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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醫評析】緩減疫情衝擊 振興國內相關產業~新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範重點及相關重要措施概覽

2020-02-26 孫世昌 資深顧問
       根據日前國內新聞媒體報導,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衝擊,行政院除編列特別預算來協助產業紓困與振興措施(上限為新台幣600億元)外,立法院亦已於今(109)年2月25日通過三讀,由總統公布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新特別條例)」(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21291號令),以保障配合政府防疫措施而受隔離、檢疫者及相關照顧者之權益,並作為政府進行相關防疫處置及籌措所需資金的法源基礎。有鑑於此項新特別條例之公布,對防疫期間國內民眾、企業及相關產業均將產生一定之影響,故以下,筆者將簡要為讀者們整理出此項新特別條例之規範重點,以利大家於第一時間能快速的掌握政府所提出的相關防疫措施。

       關於上述所提之新特別條例內容,大致分為防治、紓困、振興與罰則等幾部分,而就其中較值留意之點,現擇要說明如下:
(一)規範目的:
依內容,本項新特別條例是為有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維護人民健康、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等目的而制定(新特別條例第1條)。
(二)新特別條例之適用:
本項新特別條例,係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事項」之「特別法」,故就本項新特別條例所未規定者,仍適用「傳染病防治法」、「災害防救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
(三)應予補助(或津貼)、補償與獎勵事項:
1. 為慰勉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 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投入防疫工作之辛勞,於第2條第1項明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助或發給津貼。
2. 因防疫工作牽涉層面廣泛,且疫情之有效控制,有賴公、私立醫療(事)機構與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及其人員全力配合,就對執行防治工作成效良好者,應採行相關激勵措施,故於同條例第2條第2項明定,針對辦理相關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等應予獎勵。
3. 為鼓勵並慰助執行參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工作致傷病、身心障礙、死亡者或其家屬,故於同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償、補助各項給付或其子女教育費用。
(四)防疫隔離假、補償及租稅優惠規定:
1. 定明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隔離、檢疫者,其任職處所「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為相關不利之對待
2. 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其任職處所亦應遵行相同之義務規範。
3. 考量員工基於防疫需要請假係不可歸責於雇主,故未強制雇主應給付是類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惟營利事業如仍給付者,其相關薪資費用,可依第4條規定享有租稅優惠
4. 明定受隔離者、檢疫者及為照顧之家屬,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得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
5. 關於上述防疫補償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經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五)提高企業給付薪資誘因及不得重複適用租稅優惠相關規定:
1. 為提高雇主給付薪資誘因,並使積極參與防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蔓延,降低傳播風險,故明定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依同條例第3條1項規定請假期間及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均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加倍減除。
2. 為避免營利事業就同一薪資費用重複享有租稅獎勵,故於同條例第4條明文,就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之租稅優惠者(例如: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費用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優惠),不得重複適用租稅優惠。
(六)防疫期間之物資徵用:
1. 各級政府機關為生產「傳染病防治法」第54條第1項規定之防疫物資,必要時得徵用或調用該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及原物料,並給予適當之補償。
2.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及此項新特別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徵用或調用之防疫物資、生產設備及原物料,其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受相關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包括:國有財產法第11條、第28條、第60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
(七)防疫期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權限:
1. 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命令或措施(新特別條例第7條)。
2. 於防疫期間,得指示對受隔離者、檢疫者或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病人,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新特別條例第8條)。
(八)國內企(事)業紓困、振興與補助措施:
1. 明定應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協助,以降低其損失,並協助產業復甦。
2. 考量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範圍甚廣,營業型態包含:法人、團體及自然人,爰宜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各產業、事業等特性、營業型態及需求等評估,提供適切之紓困、補貼及振興措施,例如:協助產業等辦理員工薪資貸款、相關稅費補貼及公部門減免依法收取之權利金或租金等。
(九)相關罰則:
1. 對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有哄抬價格之行為,或 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之行為,造成防疫物資缺乏或價格不合理之上漲,影響民眾權益甚鉅,且不利於疫情防治,故參考「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及「刑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明定刑責。
2. 新特別條例所規範之行為人,其身分非僅限於製造商、銷售之中/下游盤商、店家,任何人如有哄抬物價之行為,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均在本項新特別條例之處罰範圍(亦處罰未遂犯)。 
3. 對「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者,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無論基於「直接」或「間接」故意之行為,雖未生致傳染於人之結果,但恐引致疫情爆發,故應予以處罰(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0萬元以下罰金),以避免疫情擴散,確實維護民眾健康。
4. 鑒於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易引發民眾恐慌,對社會及經濟造成衝擊,故明定就「散布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之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5.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施以隔離或檢疫措施者,具有較高之染病風險,倘受隔離或 檢疫者擅離隔離或檢疫處所,將提高疫情擴散之可能性,對民眾健康造成威脅,是類人員有加重處罰之必要,故明定將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十)生效施行:
1. 本項新特別條例之施行期間,起始日溯及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經衛生福利部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告為「第五類傳染病」之日。
2. 考量本條例定有罰則,基於處罰不溯及既往原則,爰以但書明定相關罰則自本項新特別條例公布日起施行。
3. 本項特別條例於施行期間屆滿時,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

       除上述重點外,就其他相關配套措施,於新特別條例中亦明文授權主管機關制定相關子法,對此,筆者也再額外為讀者們整理出如下表格供參考:
條文 規範內容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4項 第一項防疫補償發給之對象、資格條件、方式、金額、程序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同條例第4條第3項 第一項請假期間、員工、給付薪資金額範圍、所得額範圍及減除方式、申
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並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同條例第5條第2項 前項徵用、調用作業程序、補償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同條例第9條第3項 前二項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之認定、紓困、補貼、補償、振興
措施之項目、基準、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註:關於上述各項規定,均以政府所正式公布之法條為準,且於防疫期間,亦請配合並遵守主管機關所發布之各項防疫措施與規定。

參考資料:
1. 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法條全文,可參考網站: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53844&kw=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2. 有關立法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於今日13:56 三讀通過」之新聞資料,可參考網站: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5255&pid=191972
3. 有關「行政院會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之新聞資料,可參考網站: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8cbe04f2-7a43-4876-a132-8f1f7025105c
4. 有關「武漢肺炎紓困條例三讀 隔離檢疫者得申請補償」之新聞資料,可參考網站: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002255007.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