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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評析】離職員工營業秘密案件假處分擔保金之酌定

2018-08-23 賴安國 律師
案例事實:
乙任職於甲公司,先後擔任甲、技術開發處處長、研發中心副總經理、執行副總經理暨技術長等重要研發及行政職務,且與甲公司簽署有服務契約書,約定不得洩漏、使用公司機密。乙離職後另成立與甲公司從事相同業務之丙公司,並隨即唆使甲公司之關鍵研發團隊重要成員9 位離職,且甲公司發現,自丙公司成立後,甲公司在市場開始失去訂單。甲公司打算對乙提起訴訟,但又聽聞訴訟可能會進行幾年以上,且擔心訴訟期間,乙還會持續使用甲公司之「引擎模組技術之製程、參數及配方、設計」等機密資訊,繼續在市場上作相同之生意。


解析:
訴訟過程往往耗費相當時日,在許多案件中,如果等到法院歷經三審判決確定,則即便最後獲得判決勝訴,對當事人權益之保護也有緩不濟急的情況,此時,民事訴訟法中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制度,便可讓法院在訴訟尚未結束之前,就雙方爭執的法律關係,先初步審酌,裁定一個暫時性處分,透過法院下裁定,讓爭執的事項,先暫時地維持不變或實現權利。也就是民事訴訟法第第538 第1 、2 項規定之,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當然,法院也必須顧慮到他方的權益,因此,在一般的案件中,法院往往會附帶一個必須提供擔保金的條件,也就是萬一將來原告訴訟敗訴,相對方可以將其因該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所受的損害,從擔保金優先取償,不用擔心原告無力賠償。

而在離職員工涉嫌侵害營業秘密的案件中,如果等到判決確定之後才實現權利,不能夠在事情剛發生時,便立即制止洩密行為,對於前雇主之權益保護,的確可能有不足之處。因此,在符合一定條件,且前雇主能夠初步的提供證據資料讓法院參酌,甚至願意提供擔保金情況下,法院便可先核發一個裁定,要求離職員工不能夠洩漏、使用前雇主的特定資訊。

過往,法院在離職員工涉嫌洩漏營業秘密的案件中,也多會要求前雇主須提供擔保金,例如,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081號裁定,便裁定前雇主在提供新台幣564萬元為供擔保後,離職員工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揭露任職於期間知悉或取得之之特定機密資料。

然而,隨著對營業秘密保護日趨受到重視,近年來,法院在離職員工涉及洩密之營業秘密案件中,便開始有認為營業秘密案件之假處分可毋庸供擔保之案例,例如,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暫抗字第7 號民事裁定,法院在核准假處分的同時,也於其理由中表示,前雇主請求離職員工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不得利用、發表或洩漏任職公司期間所知悉之特定營業秘密及機密資訊,目的係離職員工依契約遵守不作為義務,衡酌離職員工之利益不致因准許處分而受損害,故不須命供前雇主提供擔保金。

綜上,本案例中,甲公司得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法院命乙在訴訟進行的幾年期間內,不得使用、洩漏甲公司之「引擎模組技術之製程、參數及配方、設計」等機密資訊,而依據近來的裁判案例,法院也可在不要求甲公司提供擔保金的情況下,便准許甲公司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