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opgi

【法律文章】支付命令的重大變革─不再具有既判力,僅有執行力。

2015-09-09 (文/沈泰宏資深律師)
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上的督促程序,是一種快速實現債權的手段,可以讓債權人免經動輒三到五年不等的冗長民事訴訟程序,並減省不必要的時間、人力及金錢等資源耗費,就可以對債務人的財產取償,快速滿足債權。對於法院而言,也可以迅速過濾掉大規模爭議較低的民事糾紛,避免浪費大量的司法資源,所以支付命令在臺灣平均每年可以有40多萬件的聲請量。
支付命令聲請的程序有多簡單快速呢?債權人只要委請律師或甚至自行撰擬書狀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書面審理,就可以輕易讓法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相對地,也由於支付命令不用經過訴訟兩造舉證攻防的實體審理程序,所以在確定前也可以輕易地被推翻,債務人只要在收到支付命令之日起20日內,不需附任何理由,直接依照支付命令上的指示簡單提出異議,就可以避免因支付命令確定而發生財產被強制執行的不利益,此時債權人所提出支付命令的聲請,就會轉成起訴或聲請調解。
然而,由於近年來詐騙案件頻傳,抑或社會大眾的法制教育仍嫌不足,甚或是債權人替同為親屬之債務人收受送達,都可能讓並非沒有爭議的債務人,因未能及時提出異議,導致支付命令確定而發生如同確定判決般的既判力。此時如果債務人想要再爭執,則僅能另外透過再審途徑進行救濟,但要符合提出再審的要件非常困難,所以一旦支付命令確定,債務人幾乎不可能再去推翻。
為此,立法院在104年6月15日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修正案,除了明定法院必須在支付命令上載明債務人未及時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為強制執行外,針對支付命令的聲請要件,也從原本不用附任何證據,只要簡單「表明」請求的原因事實,進一步提高到「釋明」程度,也就是債權人必須要提出事證讓法院達到「大致上可相信」的心證。
然而,最大的變革,莫過於此次修正去除了支付命令的既判力,而僅賦予其執行力,如此一來就如同本票裁定一樣,雖然債權人仍然可以憑確定的支付命令去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但債務人如果有爭執,仍然可以透過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去確認債權人的債權不存在,且法院還可以依債務人聲請,允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所以在這段訴訟期間,債權人聲請的強制執行程序也會暫停,這無疑是為債務人開啟了一扇救濟的大門。但相對來講,對於債權人,尤其是有大宗催收帳款案件的金融機構而言,勢必拖長債權無法確定的期間,並因此增加催收的時間金錢成本耗費。
此次修正固然引發不少爭論,有反對者認為是因噎廢食,因支付命令約占訴訟件數的三倍,且被異議的支付命令約僅有5%,如果貿然取消支付命令的既判力,則可能導致前述金融機構的催收案件進入訴訟,造成司法資源排擠及訴訟制度塞車等疑慮;另有認為即便新法允許債務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債務人仍必須繳納裁判費,並就聲請停止執行程序繳納擔保金,對於債務人仍有相當的困難度。無論如何,既然此次修正條文已經三讀通過,下一步債權人應該要思考的是如何因應支付命令效力大為削弱、事後追償成本大幅上升、應如何進行事前防範及放貸風險控管等問題,才能確實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