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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評析】2018年歐洲專利局審查基準改版 -- 關於數學方法中的模擬、設計與建模方法

2018-10-18 劉致宏 專利代理人
 

歐洲專利局於2018年9月28日發出通知,最新修改的歐洲專利審查基準將於2018年11月1日生效,同時公布了修改內容的清單,以及修改後的審查基準內容全文。這次的修改比較值得注意的,是新增了關於數學方法 (mathematical methods) 的可專利性討論,其中關於模擬、設計與建模方法的適格性,是規定新增的G-II, 3.3.2節。以下簡單整理內容,以供在歐洲申請相關內容專利者參考。

 

修改內容概述

 

歐洲專利公約第52條中,數學方法  (mathematical methods) 是明定的適格性除外標的。然而,依據長久以來的實務見解,如果申請人所請求的涉及數學方法的標的,並非僅僅是數學方法本身,而是具有技術效果 (technical effect),則依歐洲專利公約第52條,仍符合發明的定義,為適格的標的。

 

針對這點,新修改的歐洲專利審查基準在新增的G-II, 3.3.2一節中,認為關於模擬、設計與建模方法,多半至少一部份會以電腦程式實現。此時,重點是需判斷是否具有技術效果的特徵,以判斷是否符合發明的定義。

 

比如,關於模擬方法,如果是模擬一種適當定義的技術物件的行為,或是特定的技術流程,則可能可以被認定為是具有技術目的。比如,在2006年的T 1227/05一案中,一種模擬電路雜音的方法被認為是具有技術效果,並沒有因為其沒有產出實際的產品,而被排除於發明的定義之外。

 

新增的G-II, 3.3.2明白指出,如果是模擬市場活動、模擬交通運輸狀況、或是模擬客服中心中客服專員排程的方法,則可能會因為不具有技術功效,而被認為不符合歐洲專利公約第52條關於發明的定義。

 

關於設計方法,如果是一種關於具體技術物件的電腦輔助設計方法,所決定的技術參數會跟該物件的功能相關,且決定的結果有技術考量,則被認為具有技術目的。比如,在2017年的T 625/11一案中,一種以疊代電腦模擬的方式來設計核子反應器的操作參數的極限值,以避免軸襯套因應力而斷裂的方法,被認為具有技術功效。在另一個較早的2007年的T 471/05一案中,一種設計特定光學系統的參數,例如折射率與放大率,以便最佳化光學性能的方法,也被認為具有技術功效。

 

不過,這個技術功效必須能夠連結到請求項中的特徵才行。例如,在T 835/10一案中,請求項關於一種重新整理用於設計電路的工具的陣列布局的方法。在判斷進步性的時候,技術上訴委員會認為,由於請求項中涉及使用者的人為判斷,這個判斷的技術考量又無法從請求項中看出,因此並不能就此認定請求項具有技術功效。請求項所涉及的方法只是輔助使用者作出技術判斷而已,輔助使用者作出技術判斷這件事情本身並沒有技術效果。

 

至於以電腦建立物件模型,新增的G-2, 3.3.2一節中明白指出,如果電腦輔助的結果僅僅是物件、系統或方法的抽象模型 (比如,描述物件模型的方程式),則其本身不被認為具有技術功效,即使那個被建模的物件、系統或方法是技術性的。比如,在2002年的T 49/99一案中,一種運用電腦執行物件導向資訊來對實體系統建模的方法,被認為不具有技術特徵,因而不符合發明的定義。在另一件2014年的T 42/09案中,在電腦輔助設計製造系統中採用產品數據模型的方法,被認為不具有技術效果。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引用了上面的T 49/99案以支持其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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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建議

 

申請歐洲專利時,針對模擬、設計與建模方法,需要了解歐洲專利審查基準在新增的G-2, 3.3.2一節中所建立的觀念。基本觀念是,必須釐清相關的技術功效究竟是甚麼,並且連結技術功效跟請求項的特徵。如果請求項的特徵不具備技術功效,則很有可能被排除於歐洲專利公約的發明定義之外。

 

值得注意的是,產品的建模方法不會因為產品具有技術性而具有技術功效。基本上,描述產品的數據模型,一般而言都不具備技術功效。關於這一點,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近期在Enfish案 (Enfish, LLC v. Microsoft Corp., 822 F.3d 1327 (Fed. Cir. 2016) 中,做出自參照資料表並非指向抽象概念,而具有專利適格性的見解。美國法院見解的重點,在於自參照資料表「指向了電腦運作的特定改良」:
 

Accordingly, we find that the claims at issue in this appeal are not directed to an abstract idea within the meaning of Alice.  Rather, they are directed to a specific improvement to the way computers operate, embodied in the self-referential table.


(822 F.3d at 1336.)
 

若採取美國法院的觀點,則產品的建模方法的技術功效,會來自於這個方法本身改善了電腦運作,而非因為件出的模型所描述的產品具有技術性。這個觀點在歐洲應該也是行得通的。也就是說,如果運用電腦為產品建立數據模型的方法本身,會提升電腦建模時的效率,那麼這個方法本身就具有「電腦運作的改良」這個技術功效,而不用討論建立了甚麼產品的模型。將這個技術功效在寫請求項的時候,妥善地連接到請求項中特定的技術特徵,將大幅提升請求項在歐洲的適格性。

 

此外,關於電腦輔助的模擬、設計與建模方法的技術功效,以及相對應的特徵,必須在與發明人會談時,就妥善釐清。如果在會談時,能夠釐清例如所模擬的行為是基於甚麼技術目的、電腦輔助設計方法所決定的技術參數會跟甚麼技術功能相關、或是設計過程中決定的結果有甚麼技術考量,並在說明書中具體描述,將會大幅提升請求項符合發明的定義的機會。關於這點,建議閱讀新增的G-II, 3.3.2一節中所整理的實際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