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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死者生前遭強制執行,繼承人怎麼辦?

2020-09-07 沈泰宏 律師


案例:
老陳生意做很大,因COVID-19疫情影響,下游廠商拖欠貨款,害得老陳因此也週轉不靈。於是找金主借款並用個人名義簽了本票,但老陳自認名下還有許多不動產可以用來還債,只是短期週轉不靈,只要疫情趨緩就能還出錢,沒想到債主不等他還錢,時間一到就利用本票裁定程序凍結老陳的銀行存款,老陳一怒之下竟然心臟病發過世了。老陳過世後,妻子聽說民國98年以後改採法定限定繼承制度,所以自己的財產不會受到影響。請問:妻子真的可以那麼安心?
 
首先,原本如果債主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前,老陳已經先一步過世,那麼債主就無法聲請本票裁定。然而,案例中債主已經先開始強制執行程序,老陳才過世,依照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3項的規定,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得續行強制執行,所以債主的強制執行程序仍可繼續進行。
 
其次,雖然民國98年修法改採法定限定繼承制度,於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然而,限定繼承只是一個抗辯的權利,原則上繼承開始時,妻子仍是繼承一切債務,只是得以限定繼承為抗辯,拒絕清償超過繼承所得遺產部分之債務(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47號民事判決參照)。因此,妻子如果什麼事都不做,妻子的財產還是有可能會受影響的。
 
然而,此時已經進入強制執行階段,並非法院的訴訟審理程序,如果妻子自身財產受到影響,要去哪裡提出限定繼承抗辯呢?依照最高法院77年台抗字第143號判例,繼承人僅就遺產之執行居於債務人之地位,所以當債主對限定繼承人自己既有財產(非遺產)聲請強制執行時,性質上應屬第三人,所以此時妻子應向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