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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家族企業小股東權益保障(二):選派檢查人

2023-07-12 沈泰宏 律師


【引言】
前一期我們說到小股東如何向公司或向主管機關查閱公司資料,若遭遇阻礙或想進一步請專家查帳,公司法也有相關的規定。
【說明】
1、依照公司法第245條(註1)的規定,只要是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的業務帳目、財產情形,或檢查其他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2、如果是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10條(註2)第3、4項也有準用前面提到的公司法第245條。
【小提醒】
1、查閱「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文義上即可涵蓋所有公司業務相關文件。
2、檢查人的報酬,依照非訟事件法第174條(註3)規定,則是由公司負擔。
3、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連續處罰。
4、此外,若公司負責人指示妨礙檢查,也可能涉及背信罪,不可不慎。




 

(註1) 公司法第245條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
 
(註2)公司法第110條
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其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前項表冊,至遲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送。分送後逾一個月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 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對於依前項準用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註3)非訟事件法第174條
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