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5 鄭雨昇律師
【案例】:
大華跟小明居住於新北市,大華是大地主的小孩,繼承家中大筆高價祖產土地,小明家中貧困,但是好學向上,大華與小明不在意家境的差距,兩個人是從小就是交心的好朋友。長大後兩人都事業有成,大華在臺北中正區開了一間大華好吃有限公司,旗下有2家美味的下午茶餐廳,而大華自己成了董事長;小明因為投資股市眼光精準,累積了不少現金在自己的戶頭。大華好吃有限公司生意蒸蒸日上,雖然公司內資金吃緊,大華見機不可失,於是便於新北市拓展據點,一口氣再開5家下午茶餐廳,但是,好景不常,大華好吃有限公司所使用的茶葉,被人檢舉含有大量的農藥,飲用後有高度致癌的可能,因此生意一落千丈。大華好吃有限公司的現金流枯竭,大華便找上好朋友小明調頭寸借現金以渡過難關,小明念在舊情,想要借現金給大華,可是又害怕大華倒帳,小明為了有保障,便要求大華簽立本票,而大華則在本票上蓋上公司大小章及自己的私章,然而過了半年之後,大華因為無法逆轉頹勢倒帳逃跑了,此時,小明手上握著大華所簽的本票,要怎麼樣維護自己的權利呢?
【解析】:
一、本票是強制執行的好夥伴
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大華只要簽立本票之後,小明就可以拿著這張本票到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只要拿到「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裁定,小明就可以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大華的財產。
二、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時間快速,費用便宜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所需的時間不長,一般正常如果有送達到債務人的話,債權人約3個月即可拿到該裁定。拿到裁定之後,債務人通常會對這份裁定抗告,但是債務人的抗告鮮少影響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效力,因為法院只就本票為形式審查,只要本票的記載沒問題,債務人的抗告都會被駁回。債權待全部抗告程序終結之後,書記官會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此時,債權人可以拿著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法院收取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費用相當便宜;以本票上面的金額計算,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法院收500元;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法院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法院收2,000元;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法院收3,000元;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法院收4,000元;1億元以上者,法院收5,000元。所以一般民事訴訟上,動輒數十萬的裁判費,在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程序上,只要收幾千元就好。
三、本票裁定是以誰為債務人,向哪個法院聲請裁定呢?
本票裁定是以本票的發票人作為債務人,因此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效力只及於發票人。在本案例中,大華簽發本票時,如果本票上只有蓋公司的大小章的話,那強制執行的效力只能針對大華好吃有限公司,而不及於大華本身。如果要對大華本人的家中鉅額祖產土地執行的話,必須要求大華在本票的發票人上另外蓋大華個人的私章(非公司的董事長章),這樣子大華才能與大華好吃有限公司作為共同發票人,一起被法院強制執行。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法院是以本票付款地的法院管轄,如果沒有記載付款地的話,則是發票地法院管轄,一般商業實務上發票人都會在本票上記載自己的身分證字號及地址,此時,這個地址就會被認定是發票地,而由這個地址的法院管轄。如果本票上面沒有任何地址呢?這個時候就是發票人住所地或營業場所地的法院管轄,在這個案子中大華好吃有限公司的營業處所是登記在臺北市中正區,則是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而大華是新北市人,大華是共同發票人,就可以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此時有兩間法院可以選,小明只要向其中一間法院聲請就好了,不過就算選錯了,法院也會自動移轉管轄,但是移轉管轄的程序曠日廢時,用公文移送案件可能要費時快一個月以上。
四、結論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要注意的是,發票人是誰,付款地或發票地在哪,尤其發票人的記載會影響強制執行的對象;有時候本票上只有公司的大小章,法律上會認定只有公司是被強制執行的對象,而不能執行公司董事長的個人財產;所以要董事長個人財產要一併執行時,簽發本票時就要董事長必須拿個人私章,或另外簽名於發票人處,這樣法院才會認定董事長個人也是共同發票人,才能對董事長個人財產執行。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迅速簡單便宜,免除長達數年的訟累,便能拿到強制執行名義,是債權人在討債時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