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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文創業者最關心的法律議題

2021-04-27 李依玲 美國紐約州律師
文創業者最關心的法律議題
李依玲
美國紐約州律師
銘傳大學財經法系講師

近年來政府大力推動文創文化產業,舉凡影音、平面視覺設計、品牌設計、建築設計、出版事業等,都包含在文化創意產業範圍。坊間也舉辦多場研討論,許多律師、學者專家也紛紛撰擬文章,開設課程或演講,加上常見詞曲創作人或是創作型歌手與前東家紛爭,相關議題也經過反覆討論,希望將權利意識與紛爭議題,包括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如何公平締約等概念普及人心。筆者在美國求學時期修習過著作權法,先前亦在大學開設過著作權法、智慧財產權管理實務等課程,加上身邊不乏許多文創產業的親朋好友(以及客戶)不時分享(曾經的痛苦)經驗,筆者歸納為下列數點,希望以最貼近實務的語言,來進行簡單的討論分析。

一、我的著作是誰的?
 
文創工作者接案時,可能迫於接案壓力,因為接案地位處於弱勢,或是對於著作權法的不熟悉,不在乎或無法顧及產出之著作物歸屬於誰,也就是哪一方是著作人。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法律之預設為以受聘人即文創工作者為著作人,是故雙方如無另外之約定,文創工作者對於其完成之著作即為著作人,在雙方對於著作財產權亦無約定之狀況,著作權法之預設也是以受聘人即文創工作者享有著作財產權,不過為了平衡出資方的利益,規範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這樣說來,是不是說乾脆不要簽約好了,一來省去麻煩,二來也反而保障了自身創作之著作之權益歸屬?然而,除了一般而言通常以此為業之出資方不可能做出這樣吃力不討好的交易,二來文創工作者除了擔心著作物之權益歸屬之外,也擔心第二個議題,即–我要怎樣可以順利收取所有費用?文創工作者亦希望能夠將付款方式及時程妥善約定。簡言之,為了避免有理說不清到時候收不到錢做白工,還是好好把合約談一下吧!當然,如果遇上的出資方一開始願意付清所有款項,也不計較著作物之權益歸屬,文創工作者或可放心創作不須花精力周旋合約,只是這麼佛心的出資方天下少有吧!

從法律預設角度來看,雙方當然可就著作物之著作人為何(著作人即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以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做不同之約定,常常聽到的授權問題,也是擁有權利的人才有授權的地位,如果文創工作人經約定已非著作人,或是非著作財產權歸屬方,自然日後也無所謂授權議題得以爭論。

是故,對於文創工作者而言,最好的情況當然是以文創工作者為其著作物之著作人,對於著作物擁有完整之權益。以筆者經驗來說,雙方約定何者為著作人的情況不一而定,出資方對於此點或許也願意同意以文創工作者文著作人,然而對於著作財產權部分,通常就是出資方不見得願退讓的部分了。然而對於文創工作者而言,與其同意完全將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出資方,最好當然是能夠協商以折衷方式,即文創工作者仍擁有著作財產權,而於出資或契約目的範圍內,(在一定年限內)無償授權予出資方進行著作物之利用,這也是實務上常見的處理方式。

只是理想歸理想,筆者明白文創工作者常處於簽約弱勢一方(法律上也是基於此點,預設立場較保護弱勢方),雖然說明白了權益歸屬效果,未必能幫助文創工作者在每個個案洽談中均能完整保障自身之權益,然而了解到自身到底放棄了什麼,對於酬金的談判評估,以及續後接案風險上的控管仍有所幫助。

至於文創工作者最關心的,除了著作物權利歸屬外,就是著作物是否可以列入自身作品集,畢竟同一著作物〈創作〉實際上不大可能一物二賣,但是文化創作者對於自身作品集彙編呈現相當重視。須注意如果著作物之著作財產權屬於出資方,文創工作者應於合約中明文約定同意將著作物日後放入作品集。另外一個議題,則是日後可否公開表示承接過該等客戶案件,亦是作為作品集之品牌宣傳輔助,關於此部分,如合約中未明文要求保密應當可為之,惟如擔心未來有所紛爭之疑慮,建議仍舊在合約中明文約定清楚。
 
二、如何才能順利收費?
 
酬金收取之時點與方式,亦是文創工作者心中永遠的痛。除了著作物驗收過程反覆外,驗收完畢後,仍有可能有款項之拖延,甚至尾款之難以收取,都是相當耗費心力的一件事。

首先,合約中當然一定要盡可能寫明款項收取之時程,如何與著作物完成之進度兩相搭配,例如以初期款、第二期款、尾款做區分,當然還有各期款項如何安排比重的問題。另外,可能又因為出資方反覆修改,造成文創工作者成本無限墊高,建議可於合約中明確規範修改次數上限,以及回覆意見時間限制(怠於三日內表示意見即為定稿等)。最後,如於合約中,出資方要求遲延違約金,文創工作者亦可以公平為名,要求酬金遲延加計利息或違約金–雖然說最終能不能請求或會不會請求又是另一回事。

合約文字中做好嚴謹的規範後,也就是做好了第一道保護措施,然而筆者明白,如何履約可能又是另外一件事了。實務上常見出資方將尾款(多為10%)以各式名義拖延不付款,因為訴訟程序曠日費時又昂貴(相對於積欠的尾款而言),或是因為不欲興訟而在業界留有不好名聲,針對尾款積欠部分,文創工作者恐怕就是摸摸鼻子自己吞下–雖然這等同於變相的強行要求折扣!比較實務的應對的方式,或許只能建議在日後接案時計價方式及時程上做變通考量。

最後,文創工作者在進行報價時,切莫忘記將第一點所討論的著作物權利歸屬問題一併納入考量。
 
三、我會不會因為我的作品被告?
 
很多設計的概念可能是相互援引或是引發,文創工作者再引用或使用到他人的創作時,必須相當小心,以免觸法。智慧財產權各項法律保護的主體是不一樣的,以文創工作者而言,通常較為相關的是著作權法。著作權法保障的是人類在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精神性上創作。筆者記得將近二十年前在美國修習Copyright Act時,授課教授提到,Copyright就是保障免於被copy,也就是抄襲或是瞟竊,這樣的理解雖不至涵蓋所有著作權法之精神,但也足以涵蓋重要的主旨了。

前幾年沸沸揚揚的LoFi House事件,即是創作者對於法律意識的薄弱與不理解所致。該事件之後,筆者亦與相熟之多名設計界工作者談及此案例,可以理解許多的學習一開始是經由臨摹或是模仿而來,對於抄襲和創作的界線恐怕並不清楚,然而有此案例之警示,應明白構成著作仍必須有最低程度的創作性,在進行他人創作之參考時,必須拿捏好尺度,以茲與抄襲作區別。最後,與筆者相熟之設計師特別語重心長提到,這類案件縱使最終法院判定並無觸法,在業界名聲亦恐難以回復,文創工作者不得不慎!

當然,作品會不會被告,除了涉及抄襲之外,還有其他觸法之可能,包括商標、設計專利,或是契約違約責任等,須視個案狀況而定,在此將不逐一評估討論。
 

每一份契約的簽署,自然是為了權益保障,雙方白紙黑字寫清楚各項合作之間的遊戲規則,以利遵循。說穿了都是以合理的人做判斷依據,進行討論,沒有人一開始締約就是為了違約的。然而所有的契約條款也就是商業談判的角力,端視你在市場上談判能力有多高,你的合約條款就能盡力保護到什麼程度。筆者明白文創業者締約階段多半處於弱勢,較無談判籌,甚至沒有時間、金錢和精力聘請專業法律顧問之預算。然而各原理原則的了解,是讓文創工作者知道能夠做到的合理程度可以達到的範圍,同時明白如放棄、妥協所產生的法律風險在哪裡,藉以輔助日後在進行案件盤判時,進行更周詳的考量。筆者希望以簡單的文字做分析,條列出文創工作者最在意的幾項議題進行討論,以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