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在相同類型之系列商標判斷上,修正前之「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所舉例之說明為「日日安」與「月月安」,這類型可能會被消費者誤認為同一廠商系列商品之情事。現行審查基準則另外加入了在先權利人已經註冊或使用數個相同類型之商標,例如「TEN BY TEN」與「十乘十」,二者中、外文固有不同,但在類型上均為十乘十數學式,且與先權利人註冊「10x10」類型上近似,自屬近似態樣之一種。同時增加「類型近似應限於具有相當程度創意的獨創性或暗示性商標,且在商品/服務類似程度的要求上亦應較高」此一說明,以避免類型近似遭過度擴張進而認定商標近似之情況(審查基準5.2.10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