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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評析】當「蘇打綠」已成過去,讓「魚丁糸」邁向未來

2021-06-29 商標組


題:當「蘇打綠」已成過去,讓「魚丁糸」邁向未來。
「這是一首簡單的小情歌,唱著我們心頭的白鴿,我想我很適合 當一個歌頌者,青春在風中飄著…」蘇打綠的「小情歌」,獲第18屆金曲獎提名最佳年度歌曲、最佳編曲人,更使吳青峰獲獎最佳作詞、作曲人,亦獲第44屆金馬獎的最佳原創電影歌曲(參考維基百科「蘇打綠」),陪伴多少人在KTV引吭高歌,回憶曾經熱血的青春,但如今蘇打綠很難是蘇打綠了,因為樂團與經紀公司間的糾紛,讓熟悉的蘇打綠變裝為「魚丁糸」,這些過程涉及了著作權與商標權的法律關係,箇中情懷,就讓法院判決為我們理清這讓人如墮煙海的紛紛擾擾。
【著作權】吳青峰現今能否演唱或表演「小情歌」,是否會被經紀公司告著作侵權呢?
自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民著訴字第 134 號民事判決,以及上訴之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民著上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各文,簡單整理如下。
  • 首先要知道有三個當事人,即「林暐哲音樂社吳青峰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以及三個合約。
    1. 林暐哲音樂社吳青峰於97年8 月簽署「詞曲版權授權合約」,係關於吳青峰所創作之音樂詞、曲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
    2. 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吳青峰於103 年1 月間簽訂「唱片合約」,期間自103 年1 月1日至107 年12月31日共5 年,係關於吳青峰所錄製母帶、唱片等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另稱為「歌手合約」。
    3. 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吳青峰於103 年1 月間簽訂「經紀合約」,期間自103 年1 月1日至107 年12月31日共5 年,係關於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代表或代理吳青峰授權著作財產權及決定授權金之經紀合約。
  • 在「詞曲版權授權合約」中,第八條「概括承受」約定:「甲方(吳青峰)理解乙方(林暐哲音樂社)為擴大推廣現行之音樂出版業務,有另行成立音樂出版公司之必要,因而甲方同意自該公司成立之日起,由該公司承受並受讓乙方於本合約中所定之權利義務,並同意應乙方要求以相同條件另簽署新合約」,因此,自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當然承受並受讓「林暐哲音樂社」合約之權利義務,並無另行簽署新約取代舊約之必要。
  • 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吳青峰於107 年12月6 日簽訂「合約終止同意書」,約定雙方合約於107 年12月31日終止。
  • 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主張吳青峰之發行及公開演出行為,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然其所列吳青峰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時間,均在108 年1 月1 日之後,惟自前述107年12月31日共同聲明後,所有依約曾授權或歸屬於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之詞曲著作財產權,自該聲明時起,均回歸吳青峰,則吳青峰於各該時間點之公開演出、發行等,均係行使自己之著作財產權。
從上述判決結果,可喜的是,我們仍可以聽見青峰如詩人般唱著「小情歌」,可惜的是已不復見「蘇打綠」團名在演唱會中閃閃發光,其中涉及了商標權利爭議,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商標權】蘇打綠青峰創團,但卻無法使用,還會被告商標侵權?
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智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觀察,由蘇打綠所有團員為原告,向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提告,確認雙方之經紀關係不存在,且要求返還「蘇打綠」商標權,惟法院未全盤接受原告請求,僅確認兩造經紀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但駁回移轉「蘇打綠」商標之訴求,簡單整理如下:
  • 原告與林暐哲音樂社於93年4月27日簽署經紀合約,並於96年12月6日簽訂經紀續約,合約期間至103年12月31日,因林暐哲音樂社於99年10月13日辦理歇業登記在案,依商業登記法為歇業登記者,其商業主體即為消滅,本件經紀合約因當事人一造之商業主體資格消滅而失其合約效力,原告主張無經紀關係存在,應屬可採。
  • 繫屬本案之「蘇打綠」商標應有6件,其中5件(註冊第1310955、1311107、1328796、1324142、1324322號)由林暐哲音樂社於96年8月3日申請註冊,嗣後於102年4月11日申請移轉予被告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剩餘一件(註冊第1613820號)為被告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於102年3月5日申請,102年12月1日註冊,被告取得商標權利乃受讓自林暐哲音樂社,而林暐哲音樂社取得系爭商標權利時係本於經紀合約而來,屬有法律上之原因,且林暐哲音樂社基於合法有效之合約取得前述5件商標權利,為既得權利,並不因契約關係結束而喪失法律上原因,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商標權利移轉登記予原告共有,自無理由。
  • 本案處於上訴階段,仍須待上訴法院做出判決後,始能確定雙方爭訴誰有理由。
自上述判決可知,「蘇打綠」可以做為商標申請而註冊,林暐哲音樂社基於經紀合約而合法取得「蘇打綠」商標權,又商標權為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可自由處分,故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受讓「蘇打綠」商標權,獲得法院肯認,或許青峰可以主張他在90年出道時即創立「蘇打綠」樂團一名,早於林暐哲音樂社於96年申請、及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於102年申請之「蘇打綠」商標,屬於善意先使用的行為,藉以對抗「蘇打綠」商標侵權訴求,但其使用行為受限於先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無法擴張,大大打擊未來的發展,因此,改以「魚丁糸」整裝出發,跳脫固有框架,也是未嘗不可的變通方式,只是沒有青峰蘇打綠,還能歌頌著「小情歌」嗎,抑或只能在風雨中飄渺著。
 
資料來源:
1、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所得「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註冊之「蘇打綠Sodagreen」商標查詢結果。
2、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民著訴字第 134 號民事判決,以及上訴之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民著上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智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