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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章】著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減損

2018-10-11 楊啟元 律師
【案例】
阿郎準備開設修車廠,希望強調店面乾淨明亮,並且提供兒童遊樂區,讓跟著爸媽來維修保養汽車的孩子,也可以享受歡樂時光,就和去迪士尼樂園一樣高興。
阿郎特地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頁查詢,確認迪士尼雖然申請很多商標,但沒有申請第37類「汽車保養及修理、汽車美容」的商標。因此在第37類「汽車保養及修理、汽車美容」使用迪士尼商標,不會有造成混淆誤認的疑慮。
阿郎又委託會計師以「迪士尼修車」作公司名稱預查,也確認這個公司名稱沒有問題,可以合法設立。
完成上述確認之後,阿郎積極籌設「迪士尼汽車保修歡樂天地」,準備在汽車保修行業中,成為提供親子歡樂時光的迪士尼樂園。
請問,阿郎用「迪士尼」招牌開修車廠,可能面臨什麼樣的法律風險?

【解說】
  • 商標之保護:
商標往往是消費者在購買或選擇商品/服務之際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若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服務市場中,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商品/服務時,消費者即可能以為是來自同一來源的商品/服務,或以為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因而發生誤認誤購等情形,商標法除保障商標或標章註冊權益外,應以相關消費者不發生混淆誤認之虞為權利取得或存續之要件,以保障消費者利益。(商標法第68條)
  • 著名商標之保護:
在商標已為一般消費者所熟知之後,他人攀附其商譽的行為,已不限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而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因此,商標法明定明知為他人之著名註冊商標,竟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該著名商標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因而減損該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應視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法第70條)
  • 著名商標識別性的減損:
減損識別性又稱「淡化(Dilution)」,係指當著名商標使用於特定之商品或服務,原本僅會使人產生某一特定來源之聯想,但當未取得授權之第三人之使用行為,逐漸減弱或分散該商標曾經強烈指示單一來源的特徵及吸引力時,最後該曾經強烈指示單一來源的商標很有可能將會變成指示二種或二種以上來源的商標,或使該商標在社會大眾的心中不會留下單一聯想或獨特性的印象。
例如消費者看到或聽到「迪士尼」時,馬上會聯想到以迪士尼商標銷售之漢堡商品或速食餐飲服務。若阿郎以相同之「迪士尼」商標使用於修車服務,經行銷市場一段時間後,消費者看到或聽到「迪士尼」文字後,會認為該文字不僅是指原本的「迪士尼」漢堡或速食,還可能是指阿郎的「汽車保修」服務。此時,曾經強烈指示單一來源的「迪士尼」商標很有可能會變成指示二種或二種以上來源的商標,或使該商標在社會大眾的心中不會留下單一聯想或獨特性的印象,於是該「迪士尼」商標的識別性很有可能即已被稀釋或弱化。
根據智慧財產局的「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判斷有無減損商標識別性的審酌因素包括「商標著名之程度」、「商標近似之程度」、「商標被普遍使用於其他商品/服務之程度」、「著名商標先天或後天識別性之程度」、「其他參酌因素」。其中,迪士尼商標極為著名,阿郎打算使用的商標與迪士尼商標相同,迪士尼商標並未被普遍使用於其他商品或服務,迪士尼商標後天識別性極高,再加上阿郎確實有使人將其商標與著名商標產生聯想的意圖。參酌上述審酌因素,判斷阿郎於汽車保修服務使用迪士尼商標,減損迪士尼商標識別性之虞的風險極高。
因此,阿郎將「迪士尼」商標使用於汽車保修服務,可能造成「迪士尼」商標識別性的減損,違反商標法第70條第1項第1款規定;阿郎將「迪士尼」文字作為公司名稱設立「「迪士尼修車」」公司,也違反商標法第7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迪士尼」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排除,亦即請求阿郎不得使用「迪士尼」作為商標或公司名稱,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 著名商標信譽的減損:
減損商標信譽又稱「污染(Contamination)」,即第三人使用著名商標之行為,使消費者對著名商標所代表之品質、信譽產生貶抑或負面之聯想。
舉個比較明顯的例子,如果阿郎開設的是「迪士尼賭場」或「迪士尼色情酒店」,使第三人將「迪士尼」與「賭場」或「色情酒店」的負面形象產生聯想,可能貶抑「迪士尼」商標清純、明亮的清新形象,有可能使人對「迪士尼」商標之信譽產生負面的印象。
在此情況下,就可能造成商標信譽之減損。同樣違反商標法第7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可能遭請求禁止使用「迪士尼」商標及公司名稱,也可能遭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