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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醫評析】防疫隔離補償金可請領了? 新公布防疫補償辦法之規範重點整理

2020-03-12 孫世昌 資深顧問
       如筆者日前在簡要介紹政府新公布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範重點及相關重要措施的文章末段中所提到的,主管機關為了緩減國內因COVID-19疫情對民眾及相關行業所造成之衝擊,除上述特別條例外,亦將陸續提出其他相關的配套子法,來作為補強;而根據近日國內新聞媒體的報導顯示,衛生福利部已經在今(109)年3月10日,以衛授疾字第1090100459號令,正式發布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以下簡稱「防疫補償辦法」)。基於此次發布之防疫補償辦法,對國內配合主管機關相關防疫規定之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照顧者的自身權益,具重要影響,故筆者將以手邊所取得的最新官方版「防疫補償辦法」資料為基礎,就其中有關防疫補償金申請者的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應提繳之申請文件資料等部分,於本篇文章中擇要為讀者們進行整理與說明。

       關於此次由衛生福利部(疾管署)所發布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其重點,大致如下:
(一) 目的:
依據「防疫補償辦法」總說明內容,政府為使「防疫補償發給」相關事項,能有一明確規範之目的,故迅速訂定本項辦法。
(二) 授權依據:
本項防疫補償辦法,是依據先前所公布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4項規定訂定。(防疫補償辦法第1條)
(三) 適用對象:
1. 按防疫補償辦法內容,其適用對象包括:
(1) 受隔離或檢疫者:為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1項或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為隔離或檢疫措施之人。(防疫補償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
(2) 照顧者:就生活不能自理者,如為配合防疫工作受隔離或檢疫將衍生照顧需求,照顧之人為受雇人,必須請假照顧(就無法從事工作之「無一定雇主」、「自營作業者」等,亦為此辦法之適用對象)。(防疫補償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
2. 為使上述所列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之範圍明確,故明定受隔離或檢疫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為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者。
(2) 為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者(本款規定主要是為了保障經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後,失能等級未符合第2級至第8級之失智但未失能者,以及未申請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之失智者而訂)。
(3) 為接受社區照顧服務或個人助理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4) 為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 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而需由家屬照顧者(本款規定主要是針對原未使用相關社區照顧服務或長期照顧服務,聘僱外籍看護工照顧者,如有因外籍看護工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無法提供照顧,產生家屬照顧需求者而設)。
(5) 國民小學學童或未滿12歲兒童。
(6) 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前3年級之身心障礙者(上述第(5)款與第(6)款規定,係為主管機關參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公布之家中如有「12歲以下學童」及如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有照顧需求之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等規定而設)。
(7) 為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
3. 關於上述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定人員,尚包括在隔離(或檢疫)前已提出評估申請,於隔離或檢疫後,經完成評估或診斷者;而第3款所定社區照顧服務,包括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所定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社區式日間照顧、機構式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或社區居住。
4. 考量實務上確有民眾並未與其親屬(如子女)同住,如其生活不能自理時,為鼓勵其配合防疫措施,接受隔離或檢疫而由親屬照顧,因此,於規範上照顧者之適用對象不宜過窄,爰特別規定,除「民法」第1123條所定範疇外,尚包含二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
(四) 補償發給之資格條件及金額:
1. 資格條件:
(1) 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照顧者,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受隔離或檢疫者未 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之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
(2) 前項所定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為在隔離或檢疫期間內,均未違反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法規所開立之隔離或檢疫通知書及該通知書所列之防疫措施。
(3) 同一受隔離或檢疫者之照顧者請領防疫補償時,每日以1人為限(如照顧者同時亦為受隔離或檢疫者時,於同一照顧期間或同一受隔離或檢疫期間,其防疫補償僅得「擇一」請領)。
2. 金額:
於參考基本工資原則估算及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所公告金額之前提下,明定防疫補償金為每人按日發給新臺幣1千元(如14日即為1萬4千元)。
(五) 申請程序:
1. 有關防疫補償之申請,當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於隔離或檢疫結束日之次日起,向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時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而就「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照顧者」應提繳之資料,現分別臚列於下:
(1) 受隔離或檢疫者:
  • 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 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
  • 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 無工作或未成年者,本人無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性質相同補助之切結書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2) 照顧者:
  • 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 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
  • 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 照顧第2條第3項第2款之對象者,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2. 考量上述出具切結書之行為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仍有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並簽名證明之必要,故明定,就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照顧者為未成年者,其切結書之出具,仍須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3. 如所提交之防疫補償申請文件、資料不齊時,得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將不予受理。
4. 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於申請人備齊文件、資料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發給作業。
(六) 地方政府得自訂發放作業之授權規定:
       為提升補償發給之行政效能,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需要,依本辦法規定自行訂定發放作業相關規定。(防疫補償辦法第6條)
(七) 經費來源:
       為簡化申請程序,達成簡政便民效益,故明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審核作業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相關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或團體提供之。
(八) 其他規定:
1. 依本項辦法內容,就發給防疫補償金所需之經費,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所編列之「特別預算」項下支應。
2. 為配合先前所公布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施行,故明定,本辦法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施行。

       就上述新公布之防疫補償辦法內容,有國內媒體報導,對政府所提出每日1000元的防疫補償金方案,外界擔憂,可能會有民眾為領此補償金而刻意出國遭隔離,對此,指揮中心指揮官於該報導中表示,一旦發現有故意被隔離之情形,將予以處分!根據指揮中心統計,截至2020年3月9日為止,國內受到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人數為:居家隔離共逾2千100人(其中逾430人管理中);居家檢疫共逾3萬6千人(其中逾6千500人管理中)。此外,值得留意的是,伴隨著防疫補償辦法之公布,主管機關也同時發布了另一項名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此項辦法是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訂定),雖然,筆者並未於本篇文章中對其多加著墨,但基於該同時發布之另一項辦法對防疫期間受政府徵用調用生產設備與原物料之廠商或業者權益,亦將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故筆者建議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再自行上網查閱、參看。

註:關於上述各項規定,均以主管機關所正式公布之法條為準,且於防疫期間,亦請配合並遵守主管機關所發布之各項防疫措施與規定。

參考資料:
1. 有關「防疫補償公佈了!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每日領一千元,照顧者也可申請」新聞內容,可參考網站:
https://heho.com.tw/archives/72882
2. 有關「隔離、檢疫14天補償辦法出爐!每人按日發1千照顧者也能領」,新聞內容,可參考網站:
https://cnews.com.tw/003200310a10/
3.有關衛生福利部於109年3月10日以衛授疾字第1090100459號令所發布之訂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全文,可參考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13889&log=detailLog
4. 有關「為領隔離補償金刻意出國 陳時中:別來亂會有處分!」新聞內容,可參考網站:
https://tw.news.yahoo.com/%E7%82%BA%E9%A0%98%E9%9A%94%E9%9B%A2%E8%
A3%9C%E5%84%9F%E9%87%91%E5%88%BB%E6%84%8F%E5%87%BA%E5%9C%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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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E6%9C%89%E8%99%95%E5%88%86-035916116.html

5.有關筆者先前所整理之「緩減疫情衝擊 振興國內相關產業~新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範重點及相關重要措施概覽(2020/2/26)」文章內容,可參考巨群網站:
http://www.giant-group.com.tw/law-detail-8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