之圖12,唇緣122由圖12所示,相當於小內徑傾斜設立。準此,『內徑實質垂直設立』應解釋為:圍繞穿孔的孔壁,與穿孔的水平截面相垂直。」

專利權人主張均等論,但法院明確指出「『內徑實質垂直設立的小內徑』為系爭專利為取得專利權而限縮的技術特徵,有禁反言原則之適用,專利權人不得主張均等論。」

簡言之,因專利權人修正放棄「內徑傾斜設立」,即無法對「小內徑具有12度傾斜角」的系爭產品主張專利權。
 
 
   系爭專利的再思考
1.申請審查時的申復修正,可能會影響專利範圍文字的解釋
在專利審查階段,專利權人就審查專利範圍文字,或就引證案的解釋,可能成為將來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字義的參考(內部證據)。專利權人以「內徑實質垂直設立」來區隔「內徑傾斜設立」的前案,造成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字義範圍即必須排除「內徑傾斜設立」。
 
2.申請審查時的申復修正,可能會造成禁反言效果,不得主張均等論
在專利審查階段,專利權人為區隔前案取得專利,而就申請專利範圍所為的限縮,會成為禁反言,不得再將限縮所放棄的範圍以均等論重新納入權利範圍。專利權人以「內徑實質垂直設立」來區隔「內徑傾斜設立」的前案,造成主張侵權時,不得將「內徑傾斜設立」納入專利權的均等範圍。
 
3.再發防止
 
雖然不是很容易,但建議在申復修正時,先考慮可能的迴避方案,想清楚取得專利權,想要阻止什麼樣的迴避設計(例如可輕易實施的方案)、可以放過什麼樣的迴避方案(例如競爭力太差的方案,或為取得專利權所不得不放過的方案)。易言之,應認清究竟保留了什麼樣的權利範圍、放棄了什麼樣的權利範圍,而避免取得「可被輕易迴避」專利權。

例如,若能預見系爭產品般「內徑傾斜」的迴避方案,則可考慮將原請求項的「每個穿孔的內徑係由大內徑以及小內徑構成」修正為「每個穿孔的內徑係由內壁圍繞全周的大內徑以及內壁圍繞全周的小內徑構成」,以區隔引證案的「穿孔四周僅兩側具有內壁、另兩側則無內壁」。

另一個角度:競爭對手迴避設計時,可優先考慮以申請過程中專利權人曾限縮的技術特徵,作為迴避設計的重點。如此獲得的迴避方案,無論是在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或是在面對均等論時,都可能較為安全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