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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章】運動完東西不見了!? -- 健身房的保管責任

2018-10-03 張睿平 律師
【案例】
現代人生活忙碌,缺乏運動,為了保持身體健康,小明經常去住家旁邊的活力健身房運動,活力健身房有提供置物櫃給去運動的人寄放東西,置物櫃上也用公告揭示「本健身房不負保管責任」等語,有一天,小明運動完發現,放在置物櫃的個人物品被偷走了,請問小明是否可以跟活力健身房求償?

【答】
  • 根據民法第607條、607條修法理由以及609條之規定:「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因時代變遷,目前社會除飲食店、浴堂外,尚有許多相類場所,提供客人為一時停留及利用,例如理髮店、健身房等。該等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仍應負責,始為平允。」、「以揭示限制或免除前三條所定主人之責任者,其揭示無效。」,因此活力健身房應該要對小明負擔場所主人的責任,即使活力健身房以公告揭示「不復保管責任」等文字,仍然不能免除活力健身房的責任。
  • 但要注意的是,民法607條,僅限於通常物品的損毀、喪失有所適用,如果今天損毀、喪失的是貴重物品,那就沒有民法607條的適用囉!根據民法第608條的規定以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小字第3740號民事判決的見解,如果客人攜帶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而沒有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者,場所主人就不必負責喔。(判決原文:被告屬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業者,依民法第606、607條及第608條規定所示,如兩造間未有其他特別約定,就原告所攜物品如金錢等貴重物品部分,倘經原告向被告報明並交付保管,被告當應負保管責任,若該等貴重物品遭受侵害,亦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倘未經報明,被告就該等金錢等貴重物品自無保管責任可言,依前揭意旨所示,被告亦無庸就原告所有金錢等貴重物品之財產權遭侵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 因此,去健身房之類的場所,如果是隨身衣物、包包失竊,固然可以向場所主人請求賠償,但如果是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的話,還是建議要隨身攜帶保管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