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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著作權法修正後機上盒何去何從?

2019-10-01 沈泰宏 律師


案例:大學生阿呆在2019年初用紅包錢上網買了機上盒,接上網路後發現裡面的APP不僅可以看第四台、最新韓劇和綜藝節目,還有許多現正熱映中的院線片,讓阿呆欣喜若狂。結果因為看太兇,機上盒用半年就壞掉了。適逢暑假期間,無聊的阿呆又上網買了個同款的機上盒,卻發現裡面APP都沒了,上網一查才知不久前著作權法針對機上盒侵權問題修法,所以市面上的機上盒都沒有之前那些好用的APP了,於是阿呆上網查詢國外網友的教學影片和文章,把APP都安裝回來,開學後還到學校教女同學如何安裝,大家都很感謝阿呆。請問阿呆的行為有無違法?
首先,應先了解2019年5月1日著作權法修正公布第87條、第93條的內容如下:
第87條,新增侵權類型:「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第93條,明定違反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期、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由上述修正條文可以了解幾個重點:
  1. 新法處罰對象主要針對機上盒業者,非一般民眾。因為要件上必須意圖「讓公眾接觸侵權著作」,並且因提供侵權機上盒或侵權APP的行為而「受有利益」,所以一般消費者自行在家中使用機上盒瀏覽影片,基本上不會有觸法問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80708、1080515c等函釋參照)。
  2. 機上盒若無內建可供接觸侵權著作之侵權APP,業者可合法製造、輸入、販售。但仍處罰提供、指導或協助使用侵權APP之人。
因此,基於科技中立原則,本次修法與其說是針對機上盒,不如說是針對侵權APP,機上盒硬體本身並無違法問題,重點應該是有無提供侵權APP的行為,機上盒如有內建侵權APP,不得製造、輸入或銷售;反之,機上盒未內建侵權APP,雖可製造、輸入或銷售,但是提供或教導消費者安裝侵權APP之人,仍屬違法。
新法修正後,市面上販售的機上盒,基本上都已經想辦法避免內建侵權APP,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在2019年9月16日表示,新法上路後,違法機上盒業者已經顯著減少。然而,如同案例中的狀況,倘若有業者販售合法機上盒,卻利用國外網站教導消費者自行在家安裝違法APP,此時應如何防範,則有待進一步討論。
回到本案例,阿呆購買機上盒在家使用,並不涉及製造、輸入或銷售行為,所以原則上並無違法情形,然而阿呆開學後到學校教導同學安裝違法APP,則可能構成提供、指導或協助使用侵權APP之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