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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評析】設計專利針對限制性要求做選擇後對權利範圍的影響: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ADVANTEK MKTG., INC. v. SHANGHAI WALK-LONG TOOLS CO. 案評析

2018-08-27 劉致宏 專利代理人
離職員工聯合了代工廠抄襲前東家的產品,前東家該怎麼有效阻止?設計專利針對限制性要求
做選擇後,會對權利範圍造成甚麼影響?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於8月1日在Advantek Mktg.
Inc. v. Shanghai Walk-long Tools Co. 案中,針對以上議題做出見解,值得廠商與專利從業人
員注意。

案件背景事實
原告Advantek Mktg. Inc. ("Advantek”) 是設計專利第D715,006號 ("006專利") 的所有權人。
006專利的權利範圍涵蓋了如以下四個圖面所示的可移動式的寵物圍欄:




在申請過程中,審查委員認為申請人主張了兩個實施例:1到4圖是第一實施例,1到5圖則是
第二實施例。其差別在於,在1到4圖中的圍欄沒有頂蓋,僅為圍欄的骨架結構;第5圖的圍欄
則在1到4圖的骨架結構之上,更增加了頂蓋:

審查委員因此發出限制要求 (restriction requirement),要求申請人做出選擇以續行審查。申請
人選擇了圖1到4的實施例,並撤回圖5。
被告Shanghai Walk-Long Tools, Co. (“Walk-Long”) 是原告Advantek之前在中國的製造商。除
了Walk-Long之外,原告Advantek還起訴了自己的前副總,主張Walk-Long替其前副總製造的
"Pet Companion" 侵害了006專利。
被告Walk-Long主張其產品並未侵權,理由是其產品包括頂蓋。Walk-Long主張,由於在006
專利的申請過程中,申請人自己放棄了頂蓋的實施例,基於申請歷史禁反言 (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 ,原告不能再對有頂蓋的產品主張設計專利侵權。地方法院就此做出裁定,
支持被告的見解,原告上訴。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見解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先重申設計專利的申請歷史禁反言是否成立,須依照其之前在Pacific Coast
Marine Windshields Ltd. v. Malibu Boats, LLC, 739 F.3d 694 (Fed. Cir. 2014) ("Pacific案”) 中
所建立的三個要素審查:(1) 是否有權利的放棄、(2) 該放棄是否是為了可專利性的理由、以及
(3) 被控侵權的設計是否落入放棄的範圍內。此外,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還引用了2016年聯邦最
高法院在Samsung Electronics Co. v. Apple Inc., 137 S. Ct. 429 (2016) (“Samsung案") 中的
見解,認為申請人可以針對產品的一個組件申請設計專利,而不必然一定要針對整個產品。
基於以上,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不論Advantek在申請過程中是否有放棄任何權利,
Long-Walk的產品都在該放棄的權利範圍以外:
Regardless of whether Advantek surrendered claim scope during prosecution,
the accused product falls outside the scope of the purported surrender, contrary
to the district court’s conclusion.
(判決文第10頁。)
其原因其實很簡單:Advantek選擇了圍欄的骨架的實施例,那麼競爭廠商的任何產品只要包
括這個骨架,不論產品對骨架增加了甚麼其他特徵 (比如頂蓋),都會落入006專利的範圍:
Advantek elected to patent the ornamental design for a kennel with a particular
skeletal structure. A competitor who sells a kennel embodying Advantek’s
patented structural design infringes the D’006 patent, regardless of extra
features, such as a cover, that the competitor might add to its kennel.
(判決文第10頁。)
因此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撤銷了地方法院的裁定,將案件發回續審。

實務建議
1. 申請設計專利防止製造商與重要員工離職後抄襲: 本案的抄襲情況,是原告的公司高層主
管離職後,與原告的製造商合作,製造與原告相同的產品。由於高層主管與製造商都知道產品
細節,這種抄襲最難以防備。若原告之前沒有申請設計專利,那麼會很難保護自己個產品不被
自己的前員工與前合作夥伴聯合抄襲。
本案中原告還提出了違約跟違反盡職責任之訴,都打到一半撤銷,只剩下這個設計專利侵權之
訴繼續進行,可見主張設計專利權被侵害,確實是保護產品設計不受抄襲最有效的方式。
2. 一設計一申請: 本案的情況是圖5的實施例是組合 (combination),圖1到4的實施例則是次
組合 (sub-combination)。由於次組合的範圍其實較廣,而且是涵蓋了組合的範圍,所以其實
申請人放棄圖5範圍較小的實施例,選擇了範圍較大的實施利,實質上並沒有放棄任何權利範
圍。但是在其他狀況,則未必會如此。如果兩個不同組合的實施例是部分重疊,而被控侵權產
品又剛好落在重疊範圍以外,則結果就很難說。
降低此風險的方法,就是一設計一申請,也就是一個設計專利申請案中,所有的圖面都是同一
個設計,不要將不同設計的實施例,放在同一個圖面中,以降低日後被告主張申請歷史禁反言
的風險。

ADVANTEK MKTG., INC. v. SHANGHAI WALK-LONG TOOLS CO. 判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