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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否須受刑事裁判拘束之探討。

2016-10-17 (文/林經洋律師)
【案例】:
甲遭乙詐騙150萬元,甲除對乙提起刑事告訴外,尚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規定一併提起民事侵權損害之賠償請求,但刑事庭法官裁定將該附帶民事移至民事庭審理,若之後刑事一審判決僅認定乙詐欺甲100萬元,則民事庭法院是否需受刑事庭法院認定限制而判決乙僅應賠償100萬元?
【解析】:
一、刑事訴訟法第500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但本於捨棄而為判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499條第1項規定:「就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調查。」因此,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刑事訴訟法已強行統一適用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對此,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559號民事判決有清楚說明:「按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前段所謂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者,係指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而言。如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於民事庭後,即為獨立民事訴訟,其裁判固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移送於民事庭,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就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調查,因此,刑事庭未移送於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判決仍應受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之拘束,為與刑事判決相同之認定。」因此,依實務見解,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移送於民事庭而係由原刑事庭承審,則民事判決仍應受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之拘束,應為與刑事判決相同之認定。然而學者批評,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其追求之最高價值有些許之不同,且對於證據所要求的證明度及構成要件認定之標準也不相同,強行統一適用的結果,很容易就混同了民刑事兩者間的心證評價,對訴訟當事人而言未必是妥善的處理方式。
 
二、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實務上最常見之處理方式,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亦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惟若經由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則因此衍伸之民事訴訟是否亦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對此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713號判例認為:「按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所謂,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者,係指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而言,如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於民事庭後,即為獨立民事訴訟,其裁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同此見解者尚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62號民事判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500條本文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惟若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於民事庭後,即為獨立民事訴訟,其裁判不受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之拘束。…同一事實之刑事訴訟固認證人供述該款項係補償上訴人未繼承遺產之用一節不具證據能力,然本件訴訟既已由民事法院獨立審理,原審逕以刑事訴訟之證據認定結果適用於本件訴訟,論事用法尚有可議之處。」以及最高法院91年度台再字第4號民事判決:「再審原告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及詐欺等行為,縱經刑事判決無罪確定,惟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為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前程序第二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為與刑事判決相異之認定,亦不得謂為違法。」 是以,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民事庭後,即屬獨立之民事訴訟,其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及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並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民事庭法院仍然應就具體事實為調查,並應就其斟酌調查該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結果所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始為適法。
 
三、故本件例題中之情形,因附帶民事訴訟已移至民事庭審理,成為一獨立之民事訴訟,民事庭僅需參考已判決之刑事判決即可,並不當然受到刑事庭法院的拘束而僅能判決乙應賠償100萬元,若民事庭法院經調查證據後認定乙詐欺之金額應為150萬,自得就此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