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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評析】第104143218N01號專利舉發案聽證心得

2018-10-03 王立成 專利代理人
智慧財產局為使專利舉發案審查透明化,簡化當事人對審定結果不服而進行後續行政救濟之程序,因此參酌國際上主要國家就專利舉發案採行口頭審理之制度,於107年3月30起實施「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日後智慧財產局將以「三人合議、言詞辯論、公開審理」方式辦理專利舉發聽證案件。
智慧財產局於107年7月27日針對第104143218N01號專利舉發案辦理聽證,這是智慧財產局舉辦的第一場聽證,開放民眾旁聽人數50名,網路報名10分鐘內立即額滿,可見其重要性。
 
就參加該場專利舉發案聽證後,個人心得如下:
首先,於行政程序法第54條至第66條規定有聽證程序之行使,而於專利舉發案中為了有效釐清案情,以聽證程序使雙方當事人及審理本案之審查官進行當面口頭溝通,可使案情更易釐清,而該案審查官亦更容易了解案情而進行正確之審理。
其次,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9條之規定,基於聽證作成的審定,當事人如有不服,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程序,亦即當舉發案一旦進行聽證程序,並於完成聽證程序後所完成之審定,若當事人有所不服,則逕提行政訴訟無需再經訴願程序;而於當日聽證程序中,聽證程序主持人亦當面告知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亦皆稱了解。
而當日聽證程序之進行原則上依據智慧財產局對外公佈10740791560號函內容進行,由聽證程序主持人主持,並以下列順序進行:(1)舉發人陳述其舉發理由;(2)被舉發人陳述其答辯理由;(3)本案審查官針對本案內容向雙方當事人提問;(4)雙方當事人提問、答覆;(5)主持人總結。
值得注意的是,當日聽證程序中,聽證程序主持人確定審定結果將於8月25日左右作出,亦即在聽證程序完成後一個月內即會作出審定,較一般舉發案審理期間平均一年以上,有效減短整體審理期間。
此外,個人對於智慧財產局舉辦舉發聽證程序表示讚同,除了可當面溝通有效釐清案情外,同時亦可以較短時間完成該案之審理,並基於行政程序法免除訴願進行,可使該舉發案減少一次程序而儘早獲得確定結果,實則一舉數得。
然,於此次聽證程序進行時,個人卻感覺聽證程序會有一個美中不足之處,即原本聽證程序進行之用意在於有效釐清案情,但卻有與現實狀況相左的情境:
  1. 相較於以往書面溝通,當面口頭溝通的反應時間較短;此時,即時反應及理解問題,方可做出正確及有效之回應;亦即,當事人所選任的代理人及其輔佐人之能力在聽證程序中尤為重要。
  2. 在舉發案之聽證程序中,所需要的即時回應,在專利代理實務上可能有其困難。在代理實務中,所謂代理,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民103條),而產生此困難的關鍵就在於代理權限的範圍大小。在此次的聽證程序中,舉發人為本國公司,有公司代表到現場,再搭配其代理人(輔佐人)一同陳述意見;而另一方被舉發人則為外國公司,並無公司代表到現場,僅由其代理人(輔佐人) 陳述意見。亦即舉發人此方因為公司代表有到現場,能夠針對聽證時的實際問題當場與其代理人交換意見並授權回答;然而,被舉發人之代理人,因其代理權限問題,僅能就書面答辯內容進行回答,無法進行更充分跟即時的攻防。
  3. (本案請求項1限定者為引擎壓縮比大於10),舉發人於現場說明該引擎之壓縮比就如同人體的血壓一樣(血壓亦有正常、高、低之分)為固有性質,然而,針對舉發人此一說法,被舉發人端並未提出任何說法。個人認為並非被舉發人之代理人完全沒有說法可相對應提出,純粹是因為在未跟被舉發人溝通前,不敢冒然提出說法,以避免日後無謂之責任。
在上述前提下進行聽證程序時,若真正當事人未至現場,且其委託之代理人亦未獲得充份授權下,聽證程序仍有可能只具表面上之意義(讓雙方當事人當面充分溝通),即聽證現場之代理人仍僅能就已提出的書面資料進行陳述,無法就當天審查官或對造所提出的新議題作充分且完整的說明;或許事後仍可以書面進行完整的說明,但仍有失聽證程序進行之原意。
最後,舉發聽證程序之進行,實為我國舉發程序之一大進步,惟,個人希望於聽證程序進行時,雙方代理人都能有被充分授權,或雙方當事人都能親至現場,以使聽證程序之原意得以完善,而達真正正確審理及程序之節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