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現代電子化設備興盛,尤其是隨身設備日新月益,現在興起一股『自炊』風,亦即個人會將書櫃上的書本掃瞄成電子檔案後,在上傳至各種科技產品,例如IPAD、KINDLE等電子產品上儲存閱讀。然而,該等掃瞄行為是否有侵害著作權?
對於上開疑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說明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由於「掃描」亦屬重製行為之一種,不論整本掃描或部分掃描,都屬於重製。因此,掃描他人書籍成PDF電子檔,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先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侵害他人重製權之行為。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個人自行將所購買之書籍以家中掃描設備掃描成PDF電子檔,方便個人閱讀之行為,得依本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無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
(三)然而,倘若個人是求助影印店掃描書籍內容,則即便該掃描行為是供個人閱讀之用,但卻是透過店家營業用之掃描器,屬『供公眾使用』之機器,恐無法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之合理使用。又影印店雖是受客戶之委託所為,由於影印店是以影印(包括數位掃描)為業,對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本應予以注意,且店家是掃描書本之全部內容,顯已超過合理使用之範圍,恐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而有民、刑事責任。
是以,依照上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見解,掃描為重製行為,掃描他人書籍成電子檔,縱僅部分掃描,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方得為之;若係將自行購買之書 籍於家中掃描為電子檔以方便閱讀,得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合理使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