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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月薪制在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平日、休息日、休假日之加班費規定

2020-01-02 鄭育紳 律師

【案例】小華是朝九晚五的上班族,老闆常常要求小華加班:
  • 老闆叫小華星期五晚上加班3小時,加班費如何計算?
  • 老闆叫小華星期六加班3小時,加班費如何計算?
【解析】
加班在我國勞動實務上為常態,而且加班費係工資之一種,加班亦涉及雇主如何調派人力,因此加班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中是非常重要之一環,筆者在此介紹關於「月薪制」之平日、休息日、休假日之加班費規定。筆者之後會再另外撰文介紹「時薪制」之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1.  勞工8小時以外的工作時間是加班時間。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每日加班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而加班總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亦有法文明定。
然而,如果雇主與勞工每日約定工作時間低於8小時,那未超過8小時均為法內加班,譬如,每日約定工作時間僅為6小時,那雇主額外要求加班2小時,該2小時仍為正常工作時間,則加班費則依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不過,為了維護勞工的權益,勞工可在勞動契約中,另行與雇主約定加班費之計算標準,甚至是約定拒絕加班的權利。
  1. 平日的加班
加班2小時以內者,加班費係以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計算(算式:時薪*時數*1.34)。再延長加班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該延長加班的2小時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算式:時薪*時數*1.67)。每日加班超過4小時,則為違反勞基法的加班,因此勞基並未規定應該如何計算加班費。然而,雇主應不得給予低於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之標準,如此才能符合勞基法之精神。
平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加班必要者,得命令勞工加班。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該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加班時間,雇主應於事後給勞工補休。(勞基法第32條第4項)簡言之,平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加班,既要給予加班費,亦要給予補休。
平日每小時平均工資如何計算,視勞工與雇主約定的契約計算,以月薪制計酬時,每月工作時數則為240小時(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0年6月26日【90】台勞動二字第0026202號函),換言之,即使是放假期間,雇主亦有給付每日8小時之工資,譬如月薪制每月工資24,000元,每月工作時數為240小時,每小時工資則為100元。
  1. 休息日的加班
我國現行實施一例一休制,勞工於每七日中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兩者加班費計算方式不一樣,在休息日加班,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算式:時薪*時數*1.34),第3小時至第8小時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算式:時薪*時數*1.67),勞基法第24條第2項,定有明文。
第9小時之後,雇主則必須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二又三分之二(算式:時薪*時數*2.67),原因在於在休息日中,月薪制中雇主本已有給付8小時之工資,現加班已超過8小時,已無原約定工資給付,雇主除本來加班工資外,必須要再補給原來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資。
此外,休息日加班的全部時數要計算至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之至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以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0之1條第2款)
  1. 休假日的加班
休假日僅指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並不包括星期例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之3條:「本法第39條所定休假日,為本法第37條所定休假及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定有明文。因此,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在星期例假上班,勞工得拒絕星期例假上班,如果雇主強迫勞工在星期例假上班,則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
勞工在休假日8小時內之上班不論上班時間多少,均加發一日薪資。超過8小時之部份必須再依勞基法第24條計算加成工資。第9小時及第10小時,必須以平日工資之給付之二又三分之一倍計算每小時加班工資(算式:時薪*時數*2.34);第11小時至第12小時則以平日工資之給付之二又三分之二倍計算每小時加班工資(算式:時薪*時數*2.67),可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09月14日(87)台勞動二字第 039675 號函。在休息日中,月薪制中雇主本已有給付8小時之工資,現加班已超過8小時,已無原約定工資給付,雇主除本來加班工資外,必須要再補給原來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資。
要注意的是休假日的加班因為事前已得勞工個別之同意,因此在8小時以內是不納入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之至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以內,但是超過8小時的部分則算入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之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以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0之1條第1款)
  1. 假日時遇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加班
假日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勞基法第36條星期假日、休息日、第37條國定休假日、第38條特別休假,要求勞工加班。但工資,於上班時間8小時內,雇主要加倍發給(算式:時薪*時數*2),並應於事後給予勞工補假休息。(勞基法第40條第1項)。超過8小時之部份必須再依勞基法第24條計算加成工資;第9小時及第10小時,必須以平日工資之給付之二又三分之一倍計算每小時加班工資(算式:時薪*時數*2.34);第11小時至第12小時則以平日工資之給付之二又三分之二倍計算每小時加班工資(算式:時薪*時數*2.67)。而且,在8小時以內是不納入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之至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以內,但是超過8小時的部分則算入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之至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以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0之1條第1款)
假日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得逕行命令勞工加班,不必得勞工之同意,但是必須在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勞基法第40條第2項)
  1. 結論(整理見附表)
加班的重點在於區分究竟是平日的加班、休息日的加班、還是休假日之加班。而且加班的時間隨著長短,加班費均有不同之計算標準。在本文的案例一中,小華星期五加班是平常日加班,前2個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再加給三分之一計算(算式:時薪*時數*1.34),第3個小時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再加給三分之二計算(算式:時薪*時數*1.67)。而在本文的案例二中,小華星期六加班是休息日加班,前2個小時,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至少一又三分之一(算式:時薪*時數*1.34),第3小時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至少一又三分之二(算式:時薪*時數*1.67)。此外,勞基法的加班費為最低標準,如果雇主與勞工另有約定更高之加班費,則依更高之約定計算。

附表:月薪制加班費計算公式
加班種類 加班時數 計算公式
平日的加班(含平日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加班) 加班第1小時至第2小時 每小時平均工資*時數*1.34
加班第3小時至第4小時 每小時平均工資*時數*1.67
休息日的加班 加班第1小時至第2小時 每小時平均工資*時數*1.34
加班第3小時至第8小時 每小時平均工資*時數*1.67
加班第9小時至第12小時 每小時平均工資*時數*2.67
休假日的加班 加班第1小時至第8小時 不論加班多久均加給一日工資。(僅適用月薪制,時薪制仍照實際上班時間計算加班費)
加班第9小時至第10小時 每小時平均工資*時數*2.34
加班第11小時至第12小時 每小時平均工資*時數*2.67
假日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加班 加班第1小時至第8小時 每小時平均工資*時數*2
加班第9小時至第10小時 每小時平均工資*時數*2.34
加班第11小時至第12小時 每小時平均工資*時數*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