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0年1月19日核准延展註冊之服務名稱為「冰果店、芋仔冰店、小吃店、飲食店、餐廳」服務(下稱系爭服務),嗣於106年2月15日申准將系爭商標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109年5月14日參加人-黃oo-以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廢止事由,向被告申請廢止註冊。案經被告審查以109年10月30日中台廢字第L01090279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於110年3月9日以經訴字第1100630157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訴訟。
」係由寫實之城門圖、城門左側一個戴廚師帽的蓄鬍男人頭、城門右側一隻豎起大拇指的手構成之圖形(下稱城門廚師比讚圖),以及下方由左至右橫書中文「芳美」所組成,指定使用於「冰果店、芋仔冰店、小吃店、飲食店、餐廳」服務。本件就原告提出之證據審酌如下:
」)電視媒體介紹、採訪原告冰果店之影片截圖(甲證6)部分之照片,可清楚辨識圖樣部分所顯示者或為「美字城門設計圖」與「美方芋仔冰城」、「美方」之組合、或為城門廚師比讚圖與「美方冰品」、或為「美方芋仔冰城」與城門廚師比讚圖之組合圖樣,均非系爭商標完整圖樣,且均無由左至右「芳美」之中文識別部分,與系爭商標不具同一性,自難認係屬系爭商標之使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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