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具有美術設計背景的王先生,因看好臺灣女性愛美心理,於我國知名網拍平台上販售其自行設計之服飾,其中以繪製王先生的寵物英國鬥牛犬「北鼻」大頭圖像之系列衣服,銷售其佳,特獲好評。王先生為加強其品牌形象,遂再行設計充滿蝴蝶結元素浪漫風格之官方網站,以期擴大經營規模。同樣於網拍上從事服飾銷售業之白小姐眼見王先生之事業如此成功,遂也繪製另隻英國鬥牛犬「哈妮」之大頭畫像,印製於衣服上販售,並亦請人另行設計架設充滿蝴蝶結元素浪漫風格之官方網站。則本案中白小姐重繪並印製「哈妮」圖片之衣服與架設蝴蝶結浪漫風格的行為是否侵害王先生的著作財產權?
【解析】:
-
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若前述王先生之衣服設計與網站設計均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且達一定創作高度而具有原創性時,於著作完成之際即當然取得著作權,而受著作權法所保護。次按,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意即著作權法所保護者是思想與概念表現於外部之形式,並不包含著作中所欲傳達之思想及概念本身,合先敘明。
-
查本件案例中,白小姐雖然模仿王先生均係以英國鬥牛犬之大頭畫像做為設計衣服之元素,惟其並非將王先生繪製之「北鼻」圖像直接使用並印製於衣服上,而係另行繪製其他鬥牛犬「哈妮」圖像為使用。因是,即便兩者具有高度相似風格,惟白小姐之行為仍非謂著作權法所欲規範之「著作抄襲」,並不涉及王先生著作之利用。
-
同理,白小姐聘請設計師依照王先生網站風格另外設計充滿蝴蝶結元素之官方網站,而無直接使用王先生網站上之相關圖片或蝴蝶結圖樣。則另行以自己的方式重新詮釋表達,即便網站風格再為相似,亦僅止於「概念抄襲」,不生著作權侵害之問題。
然而,白小姐若僅以王先生之「北鼻」圖像著作為基礎,再行增減如「蝴蝶結、帽子、領結、項圈」等配飾,即便產生外觀形態上之變更,則仍有可能侵害王先生之改作權,實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