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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章】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是誰?

2017-07-03 文/沈泰宏資深律師
【案例】:
老李有三名子女,但平時最疼小兒子,老李在過世前贈與價值數千萬元的財產予小兒子,但未申報贈與稅,請問老李過世後,國稅局才發現贈與黃金的事實,此時應由何人負擔贈與稅?
【解析】:
實務上經常有民眾直覺反應認為拿到財產的人就是納稅義務人,因此誤將「受贈人」當作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接著進一步誤認贈與免稅額每年度「每人」220萬元是以「受贈人」來計算。例如老李有三名子女,許多人就會誤認只要贈與每位子女各在220萬元以下(合計最高660萬元),就不用繳交贈與稅,但這些其實都是錯誤觀念。
首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開宗明義:「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舉例而言,當老李贈與財產予三名子女時,原則上老李才是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不管贈與給多少子女,只要贈與財產「累計總和」超過220萬元,都必須要繳納贈與稅。
然而,在我國傳統觀念上,仍可見父母偏愛某位子女而贈與大量財產之情形,例如將大部分不動產留給兒子,女兒則給予嫁妝。因此,倘若父母對於法令不甚熟悉而漏未申報贈與稅,嗣後一旦父母因故無法繳納贈與稅,例如父母過世,此時要求未受贈與之其他繼承人一同負擔贈與稅,似乎不太公平。
因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一、行蹤不明。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此各款情形都是贈與人無法繳納贈與稅的特殊情況,所以才例外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然而,倘若贈與人死亡時業經核課贈與稅,此時依照稅捐稽徵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仍可能需由繼承人負擔。
就本案例而言,老李在過世前贈與價值數千萬元的財產予小兒子,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依前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但書第3款的規定,國稅局應以受贈人即小兒子為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