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於民國103年3月5日作成之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25號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明揭以英文縮寫作為商標者,並非當然即謂該商標係屬識別性極低之商標,而仍應以該英文縮寫是否為我國一般消費者所熟知之詞彙為其識別性強弱之判斷。本號判決事實略為原告巴西商奈卓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以「NATURA UNA & design(in colours)」圖樣(下稱系爭商標)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商標,遭智財局以系爭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UNA」為高度近似商標,且指定使用於高度類似商品,有致相關消費者生混淆誤認之虞為由,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核駁原告就系爭商標圖樣之註冊申請。原告難認甘服,遂提本件訴訟。
其中,原告據以主張之一,即為據以核駁商標圖樣中「UNA」之文字,可能係指「聯合國協會」(United Nations Association)之縮寫、地理名稱(如Una River、印度、美國或巴西的地名)、文學作品名稱、知名小說中的角色、知名音樂家、樂團、歌曲名稱、蝴蝶的一種、病毒名稱、化學名稱、人名、玩偶名稱、西班牙文的「一」及許多組織的縮寫,如National University of Asuncion、United Nurses Association、Union of North America、Ukrainian National Army、Ukrainian National Alliance 、United Nationalist Alliance、University Neighborhood Association、University of North Alabama 等等。故謂據以核駁之「UNA 」商標顯非獨創性商標,其商標識別力極低。
就此,本號判決指出,原告雖主張「UNA」可能指涉多種不同之意涵,惟原告上揭所提關於各種「UNA」不同意涵之參考資料,無論就外文組織名稱之縮寫、專有名詞,或人名、地名等,均非我國一般消費者所熟知之詞彙,原告以此主張據以核駁商標不具有識別性云云,不足採信。因是,從本號判決當可窺知,即便就外文縮寫商標之表面字義觀察,縱有指涉多重文義,而得為各種不同意義之理解。惟亦非當然即得逕認該外文縮寫商標之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較低。意即,其識別性之有無與強弱,仍應回歸至我國消費交易市場中判斷,視該商標所隱含或指涉之多重性文義是否均受我國一般消費大眾所能熟知理解為斷。倘該商標字樣雖有多重文義,然該文義卻非我國一般消費大眾所能知悉理解者,自難以此認定該外文縮寫商標圖樣係屬不具識別性抑或低度識別性商標,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