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世界盃足球賽魅力席捲全球
全球幾十億人收看、最多人關注的運動賽事,四年一度的世界盃足球賽今年11月21至12月18日,於中東國家卡達盛大舉行,由來自32個國家菁英球員組成國家隊,從小組賽積分制再到淘汰賽單敗淘汰,最終由小獅王梅西率領阿根廷時隔36年再度奪得冠軍捧起大力神盃。而本屆賽事可能為許多耳熟能詳的世代巨星阿根廷梅西(Lionel Messi)、葡萄牙C羅(Cristiano Ronaldo)、克羅埃西亞魔笛(Luka Modrić)等最後一屆出賽,也是巴西內馬爾(Neymar)、法國姆巴佩(Mbappé)等中生代、新生代球星嶄露天賦接班時刻,加上同為亞洲地區之日本、韓國的參賽,因此受國人關注程度自然也是火熱無比。然而,正是世足賽極為受到群眾注目,不論是長期收看足球賽事瞭若指掌的資深觀眾,或是搭上運彩風潮之一日球迷,均十分投入參與規模龐大的運動盛會,即使本屆世界盃號稱花費超過2200億美元舉辦賽事,主辦國卡達依舊大興土木、花錢不手軟,畢竟世界盃四年舉辦一次,光是賽事轉播、門票、住宿及周邊商品等等帶來的經濟效應就極為驚人。
也因球賽本身至系列相關周邊商品的商機極為龐大,不論是企業端還是消費者端均想要參與並從中獲得利益或商品,從FIFA國際足球總會授權開始、從贊助廠商授權開始、從球員本身授權開始,上至主辦單位下到個人單位,無不想讓代表自身的品牌標識或是個人招牌識別特徵,透過各種管道放送至全世界,吸引更多企業廠商上門合作,亦讓世界各地消費者們進行瘋狂搶購時,能夠藉由品牌標識進行辨別並優先選擇購買。然而,足球賽經濟效益太夯,不論是轉播問題或是山寨商品,皆衍生出許多權利保護與侵害的問題,本文將分別透過不同角度,淺談運動產業與智慧財產權間的關係。
貳、運動產業之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布局
一、主辦單位
世界足球總會FIFA是世足賽主辦單位,更是以擁有智慧財產權意識而出名,絕不容許存有一丁點侵權疑慮的行為。因此,不論是世界盃足球賽本身的Logo、吉祥物,甚至是各球隊的隊徽等等,都會是經由FIFA精心規劃而受保護的智慧財產權標的,例如「FIFA WORLD CUP」文字早在民國91年即在國內申請註冊指定使用與大量不同商品服務上,而今年世界盃吉祥物為「La'eeb」,圓滾大眼配上中東白色披巾飄揚,不僅融入主辦國特色,更帶有球技精湛的球員之語意,在台灣亦可發現其於今年4月份,即已將本屆世足吉祥物「

」申請指定使用在運動用品、服裝、玩具等商品。另外,在賽事轉播授權部分,因不少球迷相約看世足賽,FIFA也一再強調「公開觀賞權(Public Viewing)」之概念,甚至在官網亦將其放在顯眼位置,就是說明球迷們在公開場合聚在一起看球賽,也必須向FIFA申請才行。
二、轉播單位
愛爾達ELTA是本屆卡達世界盃賽事台灣地區唯一合法取得合法轉播之總代理單位,也是自從2010年南非世界盃以來連續四屆取得轉播權,從小組賽到淘汰賽再到冠軍戰,總共64場賽事直播讓球迷粉絲們看個夠。為取得賽事轉播權,從2018年上屆俄羅斯世界盃愛爾達以新台幣2億元取得台灣地區轉播總代理來看,本屆賽事取得轉播權之費用恐怕只增不減,因此愛爾達更是積極將總代理角色發揮到極致,除了愛爾達本身所屬串流平台ELTA.TV外,更與中華電信MOD、Hami Video合作撥出,因此平台訂閱數激增。再加上今年科技轉播結合AR擴增實境全新體驗是一大賣點,且由於足球比賽緊湊不停錶,半場休息時段亦廣受廣告主青睞,是砸下重金宣傳的好時機,自然使許多營業場所無不想藉之分一杯羹。對此愛爾達ELTA則在官方粉絲專頁呼籲,民眾務必認明活動單位是否獲得播出授權,以及是否侵權使用國際足球總會FIFA資產作為宣傳手段,例如使用Logo、官方名號等等,以免看到一半黑畫面錯失分秒片刻的精采賽事。
三、贊助廠商
NIKE和ADIDAS可說是運動產業界舉足輕重的兩大龍頭,也是各項賽事最常出現的主要贊助廠商,舉凡球衣、球鞋以及一系列周邊商品,品牌標識曝光度高到讓人想忘記都難,但對於廠商來說,營收利益永遠不嫌多,本屆賽事NIKE贊助13支國家隊包含巴西、法國、英格蘭等足球傳統強權,ADIDAS則贊助包含本屆冠軍阿根廷及德國、西班牙及比利時等在內之7支隊伍,較勁意味十分濃厚。由於運動品牌全球商機高達數百億美元,取得授權並將品牌標識呈現在顯眼位置至關重要,更何況是舉世矚目世足賽事,是運動品牌商向球隊、球員以及普羅大眾推銷球衣、球鞋及相關周邊商品的最佳時機。或許對於規模已如此龐大的品牌商,單一賽事銷售業務所佔營收比例並非特別高,但能夠藉由各種管道曝光凝聚世人注意力,產生購買其他商品之連鎖效應甚至影響股價漲跌,才是大廠商對於品牌行銷布局的注重要點。
四、球星個人與球團
梅西和C羅可說是世代球星代表人物,由於廣泛知名度及影響力使其姓名或暱稱都可以成為品牌,梅西和C羅就在許多地區分別申請註冊商標,不僅球技高超,對於自身姓名與暱稱保護的商業頭腦亦是超前規劃。另外,球員還有肖像權也可能成為授權標的,雖然肖像權嚴格來說屬於民法規定中人格權之一種,但電玩遊戲常常出現球員肖像運用,其實也是類似著作權中影音著作而含有授權概念,例如知名的美商藝電EA或是NBA 2K等系列足球、籃球遊戲,而這些遊戲製作公司當然也會跟球員談到肖像權授權,畢竟人臉也是具有非常高的經濟價值辨識特徵,不論在電玩遊戲中或是運動用品代言、擁有球員姓名、號碼的個人球衣,經由球員本人宣傳或印有頭像,都應算是肖像權的一部分,因此肖像權授權運用也是球員必須特別留意之處。而球團部分,則會涉及球團隊徽、旗幟、隊服、聯賽商標等識別特徵,亦須注意商標之註冊與授權,另外球員肖像權之歸屬是否再入隊合約上有簽屬歸於球團,則肖像權之授權也可能與球團是否授權息息相關。
參、實務法規面與爭議產生之處理
在前段中雖然介紹與運種產業相關之商標權、肖像權、著作權中公開播送之概念,然涉及的智慧財產權概念絕不僅僅於此,僅羅列實務上較常遇到的情況大致舉例說明。以下則列出國內與授權有關之ㄧ些相關法律規範,期能讓相關主辦單位、贊助廠商、轉播單位、球員甚至是消費者多加留意。
一、商標法規範
依商標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指定地區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即商標授權使用之規定。再由此項規定及實務可區分為專屬授權、獨家授權及非專屬授權三種:
「專屬授權」指商標授權被授權人使用後,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使用註冊商標,亦即,於授權期間商標權人不得使用該商標,亦不得再授權其他任何人使用該商標。專屬被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原則上取得相當於商標權人的地位,可以行使註冊商標的專屬使用權及排他權。
「獨家授權」指商標授權單一的被授權人使用。但商標權人的使用權不受影響,在授權期間仍得使用,非屬於專屬授權性質,只是不得再授權其他任何人使用。商標權人為「獨家授權」後,如就授權範圍重複授權第三人使用,應負契約不履行責任。但不影響已授權登記之效力。
「非專屬授權」係指商標經授權他人使用後,商標權人還可以再授權其他人使用商標,為典型由商標權人保有管理商標權的授權方式。
由上述可知,商標授權方式分為「專屬授權」、「獨家授權」及「非專屬授權」,白話點解釋就是,權利人經由「專屬授權」他人後,權利人自己亦不可使用或在授權他人使用相關商標;權利人經由「獨家授權」他人後,權利人自己可以使用相關商標,但不可以再授權他人使用相關商標;權利人經由「非專屬授權」他人後,除了權利人自己可以使用相關商標外,還可以再授權他人使用相關商標,以上三種方式端看權利人也就是授權人與被授權人如何協商運用,將商業價值發揮到最大功效。
二、著作權法規範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著作權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前述著作權規範則是有關球賽轉播主要可能觸犯到的規範,例如運動酒吧或一些公開廣場,都會架設大螢幕及大型音響增加臨場感及吸引凝聚消費者上門消費或一起收看加油。然而我國著作權法也明確規範,公開播送權專屬於著作權人,因此運動酒吧等公開場合如欲轉播球賽,必須取得合法授權以避免侵權之爭訟及斷訊黑屏之風險,也就是愛爾達ELTA時刻提醒商家及消費者之授權概念。
肆、結論
運動產業商機廣泛且巨大,不論主辦單位、相關廠商及消費者均十分投入其中,無論是運動用品或遊戲,只要跟運動產業有所關聯,消費之餘必定牽扯複雜的授權關係,相關的賽事LOGO、名稱、徽章、吉祥物圖案甚至是球員姓名、暱稱等基本均受法律保護。加上近年商業上對於智慧財產權的日益重視,提醒不論是廠商授權取得之完整性或是消費者購買相關周邊商品,均應特別小心,以免觸犯侵權疑慮或蒙受損失。