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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評析】真是受夠了,請不要拿我(名人)的名字去註冊商標啦!

2022-02-25 商標組 張成祥

 
  • 前言:
      商標主要的功能為何 ? 就是在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權後,經商標權人之使用,讓消費者在看到時,能夠藉由該標識分辨提供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提供者,換句話說,商標不僅是用來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更是消費者或企業在交易或營業過程中,創造出和他人的商品或服務間有所區隔,代表自身獨一無二存在的證明。那麼,既然提到自身相關證明,企業當然會是以其公司名稱或標誌,做為對外行銷推廣企業商品或服務之商標,那個別之人呢 ? 身分證 ? 長相 ? 以上,當然都是代表每個人的相關證明,但最重要的是,你的名字!由於名字具有專屬性特質,人人自然都可以自身姓名申請註冊商標,毫無疑問。但有問題的是,如果是以他人姓名作為商標申請標的呢 ?
      在現代商業模式中,以名字做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來源,是普遍習見之現象,其不僅可作為來源指示,更是代表著某種專業與形象,尤其以知名人物更是吸引消費者目光,若以相同或近似於知名人物名字註冊商標,消費者可能認為商品或服務來源或品質與該名人有特定商業合作關係,也因此知名人物的名字所衍生出之經濟利益不可小覷。在資訊傳播如此迅速的現代,假如今天某位人物,因某件事情突然爆紅,不論其身分別是藝人、網紅、運動員,甚至是一般大眾,勢必有不肖人士會想攀附突然竄升之名氣,販賣周邊商品或服務以賺取利益,甚至搶先註冊該名字,以聚集更多消費者目光,大發不義之財。例如轟動一時之日本皇室婚姻當事人「真子公主、小室圭」,去年東京奧運及近期舉行之北京冬奧中,大陸年輕跳水天才「全紅嬋」及混血好手「谷愛凌」等等類似事件層出不窮。因此,今天筆者以相關法規範,簡要解析姓名與商標權利間之關係。
  • 相關適用法規範與案例:
    (一)、法律規範:
    • 商標法
      第18條規定:「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第30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三、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第48條第1項規定:「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任何人得自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
      第57條第1項規定:「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
      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 民法
      第19條規定:「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從上列條款可看出以下幾點:
    • 依照目前我國規定,只要符合商標法第18條規定,具有識別性,也就是可以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並且具備與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夠區別之特性,即可申請註冊商標。而由於名字可為各種不同文字排列組成,客觀上理應都具有識別性,因此,本人用所屬的姓名或藝名去申請註冊商標,基本上是比較沒有問題的。
    • 但是,如果非本人想要以他人已經著名之姓名、藝名申請註冊商標,白話點說就是在社會大眾間知悉並流傳,已是知名人物之姓名或藝名,依照目前審查實務及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規定,除非經該人同意,否則原則上是無法通過審查而註冊。
    • 然而,畢竟審查機關並非萬能,萬一非知名人物或不被審查人員所認識,或剛好僅是隨意組合之文字,卻不小心與您姓名相同,又被搶註成商標之情況下,我們有何維護自身權益之方式 ?
      • 異議及評定程序
        依據個案狀況,若該商標有上述法條規範的不得註冊事由,可以商標法第48條及第57條規定,以異議、評定程序來撤銷商標註冊。商標撤銷後,由於搶註人已不再擁有該名字的商標權,本人或本為有權以該名字申請商標之人,自當可利用該姓名或藝名申請商標以表彰來源。
      • 廢止程序
        有些搶註商標,可能只是一股熱潮,等到時間一久,搶註權人認為已無利益可蹭,自然不會使用該商標,可以利用商標法第63條第一項第2款之規定,對該商標提起廢止。然而此條款有時間上之限制,亦即須該被搶註商標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滿三年才適用,對於被搶註者緩不濟急。因此除建議依照前述之異議及評定程序外,亦可參考下方提到之民法對於姓名權之保護規範,較能第一時間排除侵害。
      • 民法程序
        依照民法第19條規定,姓名權之保護除原本姓名外,解釋上包含自然人之字、號、筆名、藝名等為實務上所採納,此點可參酌,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721號判決所述。因此,被侵權者可直接訴請法院進行評判,冀請法院以判決效力對侵權者進行排除侵害,並進一步請求相關損害賠償,以維公平。
      • 綜上,可以發現,其實對於姓名或藝名商標註冊權利之保護,我國早已有法規,在第一時間就能夠有效阻止不肖業者對於姓名商標搶註的不當行為,就算真的不小心發現原來應該屬於您的姓名、藝名等等被先一步註冊,亦有許多救濟手段包含商標法及民法皆可以運用,捍衛自身權利。因此,千萬不要讓本該專屬於自身之姓名,變成別人利用之斂財工具,不要讓自己權利睡著了。
  • 結論:
      綜合前述來看,不論是姓名、藝名等等,只要是本人,原則上均可以該稱號作為商標申請。惟須留意其所申請的商標是否含有他人之著名姓名、藝名等等,是否能夠取得該他人的同意,以免有陷入爭訟之風險發生。另外,或許有些人會有疑問,難道姓名被本人註冊商標後,萬一不小心使用到就有侵權之風險 ? 當然並非那麼一定,因使用上有很多種態樣,而商標的侵權基本上必須具有「行銷的目的」,也就是利用別人的姓名商標來販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目的,例如,把知名藝人或運動員的名字印在衣服、杯子、筆等等商品上並販售之,可能就有因使用他人姓名商標吸引消費者,並進行銷售行為賺取不正利益,而引發侵害他人姓名商標權之風險。而,如果只是日常中隨口提起、稱呼或討論,只要沒有行銷目的之意思,不是為了商業上銷售獲取利益之行為,原則上就不會有構成侵害他人姓名商標之疑慮。總而言之,如果是知名著名之人,應當隨時留意自己之姓名、藝名是否未經同意而被不當利用,而一般社會大眾,不論是以自己姓名或是隨意組合文字申請商標前,諮詢專業人員進行檢索判斷有其必要性,以確保自己的權益並避免侵害他人權利。
資料來源:
1、商標法、民法
2、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721號判決
3、https://www.nownews.com/news/5462505
4、https://udn.com/news/story/7332/5680820
5、https://udn.com/news/story/7333/6096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