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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中國商標法第五十條之概述

2021-06-29 商標組


一、假設案例:
小明在2021年1月1日以「Bravo」商標申請註冊在第25類衣服等商品,在2021年4月1日審查時審查員發現,有一位名為小花的人已經註冊「Bravo」商標,且同樣指定使用在第25類衣服等商品,但小花註冊之「Bravo」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止,而小花並未辦理續展申請,在這樣的情況下,小明的「Bravo」商標是否能獲准註冊,而不被核駁呢?

(圖一:案例時間軸圖示)


二、案例分析:
上述情況,在台灣及中國的商標法體制下,有著截然不同的結果。在台灣辦理商標申請前,多數申請人會先透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商標檢索系統,查詢在想要申請的商品/服務類別中,是否有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申請或註冊在先。若查到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前案,在確認該商標專用期限後,發現該商標已逾專用期限而未續展註冊,則會認為所欲申請的商標原則上並無不得註冊之事由,因此,在上述案件之情況中,小明以「Bravo」商標申請註冊並不會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引據小花所註冊之「Bravo」商標核發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

(圖二:假設案例在台灣之審查結果)


反觀中國商標申請實務,由於中國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註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註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此一條款之立法目的在於,註冊商標被撤銷、宣告無效或期滿不再續展,如果未規定一定時間之隔離期限,就核准新的相同或近似商標註冊,可能會導致原註冊人被撤銷、宣告無效或期滿不再續展商標之商品或服務尚未退出市場,新商標註冊人之商品或服務卻已投入市場,而產生市場上出現兩家企業生產標示有相同或近似商標之商品,進而造成消費者混淆[1]。因此根據中國商標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在上述案件情況,小明將會收到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以申請商標與小花在類似商品上註冊期滿未續展,但自期滿之日起未滿一年的第oooooooo號「Bravo」商標近似為由,而駁回商標申請。

(圖三:假設案例在中國之審查結果)

 
三、申請時遭到國家知識產權局援引中國商標法第五十條加以核駁之處理:
    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時,如遇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引據專用期限期滿未續展,但自期滿之日起尚未滿一年(以下簡稱「隔離期限」)之商標予以核駁時,是否應提出複審加以爭取?關於這個問題,除考量到所申請商標對於申請人之重要程度,如:該商標之商品/服務即將進入中國市場外,主要可以從案件提出複審與隔離期限屆滿相隔多久來加以考量。商標評審案件之審理時限,根據中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因此在遇到上述核駁情況,審酌中國商標法對註冊駁回複審案最長審查時間為九個月,若提出複審至隔離期限屆滿超過九個月,則遭複審駁回之可能性較高。
    再參考「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法務通訊總第72期」之內容可知[2],實務上,在駁回複審案件審理中,原則上不會等待引證商標權利狀態最終確定,這是因為商標法對評審案件審理期限有所要求,而近年來商標評審案件受理量連年增長,其中又以駁回複審案件為主,評審案件審理效率面臨極大壓力。如果一概等待駁回複審案件中引證商標權利狀態最終確定,將給審查工作之管理帶來巨大困難。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商標駁回複審案件除以下幾種情況外,原則上不暫緩審理:(一)在申請商標申請註冊之前,引證商標已經處於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程序或者無效宣告程序的;(二)引證商標處於異議程序的;(三)引證商標處於變更、續展、轉讓程序的。而在申請案件中,引證商標隔離期限尚未屆滿並非上述可暫緩審理之事由,可見若提出複審至引證商標隔離期限屆滿兩者相距之時間較長,而僅以等待引證商標權利狀態確定為由,請求暫緩審理,不被接受之可能性極高,所申請之商標可能尚需要透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待法院審理期間,引證商標隔離期限屆滿,法院依據情勢變更認為申請商標可獲准初步審定公告,進而撤銷評審決定。
 



四、中國商標法第五十條適用之其他相關事項:
    另針對中國商標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商標法第五十條法條雖明文規定,註冊商標被撤銷時有一年隔離期限之適用,但在撤銷原因係因「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之情況,由於原註冊人已連續三年沒有使用該註冊商標,市場上自然也不會出現該註冊商標之商品或服務,已滿足中國商標法第五十條「一年隔離期」之立法目的,因此待撤銷複審確定後,該商標是不會被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引用作為引證商標。至於在其他撤銷、無效宣告之情形,如:註冊商標屬於惡意註冊等,是否有中國商標法第五十條之適用,有認為註冊商標因惡意搶註遭撤銷或無效宣告,給惡意註冊商標一年隔離期,不僅無法使在先權利人合法商標註冊申請得到商標權,且會助長惡意註冊商標之市場銷售行為,與中國打擊惡意註冊商標之趨勢相悖[3]。但礙於中國商標法對此尚未有修正,且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所發布之「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並無明確說明,因此仍建議近似之前案如遭撤銷或無效宣告,仍應注意該商標自撤銷、無效宣告之日起是否已滿一年。
 
再者,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只是商標註冊審查時要求主管機關應加以審查之事項,並非商標申請異議或無效宣告之事由,亦即:中國商標法關於異議之規定為「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而無效宣告之條文則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中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及「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中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商標法第五十條無論在異議或是無效宣告,均非法條所規定之違法事由,自不可作為異議或無效宣告之理由。
 
[1] 中國「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第139頁。
[2]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法務通訊總第72期(2018年6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http://spw.sbj.cnipa.gov.cn/fwtx/201806/t20180619_274666.html(瀏覽日期2021年5月3日)
[3] 「惡意搶註商標被無效後 權利人申請註冊是否還需“隔離期”---關於商標法第50條的適用問題,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http://spw.sbj.cnipa.gov.cn/llyj/202003/t20200302_312364.html(瀏覽日期: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