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明向保險公司購買了兩份投資型保單(兩份之保單價值皆為200萬元),並分別以兒子小華、小文為受益人,小明於繳清保費後,將要保人亦分別變更為小華、小文,小明是否需要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呢?
【解析】
我國實務見解認為(參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54號判決):
- 變更保險單要保人的行為,屬於「保單價值金額」之贈與:
險法第5 條、第111 條的規定,要保人雖然不是保險受益人,但要保人可以用契約或遺囑變更受益人,也可以在保險契約生效後,隨時終止保險契約取得解約金,或者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所以要保人並非只是「繳納保費之人」而已,要保人可行使之權利等同於保單價值,所以若將要保人地位變更為他人,等於將前揭保單價值贈與給該他人。
- 若小明因為不知道變更要保人要申報而漏未申報,不只需要補繳稅捐,更會被科處罰鍰: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前段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第24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之罰鍰。」,實務見解認為,如果不知道是否要申報贈與稅,應該可以事先向稅捐機關查詢,如果沒有事先查詢而導致漏未申報的話,即使沒有故意仍然具有過失。所以即使是因為不知道而漏未申報,仍會被稅務機關科處罰鍰,不能因此主張免責。
- 又,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也就是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只要所贈與的金額累計不超過220萬元,都可以不用繳交贈與稅,但是要注意,220萬的免稅額,是以「贈與人」年度贈與總額計算,而非以受贈人年度受贈金額計算。
- 回到本文的案例,小明兩份投資型保單的要保人分別變更給小華、小文,等於將兩份各200萬元之保單價值金額贈與給小華、小文,因此他的贈與總額為400萬元(需注意的是,此數額是以贈與人的贈與總額計算,實務上常常有民眾誤以為只有當每位受贈人受贈金額均達220萬元,才須要申報贈與稅,因而遭受國稅局罰鍰),扣除220萬免稅額後,小明仍有180萬元之應課稅金額,應向國稅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