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opgi

【法律評析】題:「阿媽這次腳很有感,『循利寧』告『循易寧』商標侵權勝訴!」。

2021-02-24 巨群商標組


       控訴商標侵權的新聞履見不鮮,例如自由時報2018年8月14日的「盜用LV圖片 「阿邦師」判賠908萬」、2019年3月31日的「網拍直播賣假GUCCI代價大 女先賠6萬再被判關30天」等報導,在在顯示不可輕忽商標權,尤其商業行為涵蓋商品宣傳、廣告等,多有使用商標的情況,若稍有不慎,即招惹商標權糾紛,實非企業或經營者所樂見。
今以近期法院判決一則,討論商標侵權行為之認定,亦提醒讀者在商品包裝、行銷宣傳時,應審慎所使用的標誌是否屬於商標的使用,若未得商標權人的同意,就有可能構成商標侵權。

一、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民商訴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1. 原告扶陞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扶陞公司),為我國註冊第01165887號「循利寧」商標(下稱系爭商標)之商標權人,訴被告天承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承公司)公開販售其生產製造之「循易寧錠」(下稱系爭產品),不法侵害原告之商標權。
  2. 法院認定:被告行為構成商標使用,使用系爭標識於系爭商品上,構成商標法第68條第1 項第3 款之侵害商標權。
    1. 被告雖辯稱上開網路販售或刊登並非其所為,本件亦確查無證據證明上開網站賣家即為被告天承公司,惟由該賣家之所在地及販售系爭產品之地點均在臺灣、系    爭產品載明係由被告天承公司為總經銷等事證相互勾稽,已足證明被告天承公司確有於我國境內以行銷之目的,而在系爭產品外包裝上使用系爭標識予以販售之事實,此等與商品結合之包裝容器,能立即滿足消費者之需求,並足以使消費   者認識該商標之商品。
    2. 被告雖另辯稱本件系爭標識之標示僅係作為說明產品內容之品名標示,用以符合食品相關法規之試驗標準,惟查,系爭標識並非僅載明「銀杏食品」,而尚包含「循易寧」等與「銀杏食品」中英文固有字義無涉之字樣,顯非為符合食品衛生試驗標準所需。
    3. 據爭商標為未經設計之墨色「循利寧」單純橫書中文字所組成;系爭產品上則亦標示有「循易寧」較大粗體中文字,其上另有字體較小、墨色較淺之「(銀杏)食品」字樣,整體觀之,予消費者之寓目印象乃明顯較醒目之「循易寧」字樣,而以此為主要識別部分,與前述系爭商標主要識別部分相較,因二者均係使用未經設計之字體,又均為3 字且以「循」開頭、「寧」結尾,中間字「利」及「易」之讀音亦相仿,二者予人之整體寓目印象極為相似,以整體觀之,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且近似程度非低。
二、商標侵權之認定,依商標法第68條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1)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2)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3)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1.就構成要件言,為「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行為人主觀上有「行銷之目的」,客觀上有「侵權行為」,即行為人有使用商標之行為,再細分有:
  1. 使用相同商標於同一商品或服務:當然侵權。
  2. 其餘兩款須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始構成侵權,若無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則不該當之。
使用之商標與註冊商標為 使用之商品或服務與註冊商標指定之內容為 有無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相同 類似
近似 同一或類似
 
2.商標之使用行為,復依同法第5條規定,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等情形之一,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1. 同樣地,使用行為人主觀仍須有「行銷之目的」,與商標侵權的構成要件相同。
  2. 使用行為則列舉四項,內容有依商品、服務的差異而有不同說明,係考量商業行為之情況,仍須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為考量,生產者、經銷商、代理商、通路商、或是一般零售批發業,皆有不同的商業行為,無法一一列舉,究其根本,商標的功能係使相關消費者得以區辨來源,故自商品的行銷,論及商品的包裝,衍伸至行銷行為的商品持有、陳列、販賣,以及進出口的輸出、輸入之經貿行為,以及商業經銷上的廣告文宣,皆是以消費者為出發角度思考,可否足以使消費者得以認識該些物品上之標誌或標識為商標。
三、依照該商品的相關消費者於購買時所施之注意程度與觀察事項,會先確認商品是否為消費者所需或欲購買之物(消費目的),再探尋商品的品牌或產製者、經銷商、商品成份等商品應標示之品項(區別來源)。法院檢視被告的商品包裝,認為「循易寧錠」之標示方法已屬商標的使用,因相較於其他標示事項為較大字體、且獨立放置於左上方處,雖後有「(銀杏)食品」文字,但該些文字較小及比對成份內容,明顯係附著於「循易寧錠」的商品內容說明,消費者當無將「循易寧錠(銀杏)食品」為整體認知之想法,故被告主張「循易寧錠」為產品說明之辯詞,法院予以不採納。

四、於本案「循易寧」營養補充品案判決中,法院不接受被告之產品說明的主張,乃營養補充品屬於食品,而臺灣現行之食品試驗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係檢驗微生物如生菌、大腸桿菌、沙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李斯特菌等等致病菌,著重於微生物之管控,被告的主張缺少了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合理性。

五、在確認被告有商標使用行為,所使用的商標應為「循易寧」後,因與原告註冊之「循利寧」商標不同,法院認為兩商標皆為三字,且有相同的字首與字尾,僅有中間的「易」、「利」之一字差異,惟註冊商標未有設計,兩者整體唱讀亦為相仿之「一」音,外觀又寓以消費者印象極為雷同,自應有構成商標近似,使用於營養補充品,與註冊商標指定的藥品,同屬使消費者達到身體健康之相同目的,當有致消費者混淆而無法區辨之虞,至此,被告構成商標法第68條第1 項第3 款之侵害商標權,應賠償原告292,500 元。

商標侵權負有民事與刑事責任,又商標/品牌涉及商業行銷之廣大利益,商標之使用如未得商標權人同意,即可能遭訴商標侵權之損害賠償請求,若逢高額賠償、牢獄之災,恐嚴重傷害企業經營,為有效避免或降低相關風險,應隨時檢視企業品牌的權利範圍是否足夠,產品製作時應檢視使用的商標,並確認有無他人註冊在先,且應積極維護自身使用的商標權益,及早申請註冊商標,始為上上之策。
 
資料來源與條列相關聯之法律規定:
1、自由時報新聞:盜用LV圖片 「阿邦師」判賠908萬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ltn.com.tw)網拍直播賣假GUCCI代價大 女先賠6萬再被判關30天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ltn.com.tw)
2、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民商訴字第 3 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