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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解析】低度商標識別性與商標近似判斷關聯性之案例分享
2022-07-11
張成祥 商標顧問
引言
當我們去連鎖賣場購物,逛累了想找間按摩店放鬆一下,最後再找個美味的餐飲店好好吃頓飯,結束美好的一天,這樣整日下來已經不知道做了多少選擇。在這些選擇之中,不論選購、比較商品,或挑選適合自己的服務,能夠獲得我們青睞之因子應是對於第一印象之認知,第一印象則是來自於品牌商標存在腦海中的形象,因此一個品牌商標塑造出的形象,絕對足以影響消費者心中之信任感與增加點頭消費的機會。不過,要塑造品牌形象並非易事,從開始設計標識到進行申請商標,第一個關卡就會遇到該商標是否具備識別性,以及識別性高低的問題,又識別性高低除影響商標核准註冊機率,也可能延伸出消費者混淆誤認二不同品牌商標之可能,那一個商標識別性之高低如何論斷 ? 首先,該商標要先有識別性,識別性是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藉由其作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標識,而識別性之高低則是與相關商品和服務的特性、競爭同業使用情形、購買者的認知和消費經驗等因素息息相關,且商標識別性的判斷,應以整體商標觀察為原則,而非將組成的部分一一單獨區隔或割裂分析,即使組成的商標包含不具識別性的部分,一旦整體商標圖樣足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指示及區別來源之標識,即具有識別性。
標識之識別性強弱之介紹
商標的類型除不具識別性的情形,例如「燒烤」使用於餐廳服務、「蘋果」二字直接使用在水果攤蘋果上之說明描述性用語以及通用名稱等等之外,大致可分為「獨創性、任意性、暗示性」三種具先天識別性的類別,筆者認為也隱含識別性高低的意義存在。「獨創性標識」,係指運用智慧獨創所得,非沿用既有的詞彙或事物,其本身不具特定既有的含義,例如「GOOGLE」使用於搜尋引擎服務;「任意性標識」,係指由現有的詞彙或事物所構成,但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本身或其品質、功用或其他特性全然無關者,例如剛剛提到的「蘋果APPLE」使用於電腦、手機等商品;「暗示性標識」,指已隱含隱喻方式暗示商品或服務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成分、性質等特性,例如「快譯通」使用於電子辭典商品。然而,
在具先天識別性的註冊案例中
,並非每個都是高識別性之商標,獨創性標識由於非現有字詞所構成,所以不容易被消費者誤會只是對商品或服務之說明描述,先天識別性高較無問題,但是任意性標識可能是沿用現用字詞,實務上也常見被多個不同業者思及進而去使用,因此識別性自然較獨創性標識低一些,而暗示性標識則更多是利用一些字詞,去隱喻、暗示一些商品/服務的品質、功能或特性,因為隱約會涉及到商品/服務品質、功能或特性說明,使識別性強弱易受到影響,因此識別性又比暗示性標識在低,以上因素也是同樣是商標,卻有識別性高低差異之其中原因之一。
案例分享
以下將以幾則實務案例,說明識別性低之影響較常出現在哪些案例,如說明描述性意義之相同文字、自我標榜稱謂等等狀況,並簡單評析,讓讀者們可以理解識別性與混淆誤認相關聯之處,以及商標核准與否和爭議之判斷。
(一)、說明描述性意義文字與識別性
異議不成立案例:
系爭商標
註冊號01932912
據爭商標
註冊號01714282
異議不成立原因主要以中文「活力」部分,為一般大眾生活中常用語詞,國內外廠商以之作為商標或其一部而獲准註冊有效存在者,高達900筆以上,是就中文「活力」一詞,識別性低,指向特定來源之功能不高,亦不宜由特定人獨占使用。又二者雖均有中文「活力」部分,惟「活力」一詞識別性低已如前述,又系爭商標係於「活力」前結合「優」字之「優活力」,與據爭商標於「活力」後結合外文「go」之「活力go」,二者整體外觀、讀音及觀念均有不同可資區辨,是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誤認二商品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之可能性低,應屬構成近似程度低之商標。在指定商品,二者功能、用途明顯有別,原材料及產製者等亦不相同,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應非屬構成類似之商品。(詳細全文請參照中台異字第G01070639號異議審定書)
(二)、自我標榜稱謂與識別性
異議不成立案例:
系爭商標
註冊號01210620
據爭商標
註冊號00744824、01115251
異議不成立原因主要以皆有相同明顯之外文「PREMIER」一字,僅系爭商標另有三個橢圓形及據爭商標起首「P」字母加以放大設計之不同,惟二者予人寓目印象相彷彿,應屬構成近似程度高之商標。又本案所爭議之外文「PREMIER」有「首相、總理、首要的、最先的」等字義,為既有之詞彙,非異議人所獨創,惟兩造商標各以該字或搭配三個橢圓形,或將首字母稍加設計所構成,均與指定使用之商品無直接關聯性,消費者會將之視為辨識商品來源之標識,應各具相當識別性,且指定使用於非屬類似之商品。兩造商標商品既非類似,況且兩造商標各具識別性,其表彰使用之商品又非類似,客觀上亦難認為系爭商標權人有仿襲意圖而搶先註冊之情事。(詳細全文請參照中台異字第G00951050號異議審定書)
評析
從前述異議不成立案例可發現,不論單純中英文字組成或帶有圖樣之商標,二商標在比較判斷是否構成近似時,仍須以整體觀察原則為主要判斷基準,因消費者不會將一個完整商標割裂成二部份進行個別比較。又常見字詞或自我標榜的文字屬識別性低之商標構成部分應無疑慮,但在判斷商標近似時是否造成影響,從「活力」、「PREMIER」二件異議不成立案可知,二造商標雖均有低度識別性文字之構成部分,惟還是必須以整體觀察原則為主要之近似判斷標準,因此在「活力」一案中,兩造商標含有之「活力」識別性雖較低,然各自分別有結合「優」及「go」之其他字詞,已使兩者有所差異,整體觀察下分別具識別性,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而「PREMIER」案例概念亦雷同,「PREMIER」雖有自我標榜之意義,屬識別性較低之文字,然二者商標經設計後,整體觀察亦各具相當識別性,不會僅僅因含有低度識別性之文字,就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情形產生。
綜合來看,商標識別性之高低,確實會影響二商標是否會使人產生混淆誤認之結果,即使商標圖樣含有識別性較低之部分,判斷商標是否近似依然必須綜合整體觀察原則、指定商品/服務等各項因素進行判讀,以不失公允。
綜前所述,影響商標識別性較低的因素非常多,可能是常見字詞、自我標榜稱謂,可能是在該行業通用文字,至於其餘可能混淆因素如指定商品/服務類似等等,判斷的順序落在商標識別性及近似之後,本篇文章即不再多做描述。而識別性低有造成二商標間混淆誤認可能性存在,更可能進一步使消費者對於品牌產生錯誤聯想或印象,因此,筆者嘗試從不同角度帶大家一同觀察,整理歸納一些實務上對於識別性與混淆誤認之虞的審查判斷,不僅可從商業提前規劃之申請面角度,了解可能遇到的困難與阻礙,也期藉由關注市場競爭同業之布局,讓相關商業資訊能夠與時俱進,掌握社會與經濟發展脈動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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