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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評析】台灣商標法近期修法彙整

2021-01-18 巨群商標組


我國商標法(以下簡稱本法)於民國19年5月6日制定公布,自20年1月1日施行,迄今14次修正,其間為與國際接軌而將商品/服務的分類縮編,原分商品商標及服務標章達百餘類整合為同尼斯分類之45類,廢除聯合商標、防護商標制度等等,然商業交易習慣更迭,消費者認知水準亦高度提升,本法須與時俱進以符社會期待,減少適法無措的紛爭,特整理近期商標主管機關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有關商標法或審查制度的重大公告,藉以了解現行商標法之適用重點,及預備未來修法變異之因應。
 
  • 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加速審查:參考陳冠勳商標審查官所著“近10年商標案件申請分析與產業發展趨勢”一文,WIPO IP 2019(數據為2018年)與各國比較,我國申請案類別數為10萬9千餘類,列全球第17位,另自智慧財產局公告之109年商標案件申請統計表,註冊申請案(按類)計有11萬9千660案,足見我國案件量逐漸成長,在有限審查人力下易有累積案件或延宕審查時程之情況,致商標權利不明確狀態過長,為加速案件的審查,現行已有「快軌機制」的實施,將原有審查時間約6至8個月,大幅縮短為3至5個月,另修正本法部分條文增設「加速審查」規定,明定「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得敘明事實及理由,繳納加速審查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進行加速審查」,惟商標專責機關即智慧財產局應訂定相關作業程序,以俾申請人參考援用。
  • 加強公眾審查,實施第三人意見書程序:商標如遇不當搶註,先使用人須待該商標申請註冊程序完成,於註冊公告後始得異議撤銷,惟仍須歷經行政審查的數個月審查,甚至遇惡意申請人拖延致審查時間長達數年,為提升案件審查品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08年6月20日訂定發布「商標註冊申請案第三人意見書作業」,特別針對“不具識別性、相同或近似他人先使用之商標、意圖仿襲之申請、相同或近似著名商標、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專利權等權利”等情事,可於商標申請階段未獲審定前,就上述情事檢具相關事證理由,以俾審查員參酌或採為審查之參考資料,可補充審查資訊之不足(例如著名商標的知名度、申請人仿襲之惡意),增加審查的正確性,惟意見書內容若有不明確,審查員不會主動通知補正或告知是否採納,更不會通知所爭議案件的准駁進度,若該爭議案件核准註冊,第三人仍可提出異議或評定撤銷,並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 管理商標代理人:於100年7月1日刪除「商標師」之有關規定至今,原採理由係認為現行實務上,律師、會計師或代書皆可承辦商標案件,商標代理人之運作亦為良善,國際間亦無商標師制度,故刪除「商標師」相關規定,惟未設置商標代理人管理機制,其根本原因在於如何管理商標代理業務,提升國內商標代理之專業度,減少劣質代理事務與降低代理市場的不當競爭。其利於申請人可透過智慧財產局的商標代理人登錄名冊進行委案,智慧財產局可透過商標法強制登錄規定以管理代理人,惟商標代理業務之執行,尚有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可由律師法或相關法規予以規範,未納入本法之管理,此為業界賢達所慮有多頭馬車而無法妥善管理,尤其商標代理人之登錄為一強制性規定,有違反者將由商標專責機關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是否可以達到管理商標代理人及維護商標代理的服務品質,仍待時間證明,另商標代理人登錄後,每年應完成一定訓練時數,是增加商標代理人的作業困擾,抑或徒增形式上的管理,有賴相關管理辦法的落實與調整,始能完善商標代理業務。
  • 廢除異議程序,導入複審及爭議審議制度:於110年1月7日的公告文中,提及廢除異議制度,乃係於申請審查階段已引進第三人意見書提供審查參考,而異議事由約達百分之九十七案件係針對商標相對不得註冊事由進行爭議,在程序發動主體上,與現行評定申請限於「利害關係人」方能提起的作用高度重疊,爰廢除異議程序,並整合爭議程序為評定案及廢止案兩種類型。此乃在評定程序中,已提呈之行政院部分修正條文,將絕對不得註冊事由放寬為“任何人”皆得申請評定,相對比異議程序中,約97%案件屬相對不得註冊事由,異議申請人即為利害關係人之資格,顯與評定程序高度重疊,且異議程序僅為三個月的申請期間,甚少於評定程序之5年,考量作用、主張時間的差異性,異議程序似無必要,因此將商標案件依案性關係分為複審程序及爭議程序,案性關係簡單說明可為商標申請註冊程序中不服商標專責機關之核駁審定或處分,為商標複審案,而評定案件及廢止案件為商標爭議案,兩者程序有極大不同,例如商標複審案採書面審,商標爭議案採言詞審議,即當事人進行主義,若雙方當事人逾商標專責機關第二次訂定時間皆未到場,評定案視為撤回,若一方當事人未到場,商標專責機關得依他方當事人之申請為一方言詞審議而為決定,與現行法制異動甚大,不論是商標權人或撤銷申請人皆須甚為重視,尤其在委任商標代理人時,更應著重商標代理業務的高度專業及案件管制,避免案件因逾期未到場而蒙受損害。
  • 訴訟制度變革:承上說明,在爭議案件的訴訟,現行法為行政訴訟,不服商標專責機關審定者提起訴願,不服訴願者提起行政訴訟,係以訴願機關為被告,然在新的修正條文中,評定、廢止之爭議案件當事人不服商標專責機關就商標權爭執之決定,應以他造當事人為被告,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爭議訴訟,此乃商標權屬私權之故,商標專責機關為中立之第三人,非涉商標權實質爭議,若專責機關依法院決定撤銷或重新審查,不服之他造當事人仍可循訴訟救濟,將有反覆訴訟浪費司法資源,無益糾紛解決。此處另須留意者為上訴程序的簡化,但卻增加訴訟程序的預算成本,對於商標權人或對造當事人,減少了訴願程序的救濟程序,但須委任律師進行訴訟,增加的費用可能更高,或許這也是變向要求當事人要積極維護自身權利,期待可有效減少此類紛爭。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公告。
  1. 110/1/7:公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 109/11/4:公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審查版本
  3. 109/3/20:商標註冊申請案「快軌機制」預定109年5月1日起開始試行實施,歡迎申請人多加運用!
  4. 108/9/27:「108年商標法修正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5. 108/6/20:訂定「商標註冊申請案第三人意見書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