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上開規定之「簿冊」與本部81年12月8日經商字第232851號函所稱簿冊,二者定義相同,包括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等。是以,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得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並查核簿冊文件,該簿冊文件之範圍包括股東名簿在內。又監察人須影印公司簿冊文件時,公司應配合辦理。準此,監察人基於監察權之行使,自得要求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簿,前經本部99年10月8日經商字第09902140320號函釋在案。至於監察人查核簿冊文件地點一節,倘公司簿冊文件係由公司之受任人管理,則監察人自得於該受任人之處所為之。本部65年11月20日商字第31741號函及71年3月16日第08736號函,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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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人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必備之常設監督機關,職司公司業務執行之監督與公司會計之審核。依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上開規定之「簿冊」包括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等(參照本部81年12月8日經商字第232851號函釋)。準此,個案上如符合上開規定,監察人自得據以行使監察權,公司當須配合提供股東名簿。又依同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項規定,妨礙、拒絕或規避監察人檢查行為者,各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二、惟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第8條、第23條、第224條參照)。故監察人行使職權時,仍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對於行使職權所知悉之資料,自仍應負保密義務。又本案監察人行使監察權是否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問題,允宜按個案情形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 |
本部99年10月8日經商字第09902140320號函所提簿冊與本部81年12月8日經商字第232851號函所稱簿冊,兩者定義不相同
一、本部99年10月8日經商字第09902140320號函釋提及「復按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上開規定之『簿冊』與本部81年12月8日經商字第232851號函所稱簿冊,二者定義相同,包括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等…」。核其法理有所不當,按公司法第210條是針對股東及債權人查閱或抄錄公司股東名簿表冊所設計;而同法第218條則是因應公司監察人行使監察權之職權而為規範,其文字解釋上,第218條的範圍大於第210條,原則上可查閱或抄錄之範圍不宜有過多的限制。故應將上開99年10月8日經商字第09902140320號函:「上開規定之『簿冊』與本部81年12月8日經商字第232851號函所稱簿冊,二者定義相同,包括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等…」乙段文字刪除。本部99年10月8日經商字第09902140320號函,爰予補充。 二、又本部100年5月30日經商字第10002068170號函、102年11月29日經商字第10200127950號函亦有與本部81年12月8日經商字第232851號函所稱簿冊,二者定義相同情形,該段文字亦予刪除,併予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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