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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評析】「決勝點圖」商標申請案之審查解析。

2022-03-31 商標組 黃世宏


  在110/7/31王齊麟李洋組合的「麟洋配」奪得2020東京奧運羽球男雙金牌後,即有人申請「決勝點圖」的商標,如一之表列,經過審查期間後,我們來看看官方的審查意見,一同細細品嚐。
 
  • 「決勝點圖」商標申請案,以110/9/1初稿時的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登錄之商標資料為查詢。
    商標圖樣 申請人 申請案號 申請日 指定商品及類別
    張博明
    張博成
    110054588 110/08/01 21:杯子…
    24:毛巾…
    25:T恤、帽子、襪子…
    楊哲一 110055907 110/08/05 18:背包、手提袋…
    25:T恤、帽子、襪子、運動鞋…
    28:羽毛球、球拍、運動用具…
    110055906
  • 案件審查結果
    • 申請第110054588號「 」:不受理;經檢視(110)慧商00686字第11091096160號之補正通知函,本案於申請時未有繳納申請規費,再檢視案件歷史資料,發現有多次退文紀錄,即無法通知到達申請人,例如未收取信函且逾期未領取,爾後官方以結案處理,可粗略評估本案為欲搶得先機而提出申請,但未同時繳納申請規費,以取得較早之申請日為目的,嗣後觀察審查當時的環境,預判無法順利註冊,而放棄本案。
    • 申請第110055907號「」:111/2/21核駁先行通知,參(111)慧商20735字第11190173330號函。
    • 申請第110055906號「 」:111/2/21核駁先行通知,參(111)慧商20735字第11190172390號函。
  • 核駁先行通知之官方意見
    • 官方對於「決勝點圖」稱為「壓線圖」,認為已成為流行圖樣:經查2021年東京奧運台灣羽球男子雙打決賽,王齊麟、李洋(又稱:「麟洋配」)擊敗了中國,奪得台灣第一面奧運羽球金牌,而關鍵性的最後一球,是透過「鷹眼」科技輔助系統判定下,確定該球壓在線上為界內得分,並由台灣勝出進而奪下金牌,非常戲劇性的發展,讓台灣民眾興奮不已,熱烈討論,許多網友將決勝球壓線圖的電腦判讀畫面(以下簡稱「壓線圖」)結合「TAIWAN」等文字製成梗圖,在網路上瘋傳,成為熱門話題,隨後也有不少廠商使用這張壓線圖進行構圖設計,推出例如衣服、毛巾、銀行信用卡、口罩、枕頭等周邊商品,「壓線圖」隨著奧運金牌效應已在網路上瘋傳或被相關業者廣泛使用,成為流行用語或圖案,其表達特定概念,形成社會的共識。
    • 本二案之商標圖樣係由含有「COURT 1」與「IN」黑白雙色圖之「羽球場壓線球的電腦判讀圖」(以下簡稱「方塊圖」)結合其他文字,雖該「方塊圖」以藍、白色呈現,然予消費者之認知,仍僅視為「麟洋配」金牌決勝點的代表圖案「壓線圖」。
    • 本二案之商標圖樣含有「TAIWAN」文字,「TAIWAN」為商品產地之說明,不具有識別性。
    • 「歹丸贏」、「台灣硬」等文字部分,官方未以不具識別性為由核駁,故在核駁先行通知中,提示申請人可聲明本件商標不就「歹丸贏」、「台灣硬」以外之文字、圖形主張商標權。
  • 案件評析:
    • 於110/9/1初稿時,「壓線圖」(即本文之「決勝點圖」)在現今的時空背景,因台灣首面奧運羽球金牌而廣為流傳,已屬普羅大眾皆知之時事,為商標審查上之流行用語或圖樣,無法給予特定人之專用權,將影響社會公益,可見商標法之目的:「(1)保護商標權人之權益;(2)保護消費者之利益;(3)維護市場之競爭秩序;以及(4)促進產業發展。」商標權受消費者利益、市場競爭、產業發展之限制,權利非無遠弗屆,乃商標權屬私權利,不可逾越公益之上,故對於壓線圖的判斷,已達審查當時的流行語或圖樣,消費者自無法藉此認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屬不具識別性之核駁事由。
    • 申請第110055907、110055906號商標圖樣中,以「壓線圖」為背景設計,將白線為T,加上AIWAN文字,惟整體寓人印象仍為「壓線圖」及TAIWAN,皆為商品/服務的內容說明,除非申請人可提供相關使用事證,以取得後天識別性為由爭取註冊,否則皆難以跳脫不具識別性之認定。
    • 「歹丸贏」、「台灣硬」等文字部分,參考核駁號T0309631「台灣硬起來」T0412153「逮丸」案,官方未有一致審查意見,推論在識別性之有無的判斷,常因審查時空背景而有異,如「達人」一詞,在我國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收錄內容,為「使人通達事理。」、「通達事理、明德辨義的人。」或「思想樂觀、開朗的人。」分別出自於「論語、雍也」、「漢書.賈誼傳」與「唐.李公佐-南柯太守傳」,經查商標註冊紀錄中,即有註冊第77744號「達人」商標,於64/3/13申請,因逾84/8/31之專用期限未延展而到期消滅,可見「達人」一詞屬任意性之詞彙,具有商標先天識別性,然時過境遷,「達人」一詞經國人大量使用與普遍認知,發現「達人」一詞應該來自日語中的“達人(tatsujin)”,意思是高手,名手,能手。學問,技藝等方面精通的人,另一說是源自英文“talent”,引申即“有才能的人”、“高人”等意,在94年前尚有單獨註冊「達人」之案例,如註冊第141317、180304、1162931號等商標,而在95年後的案例中,陸續發現遭官方要求聲明不專用,如註冊第1202472號商標聲明「商標圖樣中未經設計之「BREAD」及「烘焙達人」部分不在專用之列」、註冊第1229593號商標聲明「商標圖樣中之「未經設計之理財達人」不在專用之列」,可見「達人」一詞在以前屬有識別性之任意性詞彙,後來淪為商品/服務之內容說明,不具有識別性之流行用語。是否為流行用語,客觀來說須視當時的大眾對於詞彙的認知、使用情況,例如80年代的「Orz」是「拜託!」、「被你打敗了!」、「真受不了你!」之類的用法,「SPP」是「落後、跟不上流行、跟不上時代俗氣的人」之意,在審查實務上即有申請第096003807號「Orz 設計圖」商標被認定屬流行用語而核駁,但卻見「SPP」商標之註冊,兩者是否存有流行程度之差異而致審查結果不同,又存有個人主觀看法,仍須回歸個案審查原則。
  • 綜上說明,趕流行是好還是壞,當涉及公益思考時,特別要防止有心人士申請商標註冊,欲以壟斷市場、惡意搶註的不良競爭,就不值得鼓勵了,但如果將該流行加上自身創意,化身為文創小物,以自身設計為可辨識的品牌,並留意設計的著作權利保護,那就是社會之福、文化之寶了。

資料來源:
  1. (110)慧商00686字第11091096160號之補正通知函
  2. (111)慧商20735字第11190173330號函。
  3. (111)慧商20735字第11190172390號函。
  4. 核駁號T0309631、T0412153審定書。
  5. 核駁第T0302451號審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